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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9-04-3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鄂正律公字(2017)035 号】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
  电话:027-85743030    传真:027-85780620
           http://www.zxlaw.net/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 3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3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 4

四、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 7

五、《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 9

第二部分 正文 .......................................................................................................................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六、发起人和股东 ................................................................................................................. 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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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9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0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0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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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
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是一九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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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湖北省首家合伙制律师工作机构,是以资本市场、
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公司业务、争议解决为主的
专业化民商事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投融资领域、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提
供者。
    本所拥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执业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律
师服务队伍。多年来,本所律师承办过大量的公司证券和金融项目,办理过一
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金融、商事诉讼案件,服务多家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
业、大中型民营企业、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拥有丰富的大型项目综合处理、
协调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
    本所的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受到了业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充分肯定。本所
曾多次被评为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鉴于本所在金融法
律服务领域拥有的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水平及在该领域所作出的杰出贡献,2013
年,本所被武汉市司法局列为武汉市金融法律服务方向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指派的经办律师为漆贤高、夏平,其
联系方式如下:
    1、漆贤高律师: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
的证号为 14201200910189753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执业领域
为公司证券、民商事业务,包括公司改制、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等业务。办公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518 号招
银大楼 10 楼,办公电话:027-85743030,传真:027-85780620,电子邮箱:
qxg@zxlaw.net。
    2、夏平律师: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持有湖北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为
14201201110459568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证
券、民商事业务,包括公司改制、收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破产等业
务。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楼 10 楼,办公电话:
027-85743030,传真:027-85780620,电子邮箱:xp@zxlaw.net。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简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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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本所          指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
     本所律师        指
                               作报告》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公司、发行人、帝尔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光

     武汉速能        指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赛能        指               武汉赛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帝尔有限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六禾        指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六禾        指             苏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武汉雷哲        指                  武汉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晶品        指                 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发行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度》
《关联交易制度》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草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
                     指
      案)》                                          案)》

 《发起人协议》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股东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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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长证保荐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中证天通会计师      指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272 万股人
                     指
      上市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保荐协议》《承销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与长证保荐签署的《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指
     协议》                           保荐协议书》与《主承销协议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审计报告》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46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告》
                                           【2017】第 ZE10480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关于武汉帝
《纳税专项审核报
                     指     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
      告》
                                 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82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非经常性损益专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项审核报告》
                            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8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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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2015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四、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过程

    本所于 2016 年 10 月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其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
人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
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执业办法》
《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
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
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
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
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收、土地、安监、质监等)、诉讼仲裁等情况。
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需
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认真解释
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公司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
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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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小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
证据资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
地调查、查询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
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
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
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或备忘录。
    本所律师按照《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
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了分析、判
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
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
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专业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专业机构直接取得的文
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
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律师追加
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
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
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
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
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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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
书》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进行
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
入工作时间累计约 3,200 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按照《执业办法》《执业
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
作《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据此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五、《律师工作报告》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
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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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
师已对截至《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招股说明
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
口头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
    (六)对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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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列席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议案、会议决议、表决票、会议
记录;
    2、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议案、会议决议、表决票、会
议记录。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申请上市的以下议案及其他议案,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272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计划的组
成部分,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由公司承担;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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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手续费等由公司承担。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 A 股股票账
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5)定价方式:通过询价对象询价,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行情直接确
定发行价格。
    (6)募投项目资金置换: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各项目的
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及/或银行借款组织进行项目建设;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
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及/或银
行借款。
    (7)拟上市地:本次发行完毕后,公司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
    (8)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
体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
    (2)办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机
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
同意等手续,通过、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协议、
合同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3)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证券市场情况及国家
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
方式、发行价格、超额配售比例等。
    (4)根据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在本次发行及上市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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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时进行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必要或
合适的调整和修改;根据本次发行的具体结果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办理相
关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及向有关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次发行
的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等规章制度提出异议,
或该等规章制度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对《公
司章程(草案)》等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
    (6)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进行调整,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决议有效期内,
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事
宜。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本次发行及上
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组织进行项
目建设;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
际情况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确定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资金金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
方式等;确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
集资金投向;签署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若募集资金
不足,通过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办理相关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
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10)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情况下,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定的
公司相关人士办理相关获授权事项。
    (11)授权有效期: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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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入以下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
                                     (万元)           (万元)
  1       帝尔激光生产基地项目         21,150            18,775
  2       帝尔激光研发基地项目         9,975              9,975

      公司经过对自身发展状况的合理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需要和发展战略,参
考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审慎制定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帝尔激光
生产基地项目”、“帝尔激光研发基地项目”的投资计划。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截止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完成前的滚存利润拟由
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关于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章程(草案)》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后,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
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上市后生效。
      6、《关于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自公司股东
大会通过之日后,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
上市后生效。
      7、《关于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自公司股东大
会通过之日后,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上
市后生效。
      8、《关于审议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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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需要,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草案)》,特制定或修订《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关联交易制度(草案)》《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草案)》《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产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草案)》《武汉帝尔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等制度;
    9、《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票股价预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及约
束措施的议案》;
    1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的议案》;
    15、《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中介机构的议案》;
    16、《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4-2016 年)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的议案》;
    17、《关于确认并批准报出报告期内(2014-2016 年)审计报告及相关鉴证
报告的议案》;
    18、《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利益保护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召
集、召开,董事会决议有效签署,并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等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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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名,代表股份 1,658.5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申请上市的各项议案。
    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
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
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
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内容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上市现阶段所需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
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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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帝尔有限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5、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六、发起人和股东”一节所述的查验文
件;
    6、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一节所述的查验文
件;
    7、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所述的查
验文件;
    8、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依法设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
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672784354A 的
《营业执照》。


       (二)有效存续


    1、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成立日期为“2008 年 04 月 25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下列情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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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主
体资格;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2、《审计报告》;
    3、《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
    4、发行人纳税申报表;
    5、《纳税专项审核报告》;
    6、《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公司章程》;
    8、公司纳税无违法违规证明;
    9、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自然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
    1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13、《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
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14、《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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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保荐协议》;
    16、《招股说明书》;
    17、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18、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19、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一节所述的查验
文件;
    20、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2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节所述的查验
文件;
    22、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节所
述的查验文件;
    23、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节所
述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新股,属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设立至今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帝尔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帝尔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并于
2015 年 9 月 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帝尔有限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
已超过三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审阅《审计报告》后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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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两年连续盈利,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7,758,253.09
元、27,633,862.67 元,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2)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口径净资产为 7,164.31 万元,
不少于 2,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30,738,634.90 元,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3,814.55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


    3、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注册资本为 3,814.55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北奥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鄂奥会
【2008】F 验字第 04-029 号《验资报告》、湖北诚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鄂诚验字【2009】G308 号《验资报告》、湖北公诚会计师事
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鄂诚验会【2011】2029 号《验资报告》、
湖北公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鄂诚验会【2011】
2030 号《验资报告》、武汉科特迪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出具
的武科验资【2015】第 2010 号《验资报告》、中证天通会计师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5】验字 1-1094 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09 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
师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399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立信会计师 2017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E10498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
告》、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00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帝尔有限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
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
发行人的设立”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的发行人的设立以及主要资产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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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
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为应用于光伏、消费
电子等产业的精密激光加工设备。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
通知》(国发〔2016〕67 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
知》(国发〔2016〕43 号)等产业政策文件,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支
持发展的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一直
专注于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制造业,主要从事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其配
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为应用于光伏、消费电子
等领域的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志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记录、发行人有关整体变更、股份转让、增资事宜的协议,发行人变更
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已经全体发起人确认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发行人变更设立
后发生的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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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
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股权演变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依
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均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
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
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
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披露的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设立后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
制度,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
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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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结合对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发布信息的检索,确
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经核查,
确认发行人符合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
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与保荐机构长证保荐签署了《保
荐协议》《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均为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认股
人所认购股份均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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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总股本为 3,814.55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不
超过 1,272 万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将不低于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
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除需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
    1、发行人设立的工商登记资料;
    2、中证天通会计师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5)审字 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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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审计报告》;
    3、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
第 1085 号《资产评估报告》;
    4、中证天通会计师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5)验字 1-1094
号《验资报告》;
    5、帝尔有限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6、《发起人协议》;
    7、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8、发行人设立时持有的注册号为 420100000071996 的《营业执照》;
    9、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10、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399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变更设立的程序如下:


    1、审计
    2015 年 8 月 20 日,中证天通会计师出具中证天通(2015)审字 1-1093 号
《审计报告》,确认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帝尔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38,085,985.33 元。


    2、评估
    2015 年 8 月 21 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
第 1085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帝尔有限净资产评估
价值为 53,438,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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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会决议
    2015 年 4 月 8 日,帝尔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同意将
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
    2015 年 8 月 22 日,帝尔有限召开 2015 年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审议并一
致同意以 2015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38,085,985.33
元,按照 1:0.4040 折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1,538.5 万股,其余股份溢价部分
22,700,985.33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4、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8 月 22 日,帝尔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
议》,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与发起人认股
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筹备事项的处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相关协议
内容。


    5、验资
    2015 年 9 月 7 日,中证天通会计师出具中证天通(2015)验字 1-1094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帝尔
有限整体审计后的净资产投入的资本合计 38,085,985.33 元,其中:股本
15,385,000 元,资本公积 22,700,985.33 元。


    6、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
席并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第
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


    7、工商登记
    2015 年 9 月 8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注册号为
420100000071996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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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71996

        住所                   东湖开发区光谷产业园华师园二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刚
      注册资本                      壹仟伍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
      成立日期                           2008 年 4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08 年 4 月 22 日至 2058 年 4 月 21 日
                    激光及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租
                    赁、代理、维护及技术咨询服务;激光及机电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8、股权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志刚                      990                64.35
  2                  段晓婷                     233.56              15.18
  3                 苏州六禾                    100.53               6.53
  4                     王烨                    87.97                5.72

  5                  张立国                     74.69                4.86
  6                  彭新波                     51.75                3.36
                 合计                          1,538.50              100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股份数量除特别注明的外,单位以万股计算,小
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股东具体持股数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9、验资复核
      2017 年 4 月 21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399 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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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止,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投入额应为 37,489,085.92 元,其中:
股本 15,385,000.00 元,资本公积 22,104,085.92 元。净资产与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相比调减 596,899.41 元,其中:盈余公积调增 601,454.06 元、未分配利润调
减 1,198,353.47 元。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称,“贵公司以经审
计后的净资产 37,489,085.92 元折股 15,385,000.00 元,折股后剩余部分
22,104,085.92 元计入资本公积。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其他以净资产转增股本不合理的情况。”


    (二)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及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
6 名,其中:境内自然人股东 5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 1 名,均在中国境内拥有
住所或主要经常场所。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均具备作为发起人进行出资的资格,
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束不得出资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发行人的发起人共计 6 名,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符
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各发起人缴纳了公司章程规定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15,385,000
元,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所述,
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将帝尔有
限经审计确认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合为发行人的实收资本,并召开了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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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经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
并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公司章程》中已经包括了《公司法》所要求
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和第八
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有确定的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整体承继了帝尔有限的全部
权利和义务,包括住所、资产和业务,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经签署并履行了《发起人协议》,本
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条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六)审计、评估和验资及验资复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及验资
复核工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及验资复核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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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均已参加了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所议事项和决议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
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
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开户许可证》;
    3、《审计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6、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7、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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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节所述的
查验文件;
    10、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节所述的查
验文件;
    11、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激光及机电一体化设备
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租赁、代理、维护及技术咨询服务;激光及机
电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
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中证天通会计师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5)验字 1-1094
号《验资报告》,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09 号《验资报告》、2017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399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2017 年 6 月 6 日出
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98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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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复核报告》、2017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00 号《验
资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帝
尔有限所持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其出资已全部到位。发行人变更为
股份公司后进行了两次增资(其中包括一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相应增资
款也已全部到位。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含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或转移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权属
关系明确且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备与经营有关的
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采购部、生产部、
销售部及工程部、质量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该等业务部门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
资料中有关发行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大会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发
行人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发行
人董事会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干预发行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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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章程》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股东通过股东大
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入了独立董
事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加独立、完善。
    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
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
总经理办公室(下设项目部、法务部)、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人事行政部、生
产部、采购部、工程部、质量管理部、知识产权部、销售部、客户服务部、财务
部、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机构与部门均系根据自
身的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六)发行人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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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
独立的财务部门,配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程序,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自主支配
自有资金、处置自有资产,对各项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及其利润等进行独立核算,
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占用发行人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情况。
    2、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号的情况。
    3 、 发 行 人现 持 有 武汉 市 工 商 行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为
91420100672784354A 的《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相应的完税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
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缴纳各项税款。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


    (七)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成立时,承继了帝尔有限全部的资产和业务,
从而确保发行人从成立初始即拥有包括从事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其
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在内的完整的主营业务体系,维持了主营业务的
完整、独立与连续,也确保了发行人的独立规范运营。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承包、委托经
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拥有从事主营
业务所需的全部生产经营性资产。因此,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签订了相应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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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协议,不存在对发行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及业务均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境内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2、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基本信息资料及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文件;
    3、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节所述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发起人出资比例


    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原有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帝尔有限净资产
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整体变更设立。根据《发起人协议》、整体变更
时的《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共 6 名,各发起人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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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志刚                     990            64.35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3             苏州六禾              100.5333             6.53
       4               王烨                87.9667              5.72
       5              张立国               74.6944              4.86
       6              彭新波                 51.75              3.36
                合计                       1,538.5               100


    2、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 6 名发起人为境内自然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拥有住所或主要
经营场所。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依
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有效存续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均具备作为发起人
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束不得出资的情形,
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        李志刚        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园路****      42900119760623****
   2        段晓婷        武汉市汉阳区七里新村****      42011119761227****
   3          王烨          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      42010219710517****
   4        张立国        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      42012319760408****
   5        彭新波        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园路****      42900119770714****

    (2)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苏州六禾
    苏州六禾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98234279W),主要经营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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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幢 217 室;类型为有限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烨);经
营范围为“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苏州六禾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
案事宜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25640,基金类型:创业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六禾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事宜并取得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0859,组织机构代码:67464413-6,法
定代表人:夏晓辉,机构注册地:上海。
    苏州六禾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苏州六禾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比例(%)   合伙人类别
                                         (万元)
   1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5        普通合伙人

   2         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3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
   4                 曹雪平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5                 周英顶                    600      6        有限合伙人
   6                  曹健                     600      6        有限合伙人
   7                上海六禾                   500      5        有限合伙人
   8                  朱勤                     500      5        有限合伙人

   9                 王正东                    500      5        有限合伙人
   10                 邱宇                     500      5        有限合伙人
   11                卓晓帆                    450     4.5       有限合伙人
   12                王爱民                    400      4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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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张玉琴                    400     4      有限合伙人
  14              夏晓辉                    350    3.5     有限合伙人
  15              霍锡畴                    300     3      有限合伙人

  16               黄辉                     300     3      有限合伙人
  17              张红青                    300     3      有限合伙人
  18              邓慕哲                    300     3      有限合伙人
  19              程鹏宇                    300     3      有限合伙人
  20              陈春英                    200     2      有限合伙人


    3、发起人投入的资产及产权关系


    (1)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的
出资情况已经验资机构验证。
    (2)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采用将全
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方式,也未以其他企业中的
权益折价入股,因而不存在需要征得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同意的情况。
    (3)发行人系由帝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帝尔有限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债务由发行人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者权利
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况,也不存在有关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
起人的出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股东


    1、发行人现有股权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3,814.55 万股,共
有股东 9 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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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志刚                     2,162.46           56.69
  2                    段晓婷                      508.66            13.33
  3                    彭新波                      273.13             7.16

  4                   苏州六禾                     231.23             6.06
  5                        王烨                    202.32             5.30
  6                    张立国                      162.37             4.26
  7                   武汉速能                     152.49              4
  8                    朱双全                      75.90              1.99
  9                    徐秀珠                      46.00              1.21

                    合计                          3,814.55            100


      2、股东的基本情况


      (1)自然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其身份证,发行人的 7 名自
然人股东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公民,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        李志刚           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园路****         42900119760623****
  2        段晓婷           武汉市汉阳区七里新村****         42011119761227****
  3        彭新波           武汉市洪山区大学园路****         42900119770714****

  4         王烨             上海市虹口区山阴路****          42010219710517****
  5        张立国           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         42012319760408****
  6        朱双全           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         42010619641021****
  7        徐秀珠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32022219581216****
      (2)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苏州六禾
      见前述“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苏州六禾”。
      (3)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武汉速能
      武汉速能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49C2C)。根据该《营业执照》,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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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 号软件产业园 4.1
期 A2 区 A2 栋 14 层 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武汉赛能(委派代表:段晓婷),
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7 年 5 月 12 日。
      武汉速能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有效存续的情形。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速能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万元)
  1        武汉赛能(注)          1.86          0.3%       普通合伙人

  2            李志刚             152.93        24.67%      有限合伙人

  3             朱凡               81.27        13.11%      有限合伙人
  4             艾辉               81.27        13.11%      有限合伙人
  5             何沙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6            刘志波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7             余建               40.63        6.55%       有限合伙人
  8            雷合鸿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9            宋久高              24.38        3.93%       有限合伙人
 10            李志强              24.38        3.93%       有限合伙人
 11             周瑜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12            李文杰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13             付振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14            王莹瑛              8.13         1.31%       有限合伙人
 15             严微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16            张春艳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17             黄海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18            黄海平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19             马蓉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0            程晓伟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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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张浩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2           邢宏锐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3           李远鹏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4            倪勇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5           王文圆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6            吕凯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7            许念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28            童琴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29            张军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30           伍凯青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注:武汉赛能是武汉速能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赛能由李
志刚和段晓婷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李志刚持有武汉赛能 7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段晓婷持有武汉赛能 30%股权并担任监事。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志刚现直接持有发行人 2,162.4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6.69%,
间接通过武汉速能控制发行人 152.4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0%,
李志刚合计控制发行人 60.69%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志刚具
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王烨系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苏州六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武汉速能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志刚实际控制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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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李志刚控股的武汉赛能为武汉速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此之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行人和股
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起
人已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
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帝尔有限与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3、历次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或股权转让当事方出具的确
认文件;
    4、历次增资协议;
    5、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以及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后确认: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有关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
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帝尔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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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之前,帝尔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
下:


