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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浪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3-01-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锦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 号),同
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
商)”)作为锦浪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中金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锦浪科技的本次发行
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锦浪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符合锦浪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3 年 1 月 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142.61
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规


                                   2-1
     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行价
     格为 150.00 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 105.18%。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9,500,000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
     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0,510,48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
     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150.00 元/股,发行
     股数 19,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925,000,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元/股)        (股)
 1      UBS AG                                              2,546,666     381,999,900    6 个月
 2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2,266,666     339,999,900    6 个月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46,666     306,999,900    6 个月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670     301,000,500    6 个月
 5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80,000     252,000,000    6 个月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20,000     243,000,000    6 个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7                                                          1,120,000     168,000,000    6 个月
        统-普通保险产品
                                                  150.00
 8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20,000     168,000,000    6 个月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0,000     168,000,000    6 个月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1,013,333     151,999,950    6 个月
 11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993,333      148,999,950    6 个月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2                                                          773,333      115,999,950    6 个月
        Association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3,333       94,999,950    6 个月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0,000       84,000,000    6 个月
                           合计                            19,500,000    2,925,000,000     -



                                            2-2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5,000,000.00 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 20,250,000.01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04,749,999.99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                                            16,556,603.77
  2     会计师费用                                               1,698,113.21
  3     律师费用                                                 1,886,792.47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8,490.56
                          合计                                  20,250,000.01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14 名发行
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
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3 年 1 月 13 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
告》(上会师报字(2023)第 0174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止,海
通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海通证券为锦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
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 2,925,000,000 元。

      3、2023 年 1 月 12 日,海通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
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5 号),截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
止,锦浪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19,5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50.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5,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
含税)人民币 20,250,000.0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04,749,999.99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19,500,0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2,885,249,999.99 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
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

                                      2-3
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缴款与验资情况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1、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2-4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锦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
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2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 号),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
确定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
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319 名,其中包括了 61 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9 家证券公司、34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60 家其他类
型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 20 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 15
名股东,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

                                   2-5
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
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
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
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文件等。

    自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 2023 年
1 月 6 日 8:30 前),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合计收到 7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
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深圳前瞻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WT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北京磐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亦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
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3 年 1 月 6 日 08:30-11:30,在国浩
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5 名投资者的
申购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报价。根
据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2-6
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本
次参与申购报价的 7 名投资者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 名投资者为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规定均无须缴纳保证金,其余 4 名投资者在规定时间
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153.57     9,500.00
  1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144.75     9,500.00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2                                                163.00    11,600.00    不适用
         Association
                                                   155.00    17,000.00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150.00    60,600.00
                                                   160.10     8,400.00
  4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150.10    16,800.00
                                                   170.21     8,400.00
  5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不适用
                                                   151.81    14,900.00
                                                   183.00    21,600.00
  6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166.00    30,000.00    不适用
                                                   160.00    34,000.00
                                                   163.51     9,200.00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是
                                                   155.60    15,200.00
                                                   147.00    47,500.00
  8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不适用
                                                   143.17    70,300.0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160.22     8,500.00
  9                                                                         是
         统-普通保险产品                           151.22    16,800.00
                                                   161.00    16,900.00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4.00    19,100.00      是
                                                   152.00    24,300.00
                                                   162.79    16,800.00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1.81    30,700.00    不适用
                                                   142.69    35,400.00
  12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1.33    25,200.00      是
                                                   175.00    15,000.00
  13     UBS AG                                    164.50    29,300.00    不适用
                                                   158.88    38,200.00
  1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0.00    12,500.00    不适用


                                         2-7
                                             155.00   16,800.00
                                             157.01    8,400.00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7.01    8,400.00   不适用
                                             142.61    9,400.00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三)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
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50.00 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4
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9,5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25,000,000 元。最
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请参见本报告“一、本次发行的基
本情况”之“(三)发行对象”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对象为 14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
述获配对象均在《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
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
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
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2-8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
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 14 名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UBS AG                                专业投资者             是
 2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           专业投资者             是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5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C4           是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
 7                                             专业投资者             是
         统-普通保险产品


                                        2-9
 8      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9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专业投资者        是
 11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2                                            专业投资者        是
        Association
 13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4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
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
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384 号),深交所对
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
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进行了公告。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锦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
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进行了公告。


                                        2-10
    202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2 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3012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
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11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文杰            廖   翔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2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