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锦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其日常经营,保证其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
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15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修改后的章程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郑亮
2023 年 2 月 15 日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莉丽 郑会建 郑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