    1、帝尔有限设立


    帝尔有限系由李志刚、王纯、段晓婷、张桂琴共同认缴货币出资 100 万元、
实缴货币出资 50 万元组建设立,2008 年 4 月 25 日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0000071996,住所:武汉市东湖开
发区汤逊湖北路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 1 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注册资本:100
万元,实收资本:5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激光及机电
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2008 年 4 月 23 日,湖北奥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鄂奥
会【2008】F 验字第 04-029 号),验证帝尔有限股东已于 2008 年 4 月 16 日足额
缴纳首期认缴出资 50 万元,股东所认缴的第二期出资应当于 2010 年 4 月 15 日
前缴足。
    帝尔有限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李志刚        货币              50         25           50
       2         王纯         货币              25        12.5          25

       3        段晓婷        货币            18.75      9.375        18.75
       4        张桂琴        货币             6.25      3.125         6.25
                    合计                       100         50           100


    2、帝尔有限第一次变更住所


    2008 年 6 月 30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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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住所由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武汉长城创新科技园 1 号变更为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光谷产业园四号。
    2008 年 7 月 4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同日,帝尔有限换领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公司住所变更为东湖开发区光谷产业园华师园二路四号。


    3、帝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7 月 1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股东王纯将其持有的 25%的股权作价 12.50 万元转让给股东李志刚。
    2009 年 7 月 14 日,李志刚与王纯签订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协议》,李志刚受让王纯所持帝尔有限 25%股权(实缴出资 12.5 万元,待缴
出资 12.5 万元)。
    2009 年 7 月 20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董事会情况变更、自然人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同日,帝尔有限换领
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李志刚         货币                  75      37.5        75
     2      段晓婷         货币             18.75       9.375      18.75

     3      张桂琴         货币                 6.25    3.125       6.25
                 合计                           100       50        100


    4、帝尔有限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


    2009 年 9 月 28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增加实收资本 50 万元,其中:李志刚出资 37.50 万元,段晓婷出资 9.375
万元,张桂琴出资 3.1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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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5 日,湖北诚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出资出具《验资报
告》(鄂诚验字【2009】G308 号),验证帝尔有限股东于 2009 年 10 月 12 日缴足
所认缴的第二期出资 50 万元。
    2009 年 10 月 28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
知书》,准予实收资本变更、自然人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同日,帝尔有限换领
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收资本由 50 万元变更为 100 万元,实收资本占
认缴注册资本的 100%。
    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帝尔有限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李志刚          货币        75          75          75
   2        段晓婷          货币       18.75     18.75        18.75

   3        张桂琴          货币       6.25        6.25        6.25
                 合计                   100        100          100


    5、帝尔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及变更经营范围


    2011 年 3 月 14 日,帝尔有限、李志刚、段晓婷、张桂琴、上海六禾共同签
署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上海六禾以货币出资 1,500
万元认购帝尔有限 11.111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6 日,湖北公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鄂
诚验会【2011】2029 号),验证帝尔有限 2011 年 4 月 20 日已收到上海六禾缴纳
的 1,500 万元出资。
    2011 年 5 月 11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上海六禾以 1,500 万元认购帝尔有限 11.111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
11.111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88.888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经营范围变更
为:激光及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租赁、代理、维修
及技术咨询服务;激光及机电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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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 5 月 12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变更、实收资本变更、主营范围变更、自然人
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法人股东变更(股权转让)。
    同日,帝尔有限换领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
100 万元变更为 111.1111 万元,并变更经营范围。
    本次增资后,帝尔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志刚          货币              75             67.5
      2        段晓婷          货币             18.75          16.87

      3       上海六禾         货币            11.1111           10
      4        张桂琴          货币             6.25            5.63
                   合计                       111.1111           100


    6、帝尔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30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388.888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
    2011 年 5 月 19 日,湖北公诚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鄂
诚验字【2011】2030 号),验证帝尔有限股东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 1,388.8889
万元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帝尔有限实收注册资本增至 1,500 万元。
    2011 年 6 月 7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变更、董事会成员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法人
股东变更(股权转让)、自然人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同日,帝尔有限换领了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 111.1111 万元变更为 1,5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帝尔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志刚         货币              1,012.5          67.5

         2    段晓婷         货币              253.0556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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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海六禾          货币              150         10
        4        张桂琴           货币            84.4444      5.63
                       合计                        1,500       100


      7、帝尔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0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股东李志刚、段晓婷、张桂琴分别将其持有的 1.5%、1.3%、0.65%股权转让
给彭新波;同意股东张桂琴将其持有的 4.98%股权转让给张立国。
      同日,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彭新波受让李志
刚、段晓婷、张桂琴转让的 1.5%、1.3%、0.65%的股权(合计 51.75 万元出资额),
张立国受让张桂琴转让的 4.98%股权(74.6944 万元出资额)。
      2015 年 5 月 26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自然人股东变更。同日,帝尔有限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1           李志刚           货币                990           66
  2           段晓婷           货币              233.5556      15.57
  3          上海六禾          货币                150           10
  4           张立国           货币              74.6944        4.98

  5           彭新波           货币               51.75         3.45
                  合计                             1500          100


      8、帝尔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17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538.50 万元,新增 38.50 万元出资额全部由上海六禾认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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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帝尔有限与上海六禾签署了《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
协议》,约定由上海六禾以货币出资 100.10 万元认购帝尔有限新增 38.50 万元出
资额。
       2015 年 7 月 17 日,武汉科特迪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出具了《验
资报告》(武科验资【2015】第 2010 号),验证上海六禾 2015 年 7 月 17 日已实
际缴足 100.10 万元,其中:38.5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61.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 年 6 月 6 日,立信会计师就本次增资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98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
       2015 年 7 月 17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变更。同日,帝尔有限
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 1,500 万元变更为 1,538.5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帝尔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
 1            李志刚           货币              990              64.35
 2            段晓婷           货币           233.5556            15.18

 3           上海六禾          货币             188.5             12.25
 4            张立国           货币           74.6944             4.86
 5            彭新波           货币             51.75             3.36
                  合计                        1,538.50             100


       9、帝尔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21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股东上海六禾将其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苏州六禾、王烨,其中,苏州六禾
受让 6.53%、王烨受让 5.72%。
       同日,上海六禾分别与苏州六禾、王烨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苏州六禾
以 1,093.8023 万元受让上海六禾转让的 6.53%股权(100.5333 万元出资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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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以 957.0777 万元受让上海六禾转让的 5.72%股权(87.9667 万元出资额)。
       2015 年 7 月 21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帝尔有限出具《企业变更通知
书》,准予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变更。同日,帝尔有限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
 1           李志刚           货币                990            64.35
 2           段晓婷           货币              233.5556         15.18

 3          苏州六禾          货币              100.5333          6.53
 4            王烨            货币              87.9667           5.72
 5           张立国           货币              74.6944           4.86
 6           彭新波           货币               51.75            3.36
                  合计                          1,538.50          100


       (三)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


       (四)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权变动


       1、2017 年 1 月,发行人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不超
过 120 万股(含 120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每股 24 元,融资额不超过 2,880 万
元(含 2,880 万元)。
       2017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
表决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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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120 万股(含 120 万股)股票,发行价格每股 24 元,融资额不超过 2,880
万元(含 2,880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7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新开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2017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分别与发行对象彭新波、朱双全、徐秀珠签订《武
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合同》,并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与主办券
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7 年 2 月 15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09 号《验
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2017 年 2 月 13 日止,公司收到彭新波、朱双全、徐秀
珠以货币出资的投资款合计人民币 28,8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
万元整),扣除发行服务费人民币 262,000.00 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 14,830.19
元 ), 实 际 投 资 款 净 额 人 民 币 28,538,000.00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人 民 币
1,2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
    2017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478 号)。
    2017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武汉帝
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20),并公告了本所出具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鄂正律公字(2017)
008 号)、主办券商出具的《长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7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107000007005)。
    2017 年 5 月 12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出具(鄂武)登记内变
字【2017】第 4694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册资本由 1,538.5 万元变
更为 1,658.5 万元。同日,帝尔激光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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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8.5 万元。
      本次增资后,帝尔激光股东名册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志刚                    990.00          59.69
  2                 段晓婷                    233.56          14.08

  3                 彭新波                    118.75          7.16
  4                苏州六禾                   100.53          6.06
  5                     王烨                  87.97           5.30
  6                 张立国                    74.69           4.50
  7                 朱双全                    33.00           1.99
  8                 徐秀珠                    20.00           1.21
                 合计                        1,658.50          100


      2、2017 年 6 月,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6 月 5 日,股东李志刚、段晓婷、张立国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向武汉速能共计转让 66.3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其中:李
志刚出让 49.8 万股,段晓婷出让 12.4 万股,张立国出让 4.1 万股。
      2017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出
具了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5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股份转让后,帝尔激光股东名册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志刚                    940.20          56.69
  2                 段晓婷                    221.16          13.33
  3                 彭新波                    118.75          7.16

  4                苏州六禾                   100.53          6.06
  5                     王烨                  87.97           5.30
  6                 张立国                    70.59           4.26
  7                武汉速能                   66.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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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朱双全                    33.00            1.99
  9                  徐秀珠                    20.00            1.21
                  合计                        1,658.50          100


      3、2017 年 6 月,发行人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经董事会表决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表
决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814.5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资
本公积转增。
      2017 年 6 月 13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出具(鄂武)登记内变
字【2017】第 6027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册资本由 1,658.5 万元变
更为 3,814.55 万元。同日,帝尔激光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3,814.55 万元。
      2017 年 6 月 16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00 号《验
资报告》,经审验,截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止, 帝尔激光已将资本公积
21,560,500.00 元转增股本,转增时已调整财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
理,转增股本后,帝尔激光留存的资本公积为 543,585.92 元。
      本次增资后,帝尔激光股东名册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李志刚                   2,162.46         56.69
  2                  段晓婷                    508.66          13.33
  3                  彭新波                    273.13           7.16
  4                 苏州六禾                   231.23           6.06

  5                      王烨                  202.32           5.30
  6                  张立国                    162.37           4.26
  7                 武汉速能                   152.49             4
  8                  朱双全                    75.90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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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                  徐秀珠                     46.00              1.21
                 合计                          3,814.55            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再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六)股东间其他安排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上海六禾在其投资入股帝尔有限时曾与帝尔
有限及李志刚、段晓婷、张桂琴等签署《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书》,就股东权利质押限制、控股权保证、股权激励、优先出售权、再次增资权、
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委派董事等作出安排,但前述各方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签署《<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相关方一致同
意终止上述约定条款。
      此外,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他人持股或者接受他人委托
持股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和潜在风险;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历次股权变动及注册资本变动已经
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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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正案;
    2、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
    3、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现持有证书编号为 GF20164200160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发行人现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1540540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
    6、发行人现持有编号为 15120311252900000240 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业备案表》;
    7、发行人现持有海关注册编码为 4201366126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
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8、《审计报告》;
    9、发行人声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所载,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激光及机电一体化设备及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租赁、代理、维
修及技术咨询服务;激光及机电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二)发行人已获得的经营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贸易进出
口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以及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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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登记,并取得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企业备案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持有
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有关主管机关核
准,其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了所需要的相关经营资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部分产品销售到境外,发行人
未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所述,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的设计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为应用于光伏、消费电子等产业的精密激光
加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9,228,733.97 元、38,858,127.31 元、76,963,726.87 元,占当年营业总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100%、1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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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
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期限为长期,目前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有部分产品销售到境外,发行人未在境外设
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
过重大变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避免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
    2、《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3、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或工商登记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
    6、《审计报告》;
    7、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8、《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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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说明和《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
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志刚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志刚直接持有发行人 2,162.4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6.69%,间接
通过武汉速能控制发行人 152.4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0%,李志
刚合计控制发行人 60.69%的股份。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
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段晓婷            508.66              13.33%       董事
  2         彭新波            273.13              7.16%    监事会主席

  3        苏州六禾           231.23              6.06%         --
  4          王烨             202.32              5.30%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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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姓名                 职务                    备注
     1            李志刚            董事长、总经理                 --
     2            刘常波            董事、副总经理            段晓婷的配偶

     3            段晓婷                  董事                刘常波的配偶
     4            沈程翔                  董事                     --
     5               肖峰              独立董事                    --
     6            张晓彤               独立董事                    --
     7               赵茗              独立董事                    --
     8            彭新波              监事会主席                   --

     9               何沙                 监事                     --
  10                 严微            职工代表监事                  --
  11              刘志波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原任发行人董事,于
  12              黄德修
                                                         2017 年 5 月 19 日离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姓名                        关系                           备注

 1           黎转芬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刚的配偶                 在公司任职
 2           李志强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刚的弟弟                 在公司任职
 3           周小华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刚弟弟的配偶             在公司任职
 4           王湘武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刚姐姐的配偶             在公司任职
 5           刘常勤     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常波的妹妹           在公司任职
 6           宋久高     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常波妹妹的配偶       在公司任职

 7            何羽      发行人监事何沙的子女                       在公司任职
 8          《上市规则》第 10.1.5 条第(四)项所涉及的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


         4、同受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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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武汉速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控股的武汉赛能为该
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武汉速能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49C2C)。根据该《营业执照》,该
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 号软件产业园 4.1
期 A2 区 A2 栋 14 层 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武汉赛能(委派代表:段晓婷),
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企业形象策划。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2027 年 5 月 11 日。
    (2)武汉赛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持有该公司 70%股权
并担任执行董事)
    武汉赛能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8 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YA90W)。根据该《营业执照》,该
公司住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 1 号软件产业园 4.1 期 A2 区 A2
栋 14 层 01 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志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营业期限为 2017 年 5 月 8 日至 2037 年 5 月 7 日。


    5、公司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1)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总裁)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674644136N,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夏晓辉,注册资本为 1,588.2353 万元,经营期限为自 2008 年 5 月 21 日至长
期,登记机关为崇明区市场监督局,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仙桥村六队 649
号 106 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投
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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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苏州六禾之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
烨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
    苏州六禾之谦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2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5795263346,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王烨),合伙期限为自 2011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2 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经营场
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
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苏州六禾(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表)
    苏 州 六 禾 成 立 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94398234279W,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六禾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烨),合伙期限为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登记机关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经营场所为苏州工业
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幢 217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投
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苏州晶品(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董事)
    苏 州 晶 品 成 立 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5855643374),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
定代表人为高鞠,注册资本为 1,08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11 年 11 月 11 日至
长期,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 558
号,经营范围为“高功率 LED 材料、LED 灯的研发、生产、销售;LED 的封装;
光电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陶瓷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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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上海六禾(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董事)
    上 海 六 禾 成 立 于 2004 年 8 月 25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7664646937,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夏晓辉,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4 年 8 月 25 日至 2024 年
8 月 24 日,登记机关为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监督局,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碧波路 912 弄 12 号,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
董事)
    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105770217169E,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
代表人为王晓波,注册资本为 1,534.4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4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登记机关为长宁区市场监督局,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茅
台路 906 号底层,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咨询,商务咨询;销售文体用品;文化
艺术交流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零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上海昂立稚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
董事)
    上海昂立稚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10104564767565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
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黄荣榕,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营业期限为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 2030 年 11 月 2 日,登记机关为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上海市
徐汇区乐山路 33 号 1 号楼 301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除
经纪),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文体用
品、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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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董
事)
    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1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10200740717445B,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逄振中,注册资本为 8,188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2 年 7 月 10
日至长期,登记机关为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开封市宋城大道 66 号,
经营范围为“非标准装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工业专用机械设备的制造与安装;
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清洁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业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业务”。


    (9)北京恩维协同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董事)
    北京恩维协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9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780217496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陈皓,注册资本为 1,538.6688 万元,营业期限为 2005 年 9 月 9 日至 2025 年
9 月 8 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向
军南里二巷甲 5 号雨霖大厦 11 层,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销售计算机硬
件、软件及辅助设备、建材、家具、针纺织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央数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
其董事)
    央数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04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100006987677201,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法定
代表人为熊剑明,注册资本为 1917.48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4 日至
长期,登记机关为上海市工商局,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 1006 号 2 幢 590
室,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动漫、游戏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文化艺术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与发布,会议及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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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服务(主办承办除外),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服
装、鞋帽、玩具的批发、网上零售、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图书、报
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西安巨匠软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
其董事)
    西安巨匠软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610103333787155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
表人为杜挺,注册资本为 604.59 万元,营业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 66 号
(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的碑林环大学创新产业带创新创业特别社区 1717-1
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
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方案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产品包装
设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
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12)上海学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王烨担任其董
事)
    上海学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MA1K3D6D3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严萍宜,注册资本为 125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长期,登记
机关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
充之路 1077 号 2 幢 1137-A 室,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网络科技、软件科
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数据处理服务,网页的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
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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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监事彭新波担任其负责人)
    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注册号为
420106000118252,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为
彭新波,营业期限为自 2010 年 3 月 25 日至长期,住所为武昌区中南路 2-6 号中
建工行广场 B、C 单元 17 层 I、J 室,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与
期货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商务信息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
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14)武汉亿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监事彭新波
持有其 52.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武汉亿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094385799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彭新波,注册资本为 95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14 年 4 月 14 日至 2034 年 4
月 13 日,住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 8 号武汉软件新城 2 期 B8
栋 413-2 室,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户外活动拓展;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15)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
担任其独立董事)
    港中旅(登封)嵩山少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3 月 6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716794520H,法定代表人为张星,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6 年 3 月 15 日至 2046 年 3 月 14 日,登记机关为郑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登封市少林景区游客中心南侧,经营范围为“旅游接待、
旅游商品销售;旅游贸易(国家禁止的除外)、停车场、电动观光车服务;景区
旅游基础设施维护(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保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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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独立董事)
    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000567482258Y,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郝志
兰,注册资本为 222,7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至长期,登记机
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17 号,经营范围为
“施工总承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销售
建筑材料;房地产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物业管理。【企
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17)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独立
董事)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20800271750145D),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法定代
表人为邵兴祥,注册资本为 8,347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1994 年 6 月 30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为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经营范围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纸塑包装制品、精细化工、化工建材(不含危
化品)的生产销售,化工机械制造及安装服务(不含特种设备),化工相关技术
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金属复
合材料生产、加工、销售、机械电子信息系统整机及配套设备、智能移动设备的
开发、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18)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独立董事)
    利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12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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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3001371181571),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
代表人为李新生,注册资本为 16,470.8953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1996 年 12 月
17 日至长期,登记机关为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营范围为“农药原药、剂型及附产品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名称及生
产类型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19)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独立董事)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710007060840744,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
定代表人为张德华,注册资本为 12,305.695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1 年 12 月
29 日至长期,登记机关为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荣成市石岛龙云路 468
号,经营范围为“日用玻璃制品生产销售及自营进出口权批准证书核准范围内的
进出口业务,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独立董
事)
     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8 月 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X00386337B,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李纯,注册资本为 5,3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1 年 8 月 28 日至
长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1901 室,经营范围为“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
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元件器件;货物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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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张晓彤担任其
独立董事)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1 日,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200724183068U,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法
定代表人为 GE LI(李革),注册资本为 93,778.7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至长期,登记机关为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马山五号桥,经营范围为“生产 PT 树脂、MG 树脂;开发研究及报批新药;生物
技术研究;提供组合化学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武汉华工飞腾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过去 12 个月内曾担任发行
人董事的黄德修担任其董事)
    武汉华工飞腾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29 日,已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注销前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号为
420100000250546,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德明,注册资本
为 2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0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登记机关
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所为洪山区珞瑜路 1037 号,经营范围为“光通信
器件、光电仪器设备与光网络产品的开发、研制、光电子高新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生产、销售及维修服务”。


