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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4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该授

予日的确定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确定的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2 年 11 月 14 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