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4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该授
予日的确定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2 年 11 月 14 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