    (23)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刘常波担任其监事)
    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办理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该公司注销前工商登记信息:注册号为
42010000015922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柯丽萍,
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9 年 7 月 28 日,登
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所为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经营范
围:激光(不含医学激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
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
物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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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武汉赛能(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监事彭新波担任其经理)
    武汉赛能的详细情况见前述“4、同受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控制的公司”之“(2)
武汉赛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持有该公司 70%股权并担任执行
董事)”。


     6、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的关联方


    (1)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段晓婷曾担任其副总经理。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已不再是公司关联方)
    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24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201006983181407,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张辛聿,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2 日,登记机关为武汉化学工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为
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五路一号,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产品的码头、仓储(含公
共保税仓库)的建设与经营;石油化工产品(不含成品油)的销售;货物运输代
理;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
许可证方可经营。)”。


    (2)武汉雷哲(发行人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桂琴的弟弟张立国持有该公司
98.75%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止报告期末,该公司已不再是公司关
联方)
    武汉雷哲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7 日,注册号为 420100000058466,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国,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营业期限为自 2008 年 3 月 7 日至 2028 年 3 月 6 日,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 1 号光谷软件园 4.1 期 A 区 A2 幢 14
层 1 号,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
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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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发行人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桂琴的弟弟张
立国持有该公司 9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截止报告期末,该公司已
不再是公司关联方)
    武 汉 施 利 德 激 光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 , 注 册 号 为
42010000030838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
立国,注册资本为 3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6 年 11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保利
花园 2-1-1103,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产品的研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咨询、生产、销售”。
    该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取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
东新国税通【2015】1058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取得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武地税税通【2015】
3018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事由:注销登记核准通知)。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采购


    报告期内,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商品。关联交易详情如下:
    (1)2014 年 3 月 4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DR20140304),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2 台激光器,单价:293,560.00 元/台,
合同金额:587,120.00 元。
    (2)2014 年 3 月 26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DR20140326),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1 台激光器,合同金额:195,000.00 元。
    (3)2014 年 8 月 11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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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20140811),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1 台激光器,合同金额:214,864.00 元。


     2、关联方销售


     报告期内,帝尔有限向苏州晶品出售商品。关联交易详情如下:
     2014 年 12 月 15 日,苏州晶品与帝尔有限签订《陶瓷激光切割机采购合同》
 (合同号:DR2014121501),帝尔有限向苏州晶品销售 1 台陶瓷激光切割机,合
 同金额:550,000.00 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科目         姓名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账款     武汉雷哲             --                  --              31,219.56

               李志刚       10,177,267.81              --                  --
               段晓婷        2,400,967.56              --                  --
              苏州六禾       1,033,489.21              --                  --
                王烨          904,303.70               --                  --
其他应收款
               彭新波         531,993.54               --                  --
               张立国         767,863.55               --                  --
               李志强              --                  --              100,000.00
               宋久高              --                  --              5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关联方其他应收款发生原
 因如下:
     公司在 2015 年完成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后,由于财务工作人员的疏忽,未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和验资报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导致
 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经审计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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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 元现金,共计派
发现金股息 15,385,000.00 元。由于公司股改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形成的可供分配金额为 3,555,496.95 元,因此公司 2015 年年
度利润分配形成超额分配,共计多分配了 11,829,503.05 元。经所有获得利润分
配的股东协商一致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以及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参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全额退还 2015 年年度分红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相关利息的议案》,同意返还全部股利 15,385,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430,885.37 元,合计 15,815,885.37 元。
    截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述股东已经全额退还了上述款项,并由立信会计
师进行专项审核后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90 号《关于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返还超分配股利的专项核查报
告》。
    本所律师认为,2015年度利润分配超分配股利系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所致,
公司及全体股东均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
东利益情形。因上述情形导致的其他应收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收回,该事项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收账款    苏州晶品             --                  --              110,000.00

其他应付款    刘常勤              --                  --               2,732.66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2017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报告期内(2014-2016 年)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股
东大会确认了上述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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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出具了意见,确认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关联
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
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之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双
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关联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四)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
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
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
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
则。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发行人将有权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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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之应付而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
承诺的事项消除。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及时赔偿发行人因此而发生
的损失或开支,发行人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联交
易制度(草案)》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公允决策方面的制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
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及其控制的企业武汉赛能、武汉速能未从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出具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
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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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
接);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在
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对公司遭
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作出的《武汉帝尔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形式和内
容合法,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方面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措施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中披露了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披露
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和中小股东利益,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发行人
已经在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发行人的
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
业竞争出具了相关承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出具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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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承诺,相关承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了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上述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厂房租赁合同;
     2、本节所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
具的《商标档案》;
     3、本节所列专利的专利证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4、本节所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6、《审计报告》。
     除查验上述资料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车间、主要的生产
经营设备进行了实地查验,查阅了从房产、国土主管部门调取的发行人租赁房产
的登记信息,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保
护中心的网站上核对了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信息。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使用的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承租 3 处厂
房用于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租金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租赁期限
号                                   (m2)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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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7.31 40,000(第一年)
 1             武汉东湖开发区大       2,000        至       42,000(第二年)
      武 汉 高 学园路“武汉光谷                2018.07.31 44,000(第三年)
      科 国 有 光存储产业园”3 号              2016.09.01
 2    控 股 集 厂房                  880.68        至          20,255.64
      团有限                                   2018.07.31
      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华               2017.06.06
 3              师园路鸿景 DVD 光     2,700        至           56,700
                  学头生产车间                 2019.04.05

     注:
     (1)发行人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签订《厂
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第 1、2 项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往后顺延 3 年,租赁期限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止,2018 年 7 月 31 日之
后的租金价格以园区租赁价格为依据,双方另行商定。
     (2)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 1、2 项租赁房产已取得武房
权证湖字第 201006349 号《房屋所有权证》,就上述第 3 项房产已取得武房权证
湖字第 200805263 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就上述三项租赁房产下对应土地取得
武新国用(2007)第 14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下属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总公司与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以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006349
号《房屋所有权证》对应房产和武新国用(2007)第 14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应土地使用权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致使发行人租赁的第 1、
2 项房产及第 1、2、3 项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已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鄂民初字第 462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胜诉且判决已生效。原告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
查封申请书》,解除查封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了上述租赁房产查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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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无形资产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 3
 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号                   类别                权利期限

                                    第 7 类:金属加工机械;雕刻机; 2016.07.2
                                    工业打标机;电池机械;切割机;       8
                      第 16887174
 1                                  精加工机器;自动操作机(机械        至
                            号
                                    手);电子工业设备;电焊接设备   2026.07.2
                                               (截止)                  7

                                                                     2016.08.1
                                    第 7 类:雕刻机;工业打标机;
                                                                         4
                      第 16887363   电池机械;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
 2                                                                      至
                            号      (包括建筑陶瓷机械);电子工业
                                                                     2026.08.1
                                      设备;电焊接设备(截止)
                                                                         3
                                                                     2016.08.2
                                    第 7 类:雕刻机;工业打标机;
                                                                         8
                      第 16887736   电池机械;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
 3                                                                      至
                            号      (包括建筑陶瓷机械);电子工业
                                                                     2026.08.2
                                      设备;电焊接设备(截止)
                                                                         7

       上述 3 项商标注册证书记载的“注册人”为帝尔有限,系发行人整体变更前
 的名称,更名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上述商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
 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该等商标专用权未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


       2、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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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权利的专
利共计 47 项,其中,发明专利共计 4 项,实用新型专利共计 43 项,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1           分时分光系统         发明      ZL201210571749.2   2012.12.25
         一种陶瓷基板的激光切
 2                                发明      ZL201310385709.3   2013.08.29
           割加工方法及系统

         一种液体下的激光切割
 3                                发明      ZL201310384865.8   2013.08.29
            加工方法及系统
         一种激光脉冲信号同步
 4                                发明      ZL201510428735.9   2015.07.21
            定向抓取的方法
         太阳能硅片自动化定位
 5                              实用新型    ZL200920058862.4   2009.06.22
                  装置
         太阳能硅片自动化分拣
 6                              实用新型    ZL200920058864.3   2009.06.22
                  装置
         太阳能硅片自动化上料
 7                              实用新型    ZL200920058863.9   2009.06.22
                  装置
         太阳能硅片自动化传输
 8                              实用新型    ZL200920058865.8   2009.06.22
                  装置

         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
 9                              实用新型    ZL200920262796.2   2009.11.17
                 光装置
 10        一种激光加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0920262794.3   2009.11.17
 11        一种有槽真空吸盘     实用新型    ZL200920262795.8   2009.11.17
         太阳能硅片自动化工位
 12                             实用新型    ZL201020027005.0   2010.01.19
                  装置
         一种非晶硅太阳能薄膜
 13      电池自动化定位及传送   实用新型    ZL201120022790.5   2011.01.21
                  装置

                                 3-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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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针对弯曲薄膜太阳
14                            实用新型    ZL201120448371.8   2011.11.14
       能电池的激光刻划装置
       一种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15     激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   实用新型    ZL201220054617.8   2012.02.20
                 置
       一种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16                            实用新型    ZL201220118203.7   2012.03.27
        激光设备的除尘装置

       一种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17     激光设备中的空气净化   实用新型    ZL201220178718.6   2012.04.24
              系统装置
       一种非晶硅太阳能电池
18     激光设备的精确定位装   实用新型    ZL201220178717.1   2012.04.24
                 置
19         一种真空吸盘       实用新型    ZL201220274025.7   2012.06.12
20         一种吹嘴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274649.9   2012.06.12
21         分时分光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220725733.8   2012.12.25
       一种双焦点激光加工系
22                            实用新型    ZL201320059315.4   2013.02.01
                 统

       一种多焦点激光加工系
23                            实用新型    ZL201320057886.4   2013.02.01
                 统
       一种面板工件的圆孔切
24                            实用新型    ZL201320440691.8   2013.07.23
               割系统
       激光切割玻璃的自动化
25                            实用新型    ZL201320532884.6   2013.08.29
                系统
       激光切割玻璃的自动化
26                            实用新型    ZL201320535046.4   2013.08.29
            上下料系统
       透明工件的激光切割加
27                            实用新型    ZL201320524821.6   2013.08.27
               工系统

28     一种陶瓷基板的激光切   实用新型    ZL201320535047.9   2013.08.29

                               3-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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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割加工系统

       一种液体下的激光切割
29                            实用新型    ZL201320533514.4   2013.08.29
              加工系统

       一种电池片自动裂片装
30                            实用新型    ZL201520301782.2   2015.05.11
                 置
       一种全自动激光划片设
31                            实用新型    ZL201520297677.6   2015.05.11
                 备
32     一种快速直线升降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921804.5   2015.11.18
       一种基于陶瓷基片自动
33     化激光加工的中心定位   实用新型    ZL201520972522.8   2015.11.27
                料盒
       一种激光光路水平准直
34                            实用新型    ZL201520999248.3   2015.12.04
            的调校装置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传送
35                            实用新型    ZL201521001425.0   2015.12.04
              校正装置

       一种应用于激光光路中
36                            实用新型    ZL201521009506.5   2015.12.07
            的快速光闸
       一种太阳能电池片的全
37                            实用新型    ZL201620011443.5   2016.01.07
         自动激光加工系统
       一种陶瓷基片自动上下
38                            实用新型    ZL201620104643.5   2016.02.02
               料机构
       一种全自动太阳能电池
39                            实用新型    ZL201620193455.4   2016.03.14
          片激光加工设备
       一种激光脉冲信号同步
40                            实用新型    ZL201620555045.X   2016.06.07
          定向抓取的系统
       一种晶硅太阳能电池片
41                            实用新型    ZL201620659514.2   2016.06.28
         自动裂片吸盘装置

       一种全自动金属薄板激
42                            实用新型    ZL201621062733.9    2016.9.19
          光切割雕刻设备

                               3-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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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晶硅太阳能电池片
     43                               实用新型     ZL201621064392.9      2016.9.19
                  激光切半机
            一种可实现电池片预加
     44     热及降温冷却的真空吸      实用新型     ZL201621062533.3      2016.9.19
                      盘
            一种晶硅太阳能电池片
     45                               实用新型     ZL201621215818.6   2016.11.11
                  用冷却吸盘

            一种基于电池片加工的
     46                               实用新型     ZL201621259872.0   2016.11.11
                全自动掰片装置
            一种全自动太阳能电池
     47                               实用新型     ZL201621300945.6   2016.11.30
            片抗光衰激光加工设备

          注:上述第 46、47 项实用新型,发行人分别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2017 年
 4 月 14 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授予实用新型专
 利权通知书》,授权公告日均为 2017 年 6 月 6 日,《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正在办
 理过程中。

          根据上述专利的权属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且该等专利权未设置任何质押
 等他项权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
 限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5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取得
序号               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证书号
                                                                  方式
          帝尔激光 C02 激光陶瓷切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                                  2015SR107910    2014.02.08
              割机系统 V1.0.0                                     取得     0994996号


                                       3-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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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尔激光双线大产能激光                                 原始 软著登字第
2                               2015SR107832   2014.10.20
         消融系统 V1.0.0                                    取得   0994918号
     帝尔激光多工位 PERC 电池                               原始 软著登字第
3                               2015SR156767   2014.10.25
      背钝化实验系统 V1.0.0                                 取得   1043853号
     帝尔激光全自动激光裂片                                 原始 软著登字第
4                               2015SR107916   2015.04.23
          机系统 V1.0.0                                     取得   0995002号

     帝尔激光 PERC 电池背钝化                               原始 软著登字第
5                               2015SR242030   2015.08.15
        试验机系统 V1.0.0                                   取得   1129116 号
     帝尔激光全自动激光裂片                                 原始 软著登字第
6                               2015SR241868   2015.09.10
          机系统 V2.0.0                                     取得   1128954 号
     帝尔激光三波段试验机系                                 原始 软著登字第
7                               2016SR066406   2015.11.23
            统 V1.0.0                                       取得   1245023 号
     帝尔激光 MWT 自动激光加                                原始 软著登字第
8                               2016SR064055   2015.12.20
          工系统 V1.0.0                                     取得   1242672 号
     帝尔激光多功能激光掺杂                                 原始 软著登字第
9                               2016SR167841   2016.03.25
        实验机系统 V1.0.0                                   取得   1346458 号
     帝尔激光全自动铜箔刻蚀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0                              2016SR167844   2016.04.23
           系统 V1.0.0                                      取得   1346461 号

     帝尔激光高性能 GPS 激光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1                              2016SR273713   2016.06.25
          加工系统 V1.0                                     取得   1452330 号
     帝尔激光抗 LID 设备试验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2                              2016SR287854   2016.07.16
          机系统 V1.0.0                                     取得   1466471 号
      帝尔激光太阳能电池抗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3     LID 自动化加工系统       2017SR013487   2016.10.25
                                                            取得   1598771 号
             V1.0.0
     帝尔激光太阳能电池激光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4                              2017SR144504   2016.12.30
      边绝缘加工系统 V1.0.0                                 取得   1729788 号
     帝尔激光太阳能电池激光                                 原始 软著登字第
15                              2017SR138271   2017.02.05
        SE 加工系统 V1.0.0                                  取得   1723555 号


                                   3-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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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设置质押等
他项权利。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1、机动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5 辆机动
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号牌号码     品牌车型     注册日期    发证日期    车辆识别代号

                       迈腾牌
  1      鄂 A8DR98                 2009.11.25 2009.11.25 LFV3A23CX93052008
                     FV7187TDQG
                     东风日产牌
  2      鄂 A82R59                 2011.06.01 2011.06.01 LGBF1DE06BR038685
                      EQ7250AC
                       长安牌
  3      鄂 A8DR39                 2011.07.14 2011.07.14 LS4ASB3R9BA061589
                      SC641804

  4      鄂 A1DR01 奥迪 WAUAGD4L 2015.02.10 2015.02.10 WAUAGD4L0FD015799

                     途锐 2995CC
  5      鄂 ADR240     越野车      2015.07.20 2015.07.21 WVGAB97P3ED061604
                       WVGAB97

      根据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车辆所有权,且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2、其他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抽样勘察,发行人现
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其他工具设备等,截至 2016


                                    3-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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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1         机器设备         3,305,100.64      1,223,589.43    2,081,511.21
 2         运输设备         1,520,805.61       731,107.21      789,698.40

 3      其他工具设备        514,184.23         207,775.08      306,409.15
         合计               5,340,090.48      2,162,471.72    3,177,618.7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有和使用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
权属证书;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真实、合法,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
人租赁的厂房存在查封情况,该查封系房屋所有权人为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保
全申请提供担保所致,现原告已胜诉且判决已生效,故该查封对发行人的使用
权不构成任何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
结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本节所列之重大合同;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3、《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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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金额在 750 万元以上的
销售合同如下(金额单位:万元,特别注明除外):

  序号     签署日期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
    1     2016.06.14     JINKO SOLAR TECHNOLUGY SDN.BHD   123 万美元
    2     2016.07.25        苏州国鑫所投资有限公司          1,272

