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莱科技: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771 证券简称:智莱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干德义先生和南平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深圳
市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杰兴顺”)的《关于一致行动
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双方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
协议》在 2022 年 4 月 22 日之后不再续签。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4 年 8 月 30 日,干德义先生和杰兴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
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
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
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三)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
事项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事项的表决
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直至达成一致意见;
一致行动人内部在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协调时发生分歧的,应当按照干德义的
意见确定最终意见;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最终意见行使表
决权。双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
代为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五)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本协议仍将继续有
效,双方仍应继续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
的承诺行使权利;
(七)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
有效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三年,依此类推;
(八)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届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2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19]221 号)同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
致意见,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
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的情况
干德义先生和杰兴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
再续签的告知函》,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之
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之后终止。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干德义先生和杰兴顺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 65,664,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41.04%,干德义先生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具体持股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任职
(%)
董事长、总经
干德义 33,372,000 20.86
理
南平杰兴顺投资企业(有限合
32,292,000 20.18 -
伙)
合计 65,664,000 41.04 -
注: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干德义先生和杰兴顺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
同时,干德义先生是杰兴顺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干德义先
生能够对杰兴顺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解除后,干德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86%的股份,通过对其控制的杰兴顺控制
公司 20.18%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1.04%股份。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干德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86%的股份,
同时,干德义先生是杰兴顺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干德义先生能
够对杰兴顺实施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干德义先生通过对其控制的杰
兴顺控制公司 20.18%的股份,因此,干德义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41.04%
的股份,系公司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干德义先生一直担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长期以来,干德义先生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能够
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策略、日常运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起
主导作用,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因此,《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干德义先生。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
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其他备查文件
1、干德义先生和杰兴顺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