    3     2016.08.16       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340
                                                            122.4
    4     2016.09.13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美元
    5     2017.01.09      宁波康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72
                                                            121.24
    6     2017.01.16     天合光能科技(泰国)有限公司
                                                            万美元
    7     2017.01.16      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4,800
                         天津中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方
    8     2017.03.16                                         900
                           环晟光伏(江苏)有限公司

                                                           116.025
    9     2017.04.05         晶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美元
    10    2017.04.05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960
    11    2017.04.20       山西潞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235
    12    2017.04.20       徐州鑫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610
    13    2017.04.25     南京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16
    14    2017.04.28      广州爱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698

    15    2017.05.24       泰州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885
                         国家电投集团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
    16    2017.06.01                                        1,200
                                公司西宁分公司


    2、采购合同

                                 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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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的采购合同如下(金额单位:万元,特别注明除外):

 序号       签订日期                 供货商                  合同金额

                                相干(北京)商业
    1      2016.10.18                                          115.9
                                    有限公司
                                                                40
    2      2016.12.06     Advanced Optowave Coporation
                                                              万美元
    3      2016.12.19          JD Union Pte. Ltd.           见注(1)
                                相干(北京)商业
    4      2016.12.30                                        651.3615
                                    有限公司

    5      2017.01.25              V-Gen Ltd                见注(2)
    6      2017.03.15     武汉德慧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32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
    7      2017.04.18                                           231
                                      公司
                         阿帕奇(北京)光纤激光技术有限
    8      2017.04.18                                           231
                                      公司
                                                                45
    9      2017.05.04     Advanced Optowave Coporation
                                                              万美元
                                                               20.8
   10      2017.06.01          JD Union Pte. Ltd.
                                                              万美元

    注:
    (1)2016 年 12 月 19 日,发行人与 JD Union Pte. Ltd 签订《合同》,约
定帝尔激光向 JD Union Pte. Ltd 采购两种型号的激光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该合同项下两种型号的激光器分别的采购数量不确定,发行人将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确定两种型号的各自需求,该合同的涉及采购金额预计在 150 万美元至 185
万美元之间。
    (2)2017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与 V-Gen Ltd 签订《采购协议》,约定帝尔
激光向 V-Gen Ltd 采购两种型号的激光器。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合同项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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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的激光器分别的采购数量不确定,发行人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两种型号
的各自需求,该合同的涉及采购金额预计在 162 万美元至 178.2 万美元之间。


    3、租赁合同


    (1)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
赁合同》,租赁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光谷光存储产业园”三号
厂房一楼的部分厂房,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8
年7月31日。
    (2)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
赁合同》,租赁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师园二路5号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光存储园三号厂房二楼的部分厂房,租赁面积880.6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
    (3)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
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两份《厂房租赁合同》中厂房的租赁期限自2018
年7月31日往后顺延3年,至2021年7月31日止,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租金价格以
园区租赁价格为依据,双方另行商定租金。
    (4)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厂房租
赁合同》,租赁位于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师园路鸿景DVD光学头生产车间(1栋)的
一楼及二楼的部分厂房,租赁面积2,7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
年4月5日。


    4、产学研合作协议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签订了《产学
研合作协议》,就双方的合作模式、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0 日。


    5、《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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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签订了《保荐协议》
和《承销协议》,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承销本次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事宜进行了具体的约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2、上述合同的主体为发行人,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3、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4、除因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超分配股利而产生公司对相关股东的其他应收款
外(该部分款项本息已由相关股东全部返还),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除因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超分配股利而产生公司对相关股东的其他应收款
外(该部分款项本息已由相关股东全部返还),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3、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一节所述的查验文
件;
    4、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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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验文件。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重大资产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其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该等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重大对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3、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投资设立子
公司情形,无其他对外投资行为。


    (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出售资产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
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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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
    2、《公司章程》;
    3、帝尔有限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4、《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发行人于创立大会暨第
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历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已履行了发行人内
部批准程序,并已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其内容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对于章程的修改情况


    2015 年 5 月 20 日,经帝尔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帝尔有限根据股权转让情
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 年 7 月 17 日,经帝尔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帝尔有限根据增资情况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 年 7 月 21 日,经帝尔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帝尔有限根据股权转让情
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1 月 7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
根据住所、营业期限变更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1 月 24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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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增资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5 月 19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就增
加独立董事以及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6 月 4 日,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
根据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按
照上市规范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和《上市规则》等规
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股票上市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
修改均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已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行人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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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历次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3、帝尔有限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4、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
    除查验上述资料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访谈,对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等
事项进行了确认。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设置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机
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组织机构中决策层、管理层、经理层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运行良好,
详见以下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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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帝
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
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草案)》,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
票上市后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能够依
法并按照发行人制定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三)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
度等制度


    1、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
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2017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
    3、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专门委员
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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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以来共召
开股东大会会议 7 次、董事会会议 11 次、监事会会议 7 次。经核查相关会议的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决议内容,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调查表及身份证明;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
    3、发行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持有的资格证书;
    4、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5、帝尔有限职工大会会议文件;
    6、帝尔有限和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
    7、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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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的查验文件。
    除查验上述资料外,本所律师检索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是否受到相关处罚进行检索。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共计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具体如下:


    1、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 7 名,为李志刚、
刘常波、段晓婷、沈程翔、肖峰、张晓彤、赵茗,其中:肖峰、张晓彤、赵茗为
独立董事,李志刚为董事长。


    2、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监事 3 名,为彭新波、
何沙、严微;其中:监事会主席为彭新波,职工代表监事为严微。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3 名,分
别为:李志刚(总经理)、刘常波(副总经理)、刘志波(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目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任职要求,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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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内的;
    (2)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除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会的变化
    (1)报告期初,帝尔有限董事会成员共 3 人,由李志刚、王烨、段晓婷组
成。
    (2)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李志
刚、王烨、刘常波、段晓婷、黄德修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李志刚
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4)2016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沈程
翔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批准王烨辞去董事职务。
    (5)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肖峰、张
晓彤、赵茗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批准黄德修辞去董事职务,董事
会成员由 5 人增至 7 人。


       2、监事会的变化
    (1)报告期初,帝尔有限未设置监事会,由刘常波担任监事职务。
    (2)2015 年 9 月 2 日,帝尔有限召开职工大会,同意推选严微为帝尔激光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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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何沙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严微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
监事会。
    (4)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彭新波
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报告期初,帝尔有限有 1 名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李志刚。
    (2)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李
志刚为发行人总经理,刘常波为发行人副总经理,刘志波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兼
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主要是由于公司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原因导致,
该等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肖峰、张晓彤、
赵茗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
上,其中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独立董事简历及其作出的声明与陈述,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三名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该三名
独立董事,非由下列人员担任:在发行人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发行人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发行人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为发行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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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和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规定。《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中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独立董事
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公司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原因导致,该等变化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符合有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纳税申报表;
    4、《纳税专项审核报告》;
    5、公司纳税无违法违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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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及补贴款到账凭证;
    7、发行人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GR2016420011604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发行人现持有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672784354A 的《营业执照》。


    (二)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和《纳税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增值税                   6%、17%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缴流转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缴流转税额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为 2%,2016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年度为 1.5%、2%
    堤防费                     2%                       应缴流转税额
  企业所得税                   15%                      应纳税所得额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13 年 12 月 16 日,帝尔有限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342000114 的


                                    3-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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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获得湖
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
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642001160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为 15%。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24
日、2017 年 5 月 9 日先后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发行人在报告
期内享受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予以备案。


    2、嵌入式软件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 号)之规定,发行人嵌入式软件产品享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2015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
字第 0994918 号”的《帝尔激光双线大产能激光消融系统 V1.0.0》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 1242672
号”的《帝尔激光 MWT 自动激光加工系统 V1.0.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述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 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自获取证书
后销售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均享有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
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3、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
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12]39 号)的规定:生产企
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
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
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
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报告期内,公司生产设备出口退税率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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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务合法合规性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流芳税务所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出具《纳
     税证明》,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出具《纳税证明》。
     根据该证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违章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报告
     期内,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存在
     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获到的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金额                     依据
                                           《关于下达 2014 年度武汉市专利技术转
                太阳能硅片自动
 1       2014                      25      化项目计划的通知》(武知发【2014】8
                化装置项目补贴
                                           号)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激
                                           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3】
                2014 年度激光发
 2       2015                     5.5      96 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申
                展专项补贴
                                           报 2014 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激光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激
                                           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3】
                2015 年度激光发
 3       2016                     5.5      96 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申
                展专项补贴
                                           报 2015 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激光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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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东湖开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
4      2016   区管委会财政局    5       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规模企业奖                (试行)》(武新管【2014】126 号)
              武汉市国家金属
              环绕穿通太阳能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 2013 年武汉
              电池全自动激光
5      2016                    7.5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计
              打孔设备与工艺
                                        划的通知》(武财企【2013】696 号)
              项目 30%创新基
              金尾款
                                        《东湖高新区关于开展第九批“3551 光
              武汉东湖高新区            谷人才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武汉
              第九批”3551”            东湖高新区第九批”3551 光谷人才计划
6      2016                     30
              光谷人才计划              “拟资助人才项目公示公告》、《东湖高
              “补贴首批款              新区第九批”3551 光谷人才计划“拟资
                                        助人才项目公示名单》

              武汉市财政局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
7      2016   三板挂牌企业奖   100      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
              励资金                    的通知》(武政【2015】35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给
              武汉市东湖新技
                                        予力源信息、盛天网络等单位通报表彰
8      2016   术开发区新三板   100
                                        及奖励补贴的决定》(武新管发改【2016】
              挂牌上市补贴
                                        10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
    批准或证明,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对该等税收优惠、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3-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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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持有的《武汉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发行人持有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发行人持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的声明;
    6、发行人的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的出具的证明文件;
    7、发行人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8、发行人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9、发行人的劳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0、发行人的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1、发行人的海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除查验上述资料外,本所律师检索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
( http://www.hbepb.gov.cn/ )、 武 汉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whepb.gov.cn/)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
(http://www.wehdz.gov.cn/info/iList.jsp?cat_id=4049),对发行人是否受
到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进行检索。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并检索相关网站信息后确认: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武汉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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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其经
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
集资金的运用”。


    (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持
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现有因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面被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3-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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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招股说明书》;
          6、《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使用资金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1         帝尔激光生产基地项目              21,150            18,775
      2         帝尔激光研发基地项目              9,975             9,975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
 况先以自有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少于以上项目
 所需资金总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与备案


          上述有关项目均已获得有关部门的项目备案以及环评批复文件,具体情况如
 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件                     环评批复
号
          帝 尔 激 光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
1
          生产基地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3-3-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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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7-420118-35-03-010772 公司帝尔激光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武新环审
                                                       [2017]62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
     帝尔激光    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2    研发基地      (登记备案项目编码:       公司帝尔激光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
       项目      2017-420118-35-03-010788     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武新环审
                                                       [2017]67 号)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的意向用地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
科技城。2017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与武汉东湖高新区未来科技城建设办公室投
资服务中心签订《投资协议》,就发行人“帝尔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约定:发行
人在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计划总投资 2.8 亿元(人民币)建设本项目,
承诺投资强度不低于 706 万元/亩,项目建成后在东湖高新区的年产出强度不低
于 1,798 万元/亩。发行人人参与竞拍土地面积约为 33 亩(含控制用地),净用
地 29 亩,发行人竞买的土地原则上以净用地不低于 32 万元/亩的价格挂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在“武
汉土地市场网”(http://www.whtdsc.com)上发布《武汉市工业用地网上挂牌出
让公告》(武工告字(2017 年)27 号),公告内容为:
    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武汉市国
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工
DK(2017-04)03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宗地位于未来二路以东、九龙湖
街以南,土地面积为 19,069.86(m),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其他通用设备制造
业)。本次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活动在互联网上进行,即竞买人须通过武汉市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竞买。本次工业用
地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本宗地块挂牌起始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 10 时整,挂牌截止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3 日 10 时整。
    2017 年 6 月 12 日,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向发行人出具《关于
项目地块土地出让进展情况的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017 年第 1 次国土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精神,原则同意将位于未来科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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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未来二路以东、九龙湖街以南,规划面积约 33 亩(净用地 29 亩,以实测为准)
地块,拟出让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建设激光研发生产基地项
目;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50 年;目前,
该地块正在办理土地挂牌手续之中。”
    2017 年 6 年 13 日,发行人通过“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
足额缴纳了地块编号:工 DK(2017-04)03 号的竞买保证金 916 万元,并于当日发
行人取得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竞买资格预
确认书》(编号:00008204)。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备案
手续,且审批机关均为有权批准机关。相关部门已开始进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发行人已参与竞买,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
土地使用权挂牌程序尚未结束。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
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及备案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将全
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并且不会导致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在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实施。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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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2、《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履行上述核查程序后确认: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的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一节披露了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当年
及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一
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存在潜
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执业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下列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1、《审计报告》;
    2、发行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3、发行人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文件;
    4、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文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自然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本所律师经查验上述文件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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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上述文件,并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和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走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仲裁
委员会并进行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系指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查询的信息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分别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shixin.court.gov.cn/)
查询的信息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李志刚出具的书面承诺,其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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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
的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
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条件;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
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交所的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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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温天相




    经办律师:

                         漆贤高




    经办律师:

                         夏   平

                                           二○一七年六月        日


                               3-3-2-11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鄂正律公字(2017)035-补 2 号】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
       电话:027-85743030 传真:027-85780620
                     http://www.zxlaw.net/



                              2-7-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一、出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依据 ................................ 3

二、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简称的意义 ............................ 4

三、《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声明事项 ................................ 7

第二部分《反馈意见》回复 ................................................ 8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 8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 32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 46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 ............................................ 61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 72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 74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 77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 114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 115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 .......................................... 119

十一、《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30 .......................................... 124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126




                                   2-7-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依据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
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
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7 年 6 月出具了《湖
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北正信律师事
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2-7-3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8 月出具《湖北正信律师
  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19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
  具《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为《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为准;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经表述的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不再赘述。

         二、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简称的意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
  同。
         本所         指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         指
                                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公司、发行人、帝尔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光

     武汉速能         指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武汉赛能         指               武汉赛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帝尔有限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六禾         指                       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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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苏州六禾        指             苏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武汉雷哲        指                 武汉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晶品        指                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发行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独立董事工作制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度》
《关联交易制度》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草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
                     指
      案)》                                       案)》
 《发起人协议》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股东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长证保荐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         指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中证天通会计师      指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653.6 万股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
                     指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上市
                                                     市

                                      2-7-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保荐协议》《承销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与长证保荐签署的《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指
     协议》                          保荐协议书》与《主承销协议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审计报告》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31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
      告》
                                          【2017】第 ZE10532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关于武汉帝
《纳税专项审核报
                     指    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
      告》
                                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35 号)
                           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而出具的《武汉帝尔激
《非经常性损益专
                     指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项审核报告》
                           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34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2015 年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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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及本《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
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律师工
作报告(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证言,本所律师系基于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六)对于《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八)《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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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

    发行人 2015 年 12 月在新三板挂牌。请发行人在《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
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中补充披露在新三
板挂牌有关情况,并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
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
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3)
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
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4)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5)申报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所
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至今股东的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账户交易明细及历次增资或股份转让后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2、查阅了武汉速能、武汉赛能、苏州六禾、上海六禾、上海六禾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登记信息;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报材料和发行人

自挂牌之日起至今历年历次的公告;

    4、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以确认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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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情况;

      5、取得了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公司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至今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

措施的声明;

      6、查阅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9)。



      核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法律障碍


      1、公司历史上或现有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的情
况


      (1)上海六禾

      上海六禾自 2011 年 5 月 12 日至 2015 年 7 月 21 日期间为公司的股东。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并

参照企业信息查询第三方平台信息,上海六禾为自 2004 年 8 月 25 设立至今的实

业投资类公司,除投资发行人外,还依法投资了其他企业,不属于专为投资发行

人而设立的持股平台。上海六禾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

P100029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六禾自成立后至今的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日期                     股东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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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8 月
               夏晓辉、卓晓帆、王烨、邓葵、陈清明、王志
   24 日                                                                 8
               强、沈程翔、施少华
 (设立)

2014 年 7 月   夏晓辉、沈程翔、陈清明、施少华、邓葵、卓
                                                                         8
      9日      晓帆、王烨、朱勤

2015 年 6 月   夏晓辉、卓晓帆、施少华、陈清明、王烨、沈
                                                                         8
   11 日       程翔、邓葵、徐志云

               沈程翔、徐志云、陈清明、邓葵、施少华、夏
2015 年 12
               晓辉、卓晓帆、王烨、陆红、陈信余、代文超、                15
 月 11 日
               游晓慧、戴斌、杨聘、原春海

       (2)苏州六禾

       苏州六禾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至今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公示信息,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苏州六禾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

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

S25640,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六禾不属于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投资平台。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六禾自成立后至今,其合伙人名单未曾发生变化,一

直为 20 名,详情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合伙人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数量

 ①         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②                 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                           2、3

 ③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9、21

 ④                        上海六禾                                8、15

         曹雪平、陈春英、程鹏宇、邓慕哲、张红青、黄

 ⑤      辉、霍锡畴、张玉琴、王爱民、卓晓帆、邱宇、                 16

         王正东、朱勤、曹健、周英顶、夏晓辉等 16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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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苏州六禾的非自然人合伙人追溯过程如下:

    ①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本所律师核查,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为为孙珏、

温淑燕,其成立后至今合伙人未发生变化。

    ②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今的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日期                                       股东情况

2008 年 2 月 15 日
                      张心如、张逸如、陈敦平,共 3 人
    (设立)

2014 年 11 月 11 日   张心如、张逸如,共 2 人

    ③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今的股东变化情况如

下:
         日期                                      股东情况

 2008 年 5 月 21 日    王烨、上海六禾,共 2 名

       (设立)

 2014 年 5 月 27 日    夏晓辉、陈清明、王烨、上海六禾,共 4 名

 2015 年 7 月 9 日     徐略涛、上海六禾,共 2 名

 2016 年 6 月 6 日     徐略涛、王一讯、陈璧葵、杜挺、姜成章、上海六禾,共 6 名

    ④上海六禾

    详见上述“1、公司历史上或现有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

主体后的情况”之“(1)上海六禾”。



       (3)武汉速能

    武汉速能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自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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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为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速能成立后至今的合伙人变化情况如下:
            日期                                      合伙人情况

      2017 年 5 月 12 日    武汉赛能、李志刚,合伙人共计 2 名。

          (成立)          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的投资者共 2 人。

                            武汉赛能、李志刚、朱凡、艾辉、何沙、刘志波、余建、雷合

                            鸿、宋久高、李志强、周瑜、李文杰、付振、王莹瑛、严微、

                            张春艳、黄海、黄海平、马蓉、程晓伟、张浩、邢宏锐、李远
      2017 年 6 月 13 日
                            鹏、倪勇、王文圆、吕凯、许念、童琴、张军、伍凯青,合伙

                            人共计 30 名。

                            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的投资者共 30 人。

      武汉赛能的股东为李志刚、段晓婷,其成立后股东未发生变化。



      2、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前的历次股东人数变化情况
      (1)帝尔有限设立
      2008 年 4 月 23 日,帝尔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50               25          50                 1

  2             王纯         25              12.5         25                 1

  3           段晓婷        18.75        9.375           18.75               1

  4           张桂琴        6.25         3.125           6.25                1

         合计                100              50          100                4

      经核查,帝尔有限设立时共有 4 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2)帝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7 月 14 日,李志刚与王纯签订《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王纯将其所持帝尔有限 25%的股权(认缴出资 25 万元,实缴出资 12.5
万元)转让给李志刚。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9 年 7 月 20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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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万元)       (万元)       (%)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75             37.5             75                  1

   2         段晓婷        18.75          9.375            18.75                1

   3         张桂琴         6.25          3.125            6.25                 1

          合计              100            50               100                 3

       经核查,第一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共有 3 名股东均为自然人,不存在股
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3)帝尔有限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
       2009 年 9 月 28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增加实收资本 50 万元,其中:李志刚出资 37.50 万元,段晓婷出资 9.375
万元,张桂琴出资 3.125 万元。本次增加实收资本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在武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75                75                     1

   2             段晓婷          18.75              18.75                   1

   3             张桂琴           6.25              6.25                    1

           合计                    100               100                    3

       经核查,帝尔有限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后,帝尔有限共有 3 名股东均为自然
人,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4)帝尔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11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上海六禾以 1,500 万元认购帝尔有限 11.1111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
11.111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488.888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加注册资本
于 2011 年 5 月 12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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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75                67.5                    1

   2             段晓婷        18.75              16.87                    1

   3         上海六禾         11.1111               10                     8

   4             张桂琴         6.25               5.63                    1

           合计               111.1111             100                  11

       经核查,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帝尔有限共有 1 名公司法人股东、3 名自
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11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5)帝尔有限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5 月 30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388.8889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资本公积转增。
本次增资于 2011 年 6 月 7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第二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1,012.50            67.5                 1

  2          段晓婷           253.0556            16.87                1

  3         上海六禾            150                10                  8

  4          张桂琴           84.4444             5.63                 1

          合计                 1,500               10                  11

       经核查,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帝尔有限共有 1 名公司法人股东、3 名自
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11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6)帝尔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0 日,彭新波与李志刚、段晓婷、张桂琴分别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张立国与张桂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李志刚、段晓婷、张桂琴分别将
其所持帝尔有限 1.5%的股权(22.5 万元出资额)、1.3%的股权(19.5 万元出资
额)、0.65%的股权(9.7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彭新波,张桂琴将其持帝尔有限
4.98%的股权(74.6944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张立国。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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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6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66                     1

  2          段晓婷           233.5556             15.57                    1

  3         上海六禾            150                  10                     8

  4          张立国           74.6944               4.98                    1

  5          彭新波            51.75                3.45                    1

         合计                  1,500                100                 12

      经核查,第二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共有 1 名公司法人股东、4 名自然人
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12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7)帝尔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17 日,帝尔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决议,
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538.50 万元,新增 38.50 万元出资额全部由上海六禾认
缴。本次增资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
续。
      帝尔有限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64.35%                1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1

  3         上海六禾           188.5              12.25%                8

  4          张立国           74.6944             4.86%                 1

  5          彭新波            51.75              3.36%                 1

          合计                1,538.50            100%                 12

      经核查,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帝尔有限共有 1 名公司法人股东、4 名自
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12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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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帝尔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21 日,上海六禾与苏州六禾、王烨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上海六禾将其所持帝尔有限 6.53%的股权(100.5333 万元出资额)、5.72%的股权
(87.9667 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苏州六禾、王烨。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帝尔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64.35                     1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1

 3            苏州六禾          100.5333                 6.53                26(注)

 4                王烨           87.9667                 5.72                      1

 5             张立国            74.6944                 4.86                      1

 6             彭新波             51.75                  3.36                      1

           合计                 1,538.50                  100                      31

       注: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苏州六禾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
的投资者人数均为扣除重复投资者王烨、夏晓辉、卓晓帆后的人数。
       经核查,第三次股权转让后,帝尔有限共有 1 名有限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
金)股东、5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31 名投资者,
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且不存在股东超过 50 人的情形。
       (9)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帝尔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 8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公司
整体变更登记。
       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64.35                    1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1

 3         苏州六禾         100.5333                  6.53                    26



                                            2-7-16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4          王烨            87.9667              5.72                  1

 5         张立国           74.6944              4.86                  1

 6         彭新波            51.75               3.36                  1

        合计               1,538.50              100                  31

       经核查,帝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有 1 名有限合伙企业(私
募投资基金)股东、5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31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3、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的历次股东人数变化情况

       (1)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发行人申请挂牌时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按规定中国证监会豁免发行人股

票公开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向发

行人核发了《关于同意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8371 号)。发行人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发行人挂牌时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64.35                1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1

 3         苏州六禾          100.5333             6.53                 33

 4              王烨          87.9667             5.72                 1

 5             张立国         74.6944             4.86                 1

 6             彭新波          51.75              3.36                 1

         合计                1,538.50              100                 38

       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共有 1 名有限合伙企业(私募

投资基金)股东、5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38 名

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发行人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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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2017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向

彭新波、朱双全、徐秀珠等 3 名投资者发行 12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17 年 4 月 6 日的《股份登记确认书》。本次增资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在武

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发行人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90                59.69                1

  2           段晓婷             233.56              14.08                1

  3           彭新波             118.75              7.16                 1

  4          苏州六禾            100.53              6.06                37

  5               王烨           87.97                5.3                 1

  6           张立国             74.69                4.5                 1

  7           朱双全              33                 1.99                 1

  8           徐秀珠              20                 1.21                 1

           合计                1,658.50               100                44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共有 1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私募

投资基金)、7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44 名投资者,

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3)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6 月 5 日,李志刚、段晓婷、张立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分别向

武汉速能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49.8 万股、12.4 万股、4.1 万股。2017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5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2-7-18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            李志刚           940.2              56.69                 1

 2            段晓婷           221.16             13.33                 1

 3            彭新波           118.75             7.16                  1

 4           苏州六禾          100.53             6.06                 37

 5                王烨         87.97               5.3                  1

 6            张立国           70.59              4.26                  1

 7           武汉速能           66.3               4                 0(注)

 8            朱双全            33                1.99                  1

 9            徐秀珠            20                1.21                  1

           合计               1,658.50             100                 44

         注: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中武汉速能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

的投资者人数均为扣除重复投资者李志刚和段晓婷后的人数。

         经核查,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后,共有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其中:1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1 名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7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

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44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4)发行人股东武汉速能合伙人发生变化

         2017 年 5 月 31 日,武汉速能的合伙人李志刚与朱凡等 28 名自然人签署《合

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武汉速能合计 75.04%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朱

凡等 28 名自然人,本次财产份额转让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武汉速能合伙人发生本次财产份额变化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

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940.2              56.69                1

     2            段晓婷        221.16             13.33                1

     3            彭新波        118.75             7.16                 1

     4        苏州六禾          100.53             6.06                37



                                         2-7-19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5             王烨         87.97             5.3                   1

     6         张立国           70.59             4.26                  1

     7        武汉速能          66.3               4                   28

     8         朱双全            33               1.99                  1

     9         徐秀珠            20               1.21                  1

            合计              1,658.50            100                  72

         注:武汉速能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后,共有 30 名合伙人,其中包括:李志刚

等 29 名自然人合伙人和 1 名非自然人合伙人即武汉赛能。武汉赛能的股东为李

志刚和段晓婷,将武汉速能合伙人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人数为 30 名,但

李志刚和段晓婷二人均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因此,武汉速能的追溯至

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合伙人人数为 28 名。

         经核查,发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武汉速能财产份额转让后,发行人共有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其中:1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1 名股东为员工持股平

台)、7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72 名投资者,不存

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5)发行人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经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增资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出具了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6 月 16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人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2,162.46            56.69                 1

 2             段晓婷           508.66            13.33                 1

 3             彭新波           273.13            7.16                  1

 4            苏州六禾          231.23            6.06                  37

 5              王烨            202.32             5.3                  1

 6             张立国           162.37            4.26                  1

                                         2-7-2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7         武汉速能           152.49               4                    28

 8          朱双全             75.9               1.99                  1

 9          徐秀珠              46                1.21                  1

         合计                3,814.55             100                   72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共有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其中:

1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1 名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7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

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72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6)发行人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经 2017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
实施资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增资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5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发行人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及股东人数如下:
                                                                 追溯至自然人或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国资主体后投资者人数
 1           李志刚          2,811.198            56.69                 1

 2           段晓婷           661.2552            13.33                 1

 3           彭新波           355.0626            7.16                  1

 4          苏州六禾          300.5946            6.06                  37

 5               王烨         263.0204             5.3                  1

 6           张立国           211.0772            4.26                  1

 7          武汉速能          198.237               4                   28

 8           朱双全            98.67              1.99                  1

 9           徐秀珠             59.8              1.21                  1

          合计               4,958.915             100                  72

       经核查,发行人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共有 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其中:

1 名股东为私募投资基金,1 名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7 名自然人股东,追溯至

自然人或国资主体核查后共有 72 名投资者,不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7-2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综上所述,帝尔有限自设立以来,以及发行人自 2015 年 12 月在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以来,不存在且未曾存在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
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型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股东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账户明细,自
2015 年 12 月 15 日挂牌公开转让至今,发行人股票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共发
生 3 次转让,且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股东因交易而退出的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格(元/股)    转让数量(万股)

2017 年 6 月 5 日    李志刚   武汉速能            9.2                 49.8

2017 年 6 月 5 日    段晓婷   武汉速能            9.2                 12.4

2017 年 6 月 5 日    张立国   武汉速能            9.2                 4.1

    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合计 9 名,其中
7 名为自然人股东,2 名为有限合伙企业股东。2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中,苏州
六禾为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武汉速能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中不存在契约型
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份自挂牌公开转让至今共转让 3 次且
不存在股东因交易而退出的情形,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三)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财务信息、
非财务信息)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挂牌申报文件、挂牌期间发行人公告信息与本次发行
上市申请材料,发现如下差异:
       1、财务信息


                                         2-7-2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与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信息的差异及处理情况
       ①与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信息的差异情况
       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报材料报告期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7 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的报告期为 2014 年度、2015 年
   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 1-6 月。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武
   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33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报表
   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中关于 2014 年度的财务信息,存在如下差异: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与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资产差异比较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152,318.50        19,152,318.5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                              500,000.00           500,000.00
应收账款                            3,867,318.77         4,285,318.77     -418,000.00
预付款项                            1,343,240.68         1,343,240.68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174,450.00           174,450.00
存货                               15,601,097.97        15,938,613.91     -337,515.94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1,212,760.47         1,040,720.78      172,039.69
流动资产合计                       41,851,186.39        42,434,662.64     -583,476.25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897,771.78           410,748.28      487,023.50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2-7-23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113,805.13            87,316.94       26,488.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11,576.91            498,065.22      513,511.69
资产总计                           42,862,763.30         42,932,727.86      -69,964.56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与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负债差异比较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元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742,032.09            742,032.09
预收款项                            8,835,907.50          8,725,907.50       11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11,247.68            511,247.68
应交税费                               42,350.73             42,350.73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                              2,732.66              2,732.66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10,134,270.66         10,024,270.66       110,000.0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198,588.01                             198,588.01
递延收益                              938,831.59            938,831.59
递延所得税负债

                                         2-7-2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137,419.60             938,831.59       198,588.01
         负债合计                     11,271,690.26          10,963,102.25       308,588.01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5,000,000.00          15,0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资本公积                               1,000,000.00           1,000,000.00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1,559,107.31           1,447,354.54       111,752.77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14,031,965.73          14,522,271.07      -490,305.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591,073.04          31,969,625.61      -378,552.5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862,763.30          42,932,727.86       -69,964.56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与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
                                   ----利润表差异比较表
                                         2014 年度
                                                                               单位:元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一、营业收入                             9,228,733.97          10,399,486.12   -1,170,752.15

          减:营业成本                   4,334,518.03           4,292,402.65       42,115.38
        营业税金及附加                      32,234.73              32,234.73
            销售费用                     1,321,599.55           1,603,500.05     -281,900.50
            管理费用                     4,031,199.29           4,162,952.57     -131,753.28
            财务费用                       -74,782.20            -217,343.86      142,561.66
          资产减值损失                       4,341.54              61,374.87      -57,033.3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142,561.66                             142,561.66
二、营业利润                              -277,815.31             464,365.11     -742,180.42
        加:营业外收入                   1,279,828.82           1,279,828.82
        减:营业外支出                       2,909.58               2,909.58
三、利润总额                               999,103.93           1,741,284.35     -742,180.42
        减:所得税费用                     119,472.66             202,352.65      -82,879.99
四、净利润                                 879,631.27           1,538,931.70     -659,300.4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2-7-2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项目               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表   新三板申报财务报表     差异总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                        879,631.27         1,538,931.70     -659,300.43



         ②与新三板挂牌申报财务信息的差异更正处理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3 年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并于
    同日发布了更正后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信息与更正后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财务信息不存在差异。


         (2)与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财务信息的差异及相关处理
         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期间已披露《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信息与 2016 年 3 月 18 日披露的《2015 年
    年度报告》、2016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 3 月 20 日
    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存在部分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财务信息差异属于会计差错更正所致。公司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后先后披露了更正后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6 年年度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信息与发行人《2015 年年度报告》
    (更正后)、《2016 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
    后),以及与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不存在差异。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2014-2017.6.30<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该两项议案尚
    须提交 2018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了


                                         2-7-26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更正后的《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将根据上述议案内容,对本次发行申
报材料予以更新。


    2、非财务信息
    (1)关联方交易披露差异
 内容板块                首发申请                 新三板挂牌申报            说明
                                                  新三板挂牌未披    首发申报增加披露股
              披露股东彭新波持股 2.5%的企
                                                  露股东持股比例    东未担任董监高且持
              业,武汉远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较小的企业        股比例较小的企业
                                                  新三板挂牌参照
              披露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首发申报严格按照会
                                                  会计准则关于关
              为董事刘常波的弟弟的配偶控制                          计准则及上市规则对
 关联方                                           联方的披露要
              的公司                                                关联方进行披露
                                                  求,无需披露
                                                  新三板挂牌无需    首发申报增加对关系
              披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为
                                                  披露持股比例较    密切家庭成员的核查
              原持股 5%以上股东张桂琴的弟弟
                                                  小的股东对外投    披露,新三板挂牌无相
              张立国控制的公司
                                                      资情况        关要求
              披露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预付                      首发申报严格按照会
                                                  新三板挂牌未要
              账款会计科目中武汉雷哲科技有                          计准则及上市规则对
                                                      求披露
              限责任公司一笔 3.12 万元的款项                        关联往来进行披露
                                                                    首发申报根据更为严
                                                                    格的收入确认标准进
 关联往来                                         首发申报根据更
              披露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预收                      行了审计调整导致了
                                                  为严格的收入确
              账款会计科目中苏州晶品新材料                          上述差异,公司已经对
                                                  认标准进行调整
              股份有限公司一笔 11 万元的款项                        新三板挂牌文件中该
                                                  后,形成差异
                                                                    笔往来进行了调整披
                                                                    露
    (2)业务与技术披露差异
   内容板块               首发申请                 新三板挂牌                说明
                   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
                                            激光整机设备的研发、        首发表述更加精
   主营业务        的设计及其配套设备的
                                            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确完整
                     研发、生产和销售
                   高效太阳能 PERC 激光     高效激光消融智能制造
                   消融设备、MWT 激光打     设备、太阳能电池激光
                   孔设备、全自动高速激     打孔设备、全自动高速
                                                                        减少了在申报时
                   光裂片机、高效太阳能     激光裂片机、高效太阳
   主营产品                                                             点较少涉及的机
                   激光掺杂设备、陶瓷激     能激光掺杂设备、太阳
                                                                        器设备产品类型
                   光切割机、FPC 紫外激     能电池激光烧结设备、
                   光切割机、薄膜电池激     太阳能激光刻槽设备、
                   光划线设备、薄膜电池       薄膜电池激光划线设

                                         2-7-27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激光清边设备、薄膜电       备、薄膜电池激光开孔
                     池激光开孔设备           设备、薄膜电池激光清
                                              边设备、陶瓷激光切割
                                              机、FPC 紫外激光切割
                                                        机
                                                                         对发行人的生产
                   增加软件开发、产品设       无软件开发、产品设计
   生产模式                                                              流程做了更加细
                         计环节                       环节
                                                                           化的描述
                                                公司在技术部设科技       按照发行人最新
                   由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
   研发模式                                   组,具体负责全公司科       的组织结构进行
                     负责具体的研发工作
                                                技工作的日常管理             披露
                   公司所在的细分行业为
                                              公司所在的细分子行业       根据报告期内的
                   精密激光加工设备制造
                                              为激光加工设备的制造       销售情况,对行业
   行业定位        业,主要产品应用于太
                                              业,应用行业主要为太       定为进行细化披
                   阳能电池制造业和消费
                                                阳能电池生产企业               露
                     电子产品制造业
                                         德国通快、德国 Innolas
                                         Solutions、华工科技产
                                                                         根 据申报前 最新
                                         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的主营业务情况,
                                         楚天激光(集团)股份
                   罗 芬 、 Innolas                                      对 竞争对手 进行
                                         有限公司、武汉吉事达
竞争对手           Solutions、应用材料、                                 了进一步的梳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
                   华工科技、大族激光                                    剔 除了消费 电子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
                                                                         类 设备的竞 争对
                                         司、苏州天弘激光股份
                                                                         手
                                         有限公司、大族激光科
                                         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 项发明专利,45 项实用    1 项发明专利,27 项实用
专利                                                                     新增
                   新型专利                   新型专利
软件著作权         15 项软件著作权            4 项软件著作权             新增
                   李志刚、艾辉、朱凡、雷     李志刚、艾辉、雷合鸿、
核心技术人员                                                             新增
                   合鸿、余建                 余建
                                              与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
                   披露了与帝人株式会社       所、华中科技大学、日本     根 据报告期 内的
研发合作情况       和华中科技大学的研发       帝人集团等研究机构和       合 作情况重 新进
                   合作情况                   企业保持紧密合作研发       行梳理
                                              和交流
其他持有公司 5%    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
                                              段晓婷、苏州六禾、王烨     新增
以上股份的股东     禾、王烨
                   李志刚、刘常波、段晓婷、
                                              李志刚、段晓婷、刘常波、
董事情况           沈程翔、肖峰、张晓彤、                                变更、独立董事
                                              黄德修、王烨
                   赵茗

       经核查,因公司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导致新三板挂牌申
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在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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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方面,存在部分差异,但发行人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并进行补充更正
披露后,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已不存在差异;因客观变化、信息修正、描述细化与
补充等原因,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信息披露内容,在非财务信息方面,存在部分差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及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
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部分差异,但该部分差异系公司进行会计
差错更正及财务报表追溯,以及客观变化、信息修正、描述细化与补充等原因所
形成的,发行人对差异不存在故意行为;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挂牌期间的信息
披露内容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信息披露内容,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上述差异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四)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



    经查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监管公开信息、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



    (五)申报发行上市,在新三板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申报发行上市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的议
案》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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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票价格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披露
上述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2017-039)。



       2、发行人申请暂停转让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71192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

理。

       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暂停转让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63),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

定,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12 日起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



       3、申报发行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信息披露

序号            披露阶段             披露事项              披露内容具体情况

         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
                                                 2016 年 11 月 23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
         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 辅导登记备
 1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辅导备案
         报送拟公开发行股票辅导     案
                                                 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
         备案登记材料。
         公司在拟公开发行股票辅     财务数据差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
 2
         导期间,发现前期会计差错     错更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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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披露阶段               披露事项               披露内容具体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规范调整的                     正 及 追 溯 调 整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事项。                                     号:2017-026)。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2016 年年度
                                                  报 告 ( 更 正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2017-027),《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2015 年年度
                                                  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公告
                                                  编号:2017-049)。
                                                  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2016 年年度
                                                  报 告 ( 更 正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2017-052)。
                                                  2017 年 6 月 20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转让说明书
                                                  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
                                                  2017 年 7 月 7 日,发布《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第十次        申报发行上
 3     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4 日    市内部决策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程序     2017 年 6 月 5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
       东大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7-039)。

                                                  2017 年 6 月 19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湖北证监局
                                     通过辅导验
 4     证监局关于通过辅导验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辅导
                                         收
       的通知。                                   验 收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7-055)。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领                2017 年 7 月 11 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
                                    申报发行上
       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系统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市申请获受
 5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171192               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理并暂停转
       号),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                 上市的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并暂停转
                                        让
       暂停转让。                                 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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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披露阶段             披露事项             披露内容具体情况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停牌期间,持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发布了关于公司
         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证   停牌及持续
 6                                               权益分派、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监会审核期间。                 停牌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开、《2017 年半年
                                                 度报告》、停牌进展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发行人就申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审议决策、申请暂停转让

和信息披露等程序和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报发行上市,发行人在新

三板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二、《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2

       根据申报材料显示:2015 年 9 月股改后,由于财务人员疏忽,未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和验资报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财务数据出现差错。公司于 2016 年 4 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 1,538.5 万元。由于股改基准日 2015
年 7 月 3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形成的可供分配金额为 389.40 万元,因
此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形成超额分配,共计超额分配 1,149.10 万元。公
司就此进行了整改,2017 年 5 月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返还全部股利 1,538.5 万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43.09 万元。
       (1)2015 年 9 月股改后,未对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造
成财务数据出现差错。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数据差错的具体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差错对股改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的风险;差错对后续新三板挂牌合法合规性
的影响,挂牌期间是否对差错及更正情况进行披露,是否被股转系统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2)请发行人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各
项业务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董事、财务总监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是否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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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荐工作报告显示:……上述超额利润分配行为未损害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请保荐机构说明利润超额分配未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利益的依据,是否勤勉尽责。
    (4)请保荐机构、发行律师核查相关流水,说明实际控制人获得的股利实
际用途,以及归还股利的资金来源。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审阅了中证天通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中证天通(2017)特审字第 04016
号);

    2、获取并审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00 号);

    3、获取并查阅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武汉中南支行出具的《银行对公帐户对
帐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浦发武汉中南支行)贷记通知》;

    4、获取并审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返还分配股利的专项核查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E10490 号);

    5、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的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财务数据更正及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返还情况的汇报》;

    6、获取并查阅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现场检查结果公知函》;

    7、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是否对发行人出现的差错情况进行了处罚或
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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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8、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现任董事、财务负责人的履
历;

    9、获取并查阅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0、获取并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李志刚自超分股利取得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
相关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的明细,并获得了李志刚对超分股利的用途和返还股利
的资金来源的说明。



   核查内容:


       (一)2015 年 9 月股改后,未对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造成财务数据出现差错。请发行人说明:财务数据差错的具体情况以及整改情
况;差错对股改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的风险;差错对后续新三板挂牌合法合
规性的影响,挂牌期间是否对差错及更正情况进行披露,是否被股转系统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1、财务数据差错的具体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1)财务数据差错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设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经审计后的公司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整体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5,385,000.00 元计入股本,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在完成股份公司整体变更后,财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未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和验资报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造成公司财务
数据出现如下差错:
                  项目                            差错具体情况

                资本公积                        少计 2,048.81 万元

                盈余公积                         多计 204.8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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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差错具体情况

               未分配利润                       多计 1,843.93 万元



       (2)财务数据差错的整改情况
    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发现上述会计处理差错后,及时采取了以下措施行进整
改:
       ①专项审议股利超分事宜
    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以及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参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全额退还 2015
年年度分红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的议案》《关于<中正天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2015 年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和《关
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2015 年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
的议案》。
       ②股东返还相应股利并支付利息
    参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的 6 名股东按照审议通过的议案,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将超分股利 1,538.50 万元及相应利息,全部返还至公司银行账户,由立
信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返还超分利润分配股利的专项核查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E10490 号),确认上述款项已经按时、足额地归还至发行人银行账
户。
       ③股东承诺
    参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就股利超分事宜出具了承诺,如因此事
项公司遭受处罚或遭受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获取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司股东向公司进行及时、有效、全额的现金补偿。
       ④信息披露及更正
    公司在发现股利超分情形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时披露了公
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并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发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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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返还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对上述股利和相应利息
的返还情况进行了公告。
       ⑤完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发现上述会计差错后,公司对治理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建立健全独
立董事制度、设立审计委员会及增设审计部门。公司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
有效性进行了自查及整改,要求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于发现的重大内控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同时建立了《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财务数据差错及利润超额分配事项
进行了整改,相关股东已返还分配的股利及利息,发行人已就此进行了信息披
露,整改结果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法律障碍。


       2、差错对股改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的风险


       (1)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履行了
相关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依照《公司法》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15)审字 1-1093
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5】
第 1085 号)。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设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经审计后的公司
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出资,整体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15,385,000.00 元计入股本,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中证天通会计出具
了《验资报告》(中证天通(2015)验字 1-1094 号),对公司出资情况进行了核
实。
     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在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换 发 了 新 的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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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420100000071996),公司合法合规地完成了整体变更程序。
    (2)本次财务数据差错发生在公司整体变更之后,对股改合法合规性不构
成影响
    本次财务数据差错,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在编制 2015
年财务表报时未按照股改时的股东大会决议和验资报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
科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影响的具体科目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公司 2015 年进行整体变更时,以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进行股改的方式合法,
出资验资情况真实,提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登记的原始资料
真实、完整,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参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就股利超分事宜出具分别承诺
    经核查,参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就股利超分事宜出具分别承诺,
如因此事项公司遭受处罚或遭受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获
取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司股东向公司进行及时、有效、全额的现金补偿。
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取得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
公司报告期内的无违规证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计差错对公司整体变更合法合规性不构
成影响,公司整体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股利
超分事项不存在被工商部门处罚的风险。


    3、差错对后续新三板挂牌合法合规性的影响,挂牌期间是否对差错及更正
情况进行披露,是否被股转系统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1)公司于 2015 年 9 月完成整体变更,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取得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核发的《关于同意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8371 号),
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报告期截止日为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
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涉及上述差错内容。公司整体变更后发生的本次财务数
据差错属偶发事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交易后,上述差错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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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中。公司及时更正该项会计差错,并已建立健全《定期报
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此后未再发生类似问题。
       (2)公司在发现此次会计处理差错后,第一时间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及时采取了由股东返还超分股利
并支付利息、财务数据更正、公告股利超分情况及处理进度等整改措施。
       公司挂牌期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关于差错及更正情况如下:
序号        公告时间                                        公告内容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4)、《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1      2017 年 4 月 28 日
                             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7-027)、《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摘要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2      2017 年 5 月 19 日
                             告》(公告编号:2017-03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返还
 3      2017 年 6 月 6 日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 公 司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4      2017 年 6 月 19 日   2017-04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7)、《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摘要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49)

       (3)公司在发现此次会计处理差错后,及时采取了积极的整改措施。同时,
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对差错及更正情况进行了真实、完整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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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截至目前,公司并未因会计处理差错、上述利润超分情形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差错对后续新三板挂牌的合法合规性不构成影
响,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已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
定对差错及更正情况进行披露,差错情形未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二)请发行人说明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
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董事、财务总监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
力,是否勤勉尽责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
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发行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
并制定了以下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9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1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1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

 1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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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制度名称

 1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4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5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9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1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理制度》

 2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4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

 25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草案)》

 2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

       (2)发行人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机制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肖峰、赵茗、
张晓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达到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独立董事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权利和义务,
知悉公司情况,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自聘任独立董事以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应参加 6 次董事会,实际出席了全部 6 次董事会会议,并就 2017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等
11 项议案、2017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 2017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等 2 项议案、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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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由肖峰、段晓婷、张晓
彤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肖峰、张晓彤为独立董事,且肖峰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由肖峰担任召集人。同时,发行人制定有《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截
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召开 2
次会议,分别对公司 2017 年半年报审计工作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2017 年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及续聘审计机构事宜发表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
       (3)加强财务部门人力,组织专业培训
       结合发行人业务、人员规模的发展情况,发行人加强了财务部门人力,增加
聘请了 2 名财务人员。同时,发行人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知
识培训,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重要股东就公司
治理、企业内部控制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进行了辅导培训。
       (4)立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80 号)、2017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7】第 ZE10532 号),认为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2、董事、财务总监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现任董事为李志刚、段晓婷、刘常波、沈程翔、
肖峰、赵茗、张晓彤,其中:肖峰、赵茗、张晓彤为独立董事。独立肖峰为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刘志波。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的履历及专业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职务                近五年履历情况                    专业情况
                     最近五年任帝尔有限、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电
李志刚     董事长
                     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至今任武汉赛能执行董事。 子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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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公司职务                 近五年履历情况                          专业情况
                     最近五年任帝尔有限、发行人董事;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任武汉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7 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
段晓婷      董事
                     年 5 月 8 日起至今任武汉赛能监事;自 2017 年 院,本科学历。
                     5 月 31 日起至今任武汉速能执行事务合伙人武
                     汉赛能的委派代表。
                     2008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在帝尔有限历任公司
                                                                     武汉化工学院精细化
刘常波      董事     监事、销售部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
                                                                     工专业,大专学历。
                     理。
                     2004 年 8 月至 2015 年 9 月,历任上海六禾研究   南京大学商学院企业
                     总监、基金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发行人董        管理系、复旦大学经
沈程翔      董事
                     事、上海六禾董事、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        济学院世界经济系获
                     司投资总监。                                    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6 年至今,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
肖峰      独立董事   通合伙)工作,历任审计员、项目经理、现为部
                                                                师。
                     门副主任经理、合伙人;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电
                     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光电工        子学专业博士、美国
赵茗      独立董事
                     程系副教授、公司独立董事。                      内 布 拉 斯加 - 林 肯大
                                                                     学博士后研究生。
                     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张晓彤    独立董事                                                   士、北京大学法学硕
                     具市场自律处分专家、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内
                                                                     士,律师。
                     核小组委员、发行人独立董事。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
          财务负责   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武汉德威斯电子技
                                                                     院会计学专业,注册
刘志波    人兼董事   术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在帝
                                                                     会计师,取得董事会
          会秘书     尔有限、发行人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秘书资格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各董事任职后均参加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各项议案
审议表决,各董事均不存在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公司财务负责人具有注
册会计师资格,全职在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董事在审议股利超分
的议案时,系基于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已尽合理的商业判断注意义务,
本次会计差错属于偶发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对
公司事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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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三)保荐工作报告显示:……上述超额利润分配行为未损害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的利益……。请保荐机构说明利润超额分配未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利益的依据,是否勤勉尽责


    1、本次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公司利益
    (1)本次超额分配利润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在实施本次股利超额分配后,公司账面资金充裕,本次超额分配后公司
正常经营未受到影响。
    (2)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返还了分配的利润本金并支付了利息
    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将超分股利共计 15,385,000.00 元,股利
利息共计 691,250.16 元,全部返还至公司银行账户,并由立信会计师进行了专
项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490 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 2015 年利润分配的股东返还超分配股利的专项核查报告》,
确认上述款项已经按时归还至公司账户。
    具体返还情况如下:
                                                                   单位:元
 股东         股利本金       股利利息      应返还金额合计     实返还金额合计

李志刚        9,900,000.00   444,808.36      10,344,808.36       10,344,808.36

段晓婷        2,335,556.00   104,936.85       2,440,492.85        2,440,492.85

苏州六禾      1,005,333.00    45,169.75       1,050,502.75        1,050,502.75

 王烨           879,667.00    39,523.56         919,190.56          919,190.56

彭新波          517,500.00    23,251.34         540,751.34          540,751.34

张立国          746,944.00    33,560.30         780,504.30          780,504.30

 合计        15,385,000.00   691,250.16      16,076,250.16       16,076,250.16

    本次股利分配未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且股东针对资产占用情况均参照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了相应的资金利息,给予了公司必要的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公司利益。



    2、本次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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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利润分配及取消利润分配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6年4月12日,公司
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参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
股东全额退还2015年年度分红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关利息的议案》。
2017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审议通
过了前述议案。

      (2)超分股利时的公司全体在册股东参与本次分红并由该等股东返还所分
配的利润及相应利息

      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于2017年5月16日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直接划入股东资金账户,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利(万元)

  1            李志刚           990                64.35               990

  2            段晓婷         233.5556             15.18            233.5556

  3           苏州六禾        100.5333             6.53             100.5333

  4                王烨       87.9667              5.72              87.9667

  5            彭新波          51.75               3.36               51.75

  6            张立国         74.6944              4.86              74.6944

            合计              1,538.5               100              1,538.5

      (3)公司全体股东针对本次超额股利分配出具了承诺

      获取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司股东就股利退回事项出具承诺,承诺将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的5日内全额退还分红及其利息,并承诺如因此事项使公司遭受处
罚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损失,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由获取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公
司股东向公司进行及时、有效、全额的现金补偿。2017年4月27日,公司全体股
东(包括2015年度利润分配后新进入的2名股东)分别出具《承诺函》或《声明
函》,认为公司2015年度分红返还事宜不存在故意侵犯公司利益、侵犯公司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分红返还安排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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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并对当时公司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了分配并由该等股东返还所分配的利润
及利息,不存在任何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1)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

    在股利超分至股东归还超额股利期间,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发生纠纷,
不存在利息逾期或未按时归还贷款等情形。

    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7月10日出具的《企业信
用报告》,公司在股利超分至超分股利归还日,发行人还本付息不存在逾期及贷
款本金支付逾期等违约情形。

    (2)超额分配利润未损害供应商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在股利超分至股东归还超额股利期间,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往来正常,未发生
纠纷。

    经实地走访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信息查询平
台查询,并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在报告期内,公司和供应商之间
不存在法律纠纷,不存在未决诉讼,各项交易正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及业务往来未因股利超分受到影响,股利超分事项未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4、针对股利超分进行的核查是否勤勉尽责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2015年年度股利分配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实施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了解上述差错的成因及影响,收集上述差
错的发生、整改及后续影响有关的文件,获取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决议,核查股利分配决议的有效性;

    (2)督促发行人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汇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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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并尽快形成整改方案、履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及时信息披露,并实施整改方
案;

    (3)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分红账户的银行流水,对股利的去向进行核查,
获取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关于退还超额分配股利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承诺;

    (4)获取发行人的征信报告,核查是否存在延期支付利息、贷款逾期等情
况,对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访谈在报告期内其是否与公司发生纠纷;

    (5)对超分股利导致的资金利息进行测算,复核应收取股东利息的准确性,
获取股东超分股利返还的银行流水、银行单据等原始还款单据;

    (6)获取会计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2015年年度股利分配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律师核查相关流水,说明实际控制人获得的股利
实际用途,以及归还股利的资金来源



    根据实际控制人李志刚的确认,对彭新波的访谈,以及对李志刚和彭新波相
关银行账户流水的核查,本所律师核实: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在获取分配股利 990 万元后,将其中 860 万元出借给
彭新波用于证券投资,将其中 110 万元出借给段晓婷用于购置房产及装修,将其
中 20 万元用于证券投资及家庭生活开支。

    2017 年实际控制人李志刚返还的股利资金为自有资金及个人对外借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李志刚获得的股利实际用途,以及
归还股利的资金来源,均属合法。




       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

       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和 6 月完成两次增资,发行人 2017 年 6 月向我会首
次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截至审计报告截止日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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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增资事宜尚未完成。请发行人:(1)结合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有关
股东、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信息披露要求,说明首次申
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2)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前后相近时间段估值差异等,说明审计报告截
止日后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
为,说明武汉速能成立时间、投资对象、股东履历和出资资金来源。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及附注关于股东、关联方及关联关
系、财务信息及财务指标、负债表日后事项部分的披露;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就两次增资的背景、定价依据出具的书面说明;

    3、获取并查阅了朱双全、徐秀珠、彭新波出具的《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承诺
函》;

    4、获取并查阅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5、获取并查阅了武汉速能、武汉赛能工商书式档案;

    6、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向武汉速能出具的《验资报
告》(武华信验资【2017】第5-010号);

    7、获取并查阅了2017年5月31日《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变更决议》《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8、获取并查阅了协议受让武汉速能财产份额的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
动合同、个人履历表、声明承诺函以及《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情况说明函》;

    9、获取并查阅了协议受让武汉速能财产份额的合伙人转让价款支付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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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转账凭证,以及自出资时点追溯前一年的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10、获取了李志刚、段晓婷、张立国、武汉速能就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
据以及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出具的声明承诺函。



    核查内容:



    (一)结合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有关股东、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信息披露要求,说明首次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017年5月和6月发行人两次增资的情况
    (1)2017 年 5 月增资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发行不超过 120 万
股(含 120 万股)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总股本增至 1,658.50 万股,并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
业执照》。

    本次增资认购方为三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彭新波系公司原有股东,朱双全、
徐秀珠系新增股东。

    (2)2017 年 6 月增资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1,658.5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3 股(每股面值 1 元),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3,814.55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总股本增
至 3,814.55 万股,并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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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2、有关招股说明书对股东、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信
息的披露要求及实际披露核查情况
    (1)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公司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
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第 28 号》”)的要求,就
上述两次增资涉及的有关股东、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情况,
在以下章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符
                                         《招股说明书》披露章节、披露情
         《准则第28号》要求                                                合相关
                                                   况及说明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
                                             第二节 概览/一、发行人情况/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
                                         (一)基本情况:                    是
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
                                             注册资本:3,814.55万元。
标、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一、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
                                         发行人基本情况:                    是
况。
                                             注册资本:3,814.5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四、
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公司的股权结构:
                                                                             是
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       披露的股权结构为2017年5月
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和6月完成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                                         是
                                             披露内容为2017年5月和6月完
本情况。
                                         成增资后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基本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七、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    公司股本情况:
                                                                             是
情况。                                       披露内容为2017年5月和6月完
                                         成增资后的股本情况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关系/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                                       是
                                             按2017年5月和6月完成增资后
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的情况披露关联方。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
                                        人员与公司治理/八、公司治理情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
                                        况:                                 是
及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和人员的运行及履职
                                            完整披露了关于上述两次增资
情况。
                                        的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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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股说明书》披露章节、披露情
         《准则第28号》要求                                                合相关
                                                   况及说明
                                                                             规定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七、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承诺事项及或有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
                                         事项:
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是
                                             披露有2017年5月的增资情况。
及其他重要事项。
                                         因审计报告出具日为2017年5月19
                                         日,故2017年6月完成的增资不在披
                                         露范围之中。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
                                         层分析/十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募集资
                                         (一)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金到位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                                         是
                                         的风险及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响分析:
                                             披露的总股本为2017年5月和6
                                         月增资完成后的总股本。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东、关联方及关
联关系、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等情况的披露,符合《准则第 28 号》的要求。


    (2)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报审计报告为立信会
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46 号《审计报告》,报告期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46 号《审
计报告》的签署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完成的增
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完成的增资,发生在信
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46 号《审计报告》签署日期之后,不在财务报表附注
披露范围之中。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本所律师对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46 号《审
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附注中有关 2017 年 5 月增资事项的披露核查情况如下:
                                                                           是否符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情况        合相关
                                                                           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         财务报表附注之“八、资产负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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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情况        合相关
                                                                            规定
债表日后事项》                         表日后事项”第2、3条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        披露内容:披露了2017年5月增资
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行为的股东大会决策情况、验资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   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   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登记完成情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   新增股份的可转让日(2017年4月7
当说明原因。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财务报表附注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关
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份增资情况的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其他申报材料中的披露情况
    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在《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申请报告》中关于注册资本、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等章节中已包括了
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的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②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中有关发行人注册资本等内
容,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3,814.55 万元)
相符,真实、准确、完整。
    ③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就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总
股本、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的核查确认情况如下:
    关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均为 3,814.55 万元、3,814.55 万股,与发
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完成后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相符(详见《法律
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律师工作报告》之“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结果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量相符(详见《法律意见书》之“六、
发起人和股东”,《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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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及其演变”)。
   关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结果与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完成后的关联方情况相符(详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④营业执照
   发行人申报提交的《营业执照》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完成后领取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814.55 万元。
   ⑤《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前述文件所记载的发行人历史沿革演变图和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均
包括了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的详细情况。
   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等国有股情况的核查意见》
   前述文件记载的发行人股权结构,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
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⑦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发行人申报提交的历次验资报告中,包括了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 2017 年 5
月和 6 月两次增资分别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009 号、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E10500 号《验资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首次申报材料中已包括发行人 2017 年 5 月
和 6 月两次增资的情况,符合《准则第 2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



    (二)结合公司盈利能力、前后相近时间段估值差异等,说明审计报告截
止日后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
为,说明武汉速能成立时间、投资对象、股东履历和出资资金来源。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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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经核查,公司自原申报审计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后共发生3次增
资、1次股权转让。本所律师对前述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核查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完成的发行人第一次增资(定向发行)

    经发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
行人向彭新波、朱双全、徐秀珠发行120万股股份。本次增资于2017年5月12日在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①本次增资的背景:扩大公司资产规模,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优化公司财
务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②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24元/股,此次发行股票定价
主要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
长性、公司股票现有市场价格及公司资产等多方面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
确定。

    ③本次增资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本次认购股份的股东为彭
新波、朱双全、徐秀珠,本次增资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
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

    (2)2017年6月完成的发行人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7年6月5日,股东李志刚、段晓婷、张立国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向武汉
速能共计转让66.3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其中:李志刚转让49.8
万股,段晓婷转让12.4万股,张立国转让4.1万股。

    ①本次股份转让的背景:2017年6月,为激励公司员工,李志刚、段晓婷及
张立国分别向员工持股平台武汉速能转让股份。

    ②本次股份转让的定价依据:武汉速能为员工持股平台。考虑本次转让为让
公司重要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因此转让价格定为9.2元/股,低于前次定向增
发的认购价格。本次股份转让涉及股份支付。

    ③本次股份转让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本次股份转让后,武
汉速能及其合伙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

    (3)2017年6月完成的发行人第二次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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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经发行人于2017年6月4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
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3股,转增后
公司总股本为3,814.55万元。本次增资于2017年6月13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①本次增资的背景:公司为扩大资本规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②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面值1元。

    ③本次增资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本次增资为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

    (4)2017年9月完成的发行人第三次增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发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
行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为4,958.915万元。本次增资于2017年9月22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①本次增资的背景:公司为扩大资本规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②本次增资定价依据: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面值1元。

    ③本次增资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本次增资为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行为。



    2、武汉速能成立时间、合伙人出资情况和出资资金来源

    (1)武汉速能成立时间

    武汉速能成立于2017年5月12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49C2C)。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
告(一)》出具之日,该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1,525,82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4%。

    (2)武汉速能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和出资资金来源

    武汉速能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李志刚和武汉赛能。2017年5月26日,李志刚和
武汉赛能合计向武汉速能缴付出资620万元,其中:李志刚出资618.14万元,资
金来源为其个人对外借款;武汉赛能出资1.86万元,资金来源为该公司注册资本。

                                 2-7-5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经2017年5月31日武汉速能合伙人会议决议,李志刚将其在武汉速能75.04%
的财产份额(出资额465.22万元)转让给朱凡等28名自然人。故,截至本《补充
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武汉速能共有30名合伙人。

       经核查,武汉速能各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及出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别       出资资金来源
                       (万元)       (%)
 1        武汉赛能         1.86       0.3      普通合伙人         注册资本

 2         李志刚          152.92    24.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3          朱凡           81.27     13.11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4          艾辉           81.27     13.11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5          何沙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6         刘志波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7          余建           40.63      6.55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8         雷合鸿          32.51      5.24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9         宋久高          24.38      3.93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0        李志强          24.38      3.93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1         周瑜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12        李文杰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13         付振           16.25      2.62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个人对外借款、
 14        王莹瑛          8.13       1.31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5         严微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6        张春艳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7         黄海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8        黄海平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19         马蓉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0        程晓伟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1         张浩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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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                              合伙人类别       出资资金来源
                       (万元)      (%)
 22        邢宏锐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3        李远鹏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4         倪勇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5        王文圆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6         吕凯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7         许念           4.06      0.66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8         童琴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29         张军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30        伍凯青          2.03      0.33      有限合伙人      工作及家庭积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速能各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3、武汉速能的合伙人的履历

       武汉速能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即武汉赛能。武汉赛能的简介如下:

       武汉赛能:成立于2017年5月8日,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TYA90W),注册资本3万元,住所为武
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软件产业园4.1期A2区A2栋14层01室,法定
代表人为李志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17年5月8日至2037年5月7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志刚持有武汉赛能70%的股权,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段晓婷持有武
汉赛能30%的股权。

       武汉速能共有29名有限合伙人,圴为自然人。29名有限合伙人的简历如下:

       (1)李志刚,男,1976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入选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 人才计
划 ” 、 武 汉 市 “ 博 士 资 助 计 划 ” ; 2002 年 入 选 Singapore Institute of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和华中科技大学的联合培养计划,并于 2004 年 6 月
获得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电子学博士学位;2004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于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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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粤茂激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 年 4 月创立帝尔有限,历任执
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2015 年 9 月 7 日,被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
会选举为公司董事,被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聘任为总经
理,任期均为三年。
    (2)朱凡,男,198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中级工程师,2003 年 6 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2003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历任工程师、研发主管、研发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在苏州吉福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在帝
尔有限、发行人任工艺研发总监。
    (3)艾辉,男,1976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1999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1999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在核工业集团下属建中化工总公司任电气工程师;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4 月,于华中科技大学攻读博士(硕博连读)学位;2007 年 4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台达电子武汉分公司任产品研发主任;2013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
人任研发中心技术总监职务。
    (4)何沙,男,1957 年 10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1989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物理系;2001 年 3 月毕业于澳大利亚
梅铎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2 年 2 月至 1986 年 7 月、1989 年 9 月至
1996 年 2 月在中南民族大学任物理系教师;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广州
邦克贸易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广州瑞曼妮服装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武汉福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2004 年 9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武汉光谷鸿景科技有限公司历任计划专
案经理、厂长、常务副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奥美集团下属两个子
公司(东莞奥美、东莞安信)任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
任运营总监。2015 年 9 月 7 日,由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为非职
工监事,任期三年。
    (5)刘志波,男,1979 年 7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注册会计师。2000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2000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湖北楚风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会计;2002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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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03 年 7 月在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武汉德威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在帝
尔有限、发行人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6)余建,男,1984 年 9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2008 年 6 月毕业于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08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
发行人任客服工程部经理。
    (7)雷合鸿,男,1985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机械工程师,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 2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广东珠海粤茂激光科技有限公
司任机械工程师;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1 月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机电一体化技
术专业函授学习;2009 年 3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历任机械工程师、研发
经理。
    (8)宋久高,男,1983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6 年 6 月毕业于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数控技术专业。2006 年 6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深圳永恒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员,2008 年 8 月至今在帝尔有
限、发行人任生产部经理。
    (9)李志强,男,1978 年 6 月出生,高中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1997 年毕业于湖北省随州市第一中学。1998 年 5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广东
省顺德市成美园艺有限公司任仓管,2000 年 5 月至 2005 年 12 月在广东省深圳
市成美园艺有限公司历任业务员、业务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广东
省珠海市粤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任职员。2010 至 7 月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
行政部副经理。
    (10)周瑜,男,1980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8 年 7 月毕业于南京炮兵学院。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在上海索
尼映像有限公司任电气特性技术员。200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 BTU 上海有
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在发行人任销售经理。
    (11)李文杰,男,1986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07 年 7 月毕业于湖北工业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2007 年 8 月年至 2009
年 12 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光电实验室任售后工程师。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在武汉拓普银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任售后工程师。2014 年 1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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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任销售部区域经理。
    (12)付振,男,1986 年 6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10 年 7 月毕业于西安工业大学应用物理专业。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任工程师。2014 年 8 月至今在帝尔有
限、发行人任销售部业务员。
    (13)王莹瑛,女,1985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07 年 6 月毕业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7 年 6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助理。2011 年 5 月至今在
帝尔有限、发行人任总经理助理。
    (14)严微,女,1983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7 年毕业于军事经济学院财务管理专业。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 5 月
湖北中尚贸易有限公司任会计助理。2008 年 5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历任
出纳、成本会计兼证券事务代表、职工监事。
    (15)张春艳,女,1975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02 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1992 年至 2002 年在河南省平顶
山星峰集团财务部任会计,2002 年至 2003 年在河南平顶山市南翔公司财务部任
会计主管,2003 年至 2004 年在武汉合力电器公司财务部任成本会计,2005 年至
2008 年在武汉诚行环保科技公司财务部任会计,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武
汉京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审计师,2009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
任财务部总账会计。
    (16)黄海,男,1985 年 11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9 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机械电子工程专业。2009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深圳精密达机械有限公司任机械设计工程师。2013 年 7 月至今在
帝尔有限、发行人任机械设计工程师。
    (17)黄海平,男,1988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10 年 7 月毕业于大连大学物理学专业。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天
长宏康电子有限公司任领班,2011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在安徽英发三友太阳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工艺工程师,2016 年 3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研发
中心工艺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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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马蓉,女,1990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2015 年 6 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光电信息工程专业。2015 年 7 月
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光学工程师。
    (19)程晓伟,男,1987 年 5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2015 年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原子分子物理专业。2010 年 9 月
至 2012 年 3 月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PVS 研究部任研发工程师,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在中科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任工程项目管理。2016 年 3 月至今
在发行人任光学工程师。
    (20)张浩,男,1986 年 8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8 年毕业于海军工程大学电气自动化专业。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在武汉南华工业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任电气工程师,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武汉华工激光有限责任公司任电气工程师,2014 年 5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
发行人任自动化系统部电气工程师。
    (21)刑宏锐,男,1987 年 9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07 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2007 年至 2009 年在武汉
帕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 年 8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客服工程部主
管。
    (22)李远鹏,男,1991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13 年 6 月毕业于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上海英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任机械设计工程师。2014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技术部任机械设计工程师。
    (23)倪勇,男,1984 年 4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05 年 7 月毕业于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2005 年 6 月
至 2007 年 2 月在群光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生产部任激光技术员。2007 年 2 月
至 2009 年 3 月在深圳奥瑞那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任技术部激光技术员。200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雅玛可精密塑胶(无锡)有限公司任激光工程师,2011 年 9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客服部任主管。
    (24)王文圆,男,1990 年 1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2011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软件职业学院光电子技术专业。2011 年 3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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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3 月在武汉奔腾楚天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任售后工程师。2013 年 4 月至今
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客服部项目主管。
    (25)吕凯,男,1988 年 5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11 年毕业于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光电子技术专业。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4 月在武汉奔腾楚天激光有限公司客服部任服务工程师。2014 年 5 月至今在
帝尔有限、发行人历任客户服务部工程师、项目主管。
    (26)许念,男,1988 年 7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11 年毕业于武汉市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激光加工技术专业。2011 年 7 月
至 2013 年 4 月在上海帝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任工程部工程师,2013 年 5 月
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客户服务部项目主管。
    (27)童琴,女,1984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2010 年 6 月毕业于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007 年至 2009 年在武汉弘
博软件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任人事专员,2009 年至 2010 年在武汉好前程科技有限
公司任人事行政主管,2010 年至 2012 年在武汉鼎师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人
事行政经理,2012 年 3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人事行政经理。
    (28)张军,男,1969 年 6 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1989 年 7 月毕业于武汉市第一职教中心。1989 年至 1991 年在武汉电视机
厂任调试,1992 年至 2001 年在武汉大风电气有限公司任销售、售后,2002 年至
2008 看在武汉嘉铭激光有限公司任售后,2009 年 6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
任电控主管。
    (29)伍凯青,女,1974 年 8 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1994 年 6 月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管理专业。1995 年 1 月至 1998
年 11 月在佛山益达集团任计划跟单,2000 年 4 月至 2004 年 12 月德力电脑有限
公司任售后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在珠海粤茂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任
售后部门助理,2009 年 5 月至今在帝尔有限、发行人任采购专员。



    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

    张桂琴是发行人创始股东,2015 年 5 月前张桂琴持有发行人前身帝尔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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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的股权。2015 年 5 月,张桂琴将其持有的 5.6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彭新波
0.65%、张立国 4.98%,彭新波是公司股东武汉速能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
伙人武汉赛能的总经理,张立国是张桂琴弟弟。请发行人说明:(1)张桂琴的
全部履历情况,2015 年 5 月转让持有的帝尔有限全部股权的原因。(2)张桂琴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申报期
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3)张立
国控制的武汉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主营
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与发行人的股东是
否重叠,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
生交易。(4)武汉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生产激光器,2014 年发行人向其
采购的 85.21 万元激光器等材料的来源,价格是否公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张桂琴、张立国的个人履历、情况调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2、获取了张桂琴、张立国出具的关于受让股权原因的说明;
    3、获取了张桂琴出具的其自身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
资的企业),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发生交易书面说明;
    4、获取了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的工商书式
档案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
    5、获取了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
    6、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合同台账情况,以核查是否存在与张桂
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发生交易的情况;
    7、核查发行人银行账户是否存在与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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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8、通过走访、函证方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张桂琴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以及武汉雷哲、武汉施利
德激光有限公司是否与其发生过交易;
    9、获取并查阅了武汉雷哲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年度财务报告;
    10、获取并查阅了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事项通知书;
    11、获取并查阅了武汉雷哲提供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g《授权
书》以及合同;
    1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第三方激光器报价单。


       核查内容:


       (一)张桂琴的全部履历情况,2015 年 5 月转让持有的帝尔有限全部股权
的原因


       1、张桂琴的全部履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张桂琴主要履历如下:
    张桂琴女士为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2012319630818****,住址为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旋峰寺村方家河 6 号。张桂琴
在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旋峰寺村务农。


       2、2015 年 5 月转让持有的帝尔有限全部股权的原因
    2008 年 4 月,张桂琴与李志刚及帝尔有限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帝尔有限,
张桂琴共向公司出资 6.25 万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2015 年,彭新波有意以 126.75 万元对价受让张桂琴持有的 0.65%公司股权,
张桂琴考虑到自身对帝尔有限的初始投资为 6.25 万元,以 126.75 万元的对价转
让股权可以即时收回投资成本且有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同意将帝尔有限
0.65%的股权转让给彭新波。与此同时,为支持弟弟张立国的事业发展,决定将
剩余帝尔有限 4.98%的股权以 0 元对价转让给张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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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对张立国、张桂琴的访谈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张桂琴向张立国、彭新
波转让股权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原股东张桂琴转让全部股权系其对帝尔
有限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风险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本次股权转让为其真实
意思,转让过程合法合规,相关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
争议。


       (二)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
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
生交易


       1、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
况
       经核查,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
关情况如下: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          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方平润            配偶             务农                     --

 周继芸            母亲             务农                     --

 方秀民            女儿             务农                     --

 张立华            弟弟             务农                     --

 张友琴            妹妹             务农                     --

 方华胜      妹妹张友琴的配偶       务农                     --

 张福琴            妹妹             务农        武汉雷哲(持股比例:1.25%)

 陈大发      妹妹张福琴的配偶       务农                     --
                                                武汉雷哲(持股比例:98.75%)、
                                                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持股
                                                比例:90%,于 2017 年 11 月 22
 张立国            弟弟           武汉雷哲
                                                日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武
                                                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66.67%)、深圳市千里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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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亲属关系           工作单位            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
                                ABB 中国有限公司武
  符红       弟弟张立国的配偶                                    --
                                    汉分公司



    2、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在申报期
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1)根据上述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
的有关情况,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主要包括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
司、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里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武汉雷哲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张立国的姐姐张桂琴将其所持
有的帝尔有限 5.63%股权全部转让给张立国和彭新波,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次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前,张桂琴
系帝尔有限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经核查,武汉雷哲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过如下交易:
    ①2014 年 3 月 4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DR20140304),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2 台激光器,单价:293,560.00 元/台,
合同金额:587,120.00 元。
    ②2014 年 3 月 26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DR20140326),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1 台激光器,合同金额:195,000.00 元。
    ③2014 年 8 月 11 日,武汉雷哲与帝尔有限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号:
DR20140811),帝尔有限向武汉雷哲采购 1 台激光器,合同金额:214,864.00 元。
    (2)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武汉雷
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千里智能控制
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武汉雷哲、武汉施利
德激光有限公司、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存在以下交
易的情形。
    ①武汉雷哲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客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供
应商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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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如下交易:

       交易方            年度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
                        2014 年         销售激光器            386,162 元(含税)
        公司

深圳英诺激光科技有限
                        2014 年         销售激光器           1,140,346 元(含税)
        公司

                                  采购平凸(凹)透镜、普
                        2014 年                               125,260 元(含税)
                                      通(特殊)窗口

                        2015 年        采购普通窗口            32,830 元(含税)
武汉优光科技有限责任
                                  采购平凸(凹)透镜、普
        公司            2016 年                                45,100 元(含税)
                                             通窗口

                                  采购平面反射镜、普通窗
                        2017 年                                52,785 元(含税)
                                              口

深圳英诺激光科技有限    2014 年         采购激光器            394,844 元(含税)

        公司            2015 年         采购激光器             65,000 元(含税)

 Advanced Optowave
                        2014 年         采购激光器             美元 1,092,674.00
    Corporation

    ②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公司供应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存在发生如下交易:
      交易对方           年度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2014 年      提供技术服务费          180,900 元(含税)
        公司

    ③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帝尔激光的供应商瑞镭激光技术
(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器有限公司、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
公司、北京风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龙创日盛机电
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日月新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优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
汉市江夏区艾丁电脑经营部、易格斯拖链轴承仓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上海全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卓立汉光仪器
有限公司、广州普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武汉科伦机电有限公司、武汉护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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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等 17 家单位发生交易。
    ④根据深圳市千里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如下“1、
持有本公司 5%股权的股东张立国同时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帝尔激光”)的股东。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与帝尔激光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及交易情况,与帝尔激光的客户和供应商也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发生交易。
2、本公司不存在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本公
司将来亦不会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或对其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3、
如上述说明与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张桂琴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以及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在报告期内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
没有发生其他交易。


    (三)张立国控制的武汉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
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与
发行人的股东是否重叠,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1、武汉雷哲
    (1)武汉雷哲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武 汉 雷 哲 成 立 于 2008 年 3 月 7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00672758009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
为张立国,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8 年 3 月 7 日至 2028 年 3
月 6 日,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武汉市东湖
开发区关山一路 1 号光谷软件园 4.1 期 A 区 A2 幢 14 层 1 号,经营范围为光机电
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咨询;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2)武汉雷哲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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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7 年           2016 年           2015 年           2014 年
      资产                358.46            361.79             416.68              883.40
   净资产                 242.14            244.77             260.10              263.64
  营业收入                 25.19             47.76             259.16         1,640.22
   净利润                  -2.62            -15.33              -3.54               17.93

      (3)武汉雷哲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重叠
      武汉雷哲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立国             47.5                    47.5                 95

  2          张福琴              2.5                    2.5                   5

         合计                    50                      50                  100

      2011 年 10 月 18 日,张立国以货币增资 150 万元,增资后各股东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立国             197.5                  197.5               98.75

  2          张福琴              2.5                    2.5                 1.25

         合计                    200                    200                  100

      经核查,前述增资后,武汉雷哲的股权结构至今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武汉雷哲的控股股东张立国现同为发行人的股东,张立国现持有发
行人 4.26%的股份。除此以外,武汉雷哲与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其他重叠情形。
      (4)武汉雷哲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发生交易
      武汉雷哲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发生交易详见“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之第(二)部分即“(二)张桂
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关情况,在申报期
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的相关内容。
      2、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
      (1)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完毕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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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注销前的主营业务及其他相关信息如下:公司成立
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注册号为 42010000030838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国,注册资本为 3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6
年 11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5 日,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保利花园
2-1-1103,经营范围为“光机电产品的研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生产、销售”。
    (2)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
业收入、净利润)
    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东新国税通【2015】
1058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武地
税税通【2015】30187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注
销税务登记,并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鄂武)
登记内销字【2017】第 2022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4 年            1.09           -3.24               29.23           -0.07

    (3)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重叠
    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该公司自成立后未
发生股东变更):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立国            2.7                  2.7                 90

    2        段岚岚            0.3                  0.3                 10

           合计                 3                    3                  100

    经核查,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张立国现同为发行人的股东,
张立国现持有发行人 4.26%的股份。除此以外,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与发行
人的股东不存在其他重叠情形。
    (4)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
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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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详见“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之第(二)部
分即“(二)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有
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
交易”的相关内容。
    3、相关说明与承诺
    2018 年 1 月 30 日,张立国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人投资的武汉
雷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施利德”)、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铱科赛”)在申报期
内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存在关联关系,
且武汉雷哲与帝尔激光存在交易情形,但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武汉雷哲、施利
德、铱科赛已与帝尔激光不存在关联关系。2、武汉雷哲、施利德、铱科赛与帝
尔激光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武汉雷哲与帝尔激光的客户常州英诺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兼客户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武汉优光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 存在交易的情形,
施利德与帝尔激光帝供应商兼客户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
情形,铱科赛与帝尔激光的供应商瑞镭激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科铭仪
器有限公司、米思米(中国)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风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衡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日月新冷冻
设备有限公司、武汉优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江夏区艾丁电脑经营部、易
格斯拖链轴承仓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
上海全力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广州普华环保设备有限公
司、武汉科伦机电有限公司、武汉护航科技有限公司、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
等 17 家单位存在交易的情形。3、本人投资的武汉雷哲、施利德、铱科赛、深圳
市千里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基于双方业务发展及正
常经营所需而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为帝尔激光输送利益的情形。4、本
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投资的企业武汉雷哲、铱科赛、施利德(已注销)及深圳市
千里智能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和其他利益
输送行为,本人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将来亦不会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或对其
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投资的企业与帝尔激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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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与帝尔激光的其他客户和供应商也不存在关
联关系,亦未发生交易。5、如上述说明与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
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 年 1 月 30 日,武汉雷哲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1、本公司与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的客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
有限公司、供应商武汉优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供应商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 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形。本公司与上
述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基于双方业务发展及正常经营所需而进行,不存在为帝尔激
光输送利益的情形。2、本公司不存在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和其他
利益输送行为,本公司将来亦不会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或对其进行其他形
式的利益输送。3、如上述说明与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武汉雷哲和武汉施利
德激光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均不再具有关联关系;武汉雷哲和武汉施利德激光有
限公司与发行人均不存在股东重叠的情形;武汉雷哲和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
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少量交易的情形,但该等交
易是基于双方业务发展及正常经营所需而进行,不存在为帝尔激光输送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为帝尔激光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上述情
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武汉雷哲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生产激光器,2014 年发行人向其采购的
85.21 万元激光器等材料的来源,价格是否公允


    武汉雷哲主要从事光学器材的转手贸易,不从事激光器的生产,其销售给公
司的激光器系从美国激光器供应商 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 采购。公司
在 2014 年向武汉雷哲采购的激光器具体情况及其采购单价与公司向第三方采购
单价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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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                                   采购数     采购单价   武汉雷哲采购成
                      型号
  称                                       量     (不含税)    本单价(注)

激光器   AWAVE-355-10W-30KLaserSystem       2     250,905.99     204,309.50

激光器       AWAVE-355-8WLaserSystem        1     166,666.67     135,141.60

激光器    AWAVE-532-22WLaserSystem          1     183,644.44     167,022.70

    注:武汉雷哲采购成本单价以 2014 年全年人民币汇兑美元的平均汇率
6.1428 元换算。
    公司与武汉雷哲通过协商后确定激光器价格,通过对比武汉雷哲向激光器生
产商采购同型号激光器的采购成本单价发现,在与发行人的激光器销售交易中,
武汉雷哲均有盈利,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等交易不公允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14 年发行人向武汉雷哲采购激光器是基于双
方业务发展及正常经营所需而进行,价格公允。



    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5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刘常波的弟弟的配偶控制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刘常波担任该公司监事,该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完成注销。请发行人说明:
该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重叠,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书式档案;
    2、获取并查阅了原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柯丽萍出具的情况说明;
    3、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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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鄂武)登记内销字【2017】
第 615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核查内容:


    (一)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完毕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前的主营业务及其他相关信息如下:该公司
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注册号为 420100000159229,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柯丽萍,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营业期限为自 2009 年
7 月 2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登记机关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
住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 1 号光谷软件园 4.1 期 A 区 A2 幢 14 层 1 号,
经营范围为“激光(不含医学激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
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货物或技术)”。



    (二)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
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清理情况表》,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自行终止经营并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武汉英捷激光
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
利润)。



    (三)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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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柯丽萍                     10                100

    截至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注销之日,其股东及出资情况未发生变
化。



       (四)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
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柯
丽萍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刘常波的弟弟的配偶,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的《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清理情况表》,并经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柯丽萍出具的情况说明,武
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股东不
存在重叠的情形,武汉英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申报期内并未实际发生经营,
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发生交易。




       六、《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7

       发行人目前向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用的部分厂房被法院裁定
查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向法院提交了
解除财产查封申请书,请求裁定解除相关土地、厂房的查封。目前解除查封的
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向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租用的厂房用途、面积,占发行人全面生产经营面积的比例。(2)解除
查封的相关手续进展情况。(3)该租赁厂房是否涉及到其他诉讼、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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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约是否稳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获取了发行人就租赁厂房事项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并对发行人租用厂房进
行实地查验;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鄂 01 执 639 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厂房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
    5、获取并查阅了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高科”)
就发行人向其所承租房产是否存在其他诉讼纠纷、产权纠纷的书面说明;
    6、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2018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
    7、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发行人租赁
厂房查封、解封、诉讼及其他产权纠纷情况进行走访核查;
    8、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
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检索了武汉高科诉讼
纠纷信息。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向武汉高科租用的厂房用途、面积,占发行人生产经营面积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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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日,发行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共
计三处,均系向武汉高科租用,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面积的 100%,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出租方                坐落位置                  面积       用途     备案情况

                  武汉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光谷光    2,000
 1                                                                生产经营    已备案
                       存储产业园”3 号厂房一楼         平方米

          武汉    武汉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光谷光    880.68
 2                                                                生产经营    已备案
          高科         存储产业园”3 号厂房二楼         平方米

                  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师园路鸿景 DVD 光学   2,700
 3                                                                生产经营    已备案
                  头生产车间                            平方米



       (二)解除查封的相关手续进展情况


       武汉高科因下属单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诉迪源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高科作为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光存储园三号厂房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
为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006349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新国用(2007)第 146
号)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致使发行人所租
赁的上述第 1、2 项房产及第 1、2、3 项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
       该案已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 01 民初第 4623 号《民
事判决书》,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胜诉且判决已生效,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作出(2017)鄂 01 执 639 号《民事裁定
书》,并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送达了(2017)
鄂 01 执 639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解除对担保人武汉高科所有的
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光存储园三号厂房的房产及土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00634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为武新国用(2007)第 146 号)的查封。
       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前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查
询了发行人租用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查封解除情况,查询结果显示:武汉市东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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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光存储园三号厂房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查封
手 续 均 已 办 理 完 毕 。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发 行 人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
赁厂房解除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9)。
    根据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武汉市房屋产权登
记信息查询单》,发行人承租的武汉高科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
师园二路 5 号光存储园三号厂房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抵押情形。


    (三)该租赁厂房是否涉及到其他诉讼、产权纠纷,租赁合约是否稳定,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武汉高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前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走访核查,未发现发行人租用武汉高科的三
处厂房涉及到其他诉讼、产权纠纷。
    本次发行人租用厂房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查封系出租人武汉高科作为案外
人为下属单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诉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原因,现上述查封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与武汉
高科的租赁合约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也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用
的厂房用途为生产经营,面积合计为 5,580.68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生产经营
面积的 100%;解除查封手续已办理完毕;未发现该租赁厂房涉及到其他诉讼、
产权纠纷,未对租赁合约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七、《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8

    请发行人说明:(1)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
行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目前在册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
履历情况;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追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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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历;(3)历史上退出股东的主要履历情
况;(4)目前在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
来;(5)目前在册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
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
往来;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6)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书式档案;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
    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股权转让的银行转账凭证;
    5、获取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
的历份《证券持有人名册》;
    6、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目前在册自然人股东的履历;
    7、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目前在册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
    8、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目前在册非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
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履历;
    9、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史上退出股东的履历;
    10、获取了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出具的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和其
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相关情况的声明承诺书;
    11、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2-7-78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2、查阅了发行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就其对外投资情况、
   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及资金、业务往来等情
   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13、就与发行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对外投资企业之间是否
   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情况,向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核查;
         14、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以及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的银行流水;
         15、获取并查验了苏州六禾取得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海六禾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
         16、在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检索了苏州六禾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情况、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核查内容:


         (一)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协议、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的背景和原因、定价依据、所履行的法律
   程序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核查情况如下:
                                                                                    是否存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                                                        在纠纷
  时间                            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情况                                                          或潜在
                                                                                      纠纷
            王纯将持有帝尔有
            限 25%的股权(认缴
            出资 25 万元、实缴
            出资 12.5 万元)以
                                                                (1)股东会决议;
            12.5 万元转让给李
                                               按照实缴出资金   (2)签署股权转让
2009 年 7   志刚。本次转让时,    股东王纯离
                                               额,双方协议转   协议;(3)修改公    否
   月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职转让股权
                                               让。             司章程;(4)工商
            100 万元,实收资本
                                                                变更登记。
            为 50 万元(2009 年
            10 月,帝尔有限实
            收资本增加至 100
            万元)。

                                           2-7-79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是否存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                                                          在纠纷
  时间                           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情况                                                            或潜在
                                                                                        纠纷
            上海六禾出资 1,500
            万元新增帝尔有限
                                                                  (1)股东会决议;
            注册资本 11.1111                    基于帝尔有限发
                                                                  (2)签署增资协
            万元,1,488.8889                    展前景,各方协
2011 年 5                        帝尔有限生                       议;(3)会计师验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商确定按照投后                         否
   月                            产经营需要                       资;(4)修改公司
            变更后帝尔有限注                    估值 1.5 亿元计
                                                                  章程;(5)变更登
            册资本为 111.1111                   算。
                                                                  记。
            万元,上海六禾的持
            股比例为 10%。
            帝尔有限将资本公
            积中 1,388.8889 万                                    (1)股东会决议;
            元转增注册资本,注                  股东会决议按照    (2)会计师验资;
2011 年 6                        帝尔有限生
            册资本增加至 1,500                  各股东持股比例    (3)修改公司章      否
   月                            产经营需要
            万元,各股东按照持                  转增注册资本。    程;(4)工商变更
            股比例同比例进行                                      登记。
            转增注册资本。
            李志刚、段晓婷、张
            桂琴分别将其持有
                                                张桂琴与张立国
            的帝尔有限 1.5%、
                                                之间为 0 元股权   (1)股东会决议;
            1.3%、0.65%的股权
                                 股东协商一     转让;其他股权    (2)签署股权转让
2015 年 5   以 292.5 万元、
                                 致通过协议     转让参照公司未    协议;(3)修改公    否
   月       253.5 万元、126.75
                                   转让         来发展前景,交    司章程;(4)工商
            万元转给彭新波,张
                                                易各方协商定      变更登记。
            桂琴将持有的 4.98%
                                                价。
            股权以 0 元转给张
            立国。
            上海六禾出资 100.1
            万元新增帝尔有限
                                                股东间协商确定    (1)股东会决议;
            注册资本 38.5 万
                                                增资价格为略高    (2)签署增资协
            元,61.6 万元计入
2015 年 7                                       于每股净资产      议;(3)会计师验
            资本公积,变更后帝    增资扩股                                             否
   月                                           (2.1 元/股)的   资;(4)修改公司
            尔有限注册资本为
                                                价格 2.6 元/股    章程;(5)工商变
            1,538.5 万元,上海
                                                (注)。          更登记。
            六禾的持股比例为
            12.25%。




                                             2-7-8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是否存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                                                            在纠纷
  时间                           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情况                                                              或潜在
                                                                                          纠纷

            上海六禾将其持有
                                                 转让价格核算为     (1)股东会决议;
            的帝尔有限 5.72%股
                                                 10.88 元/1 元出    (2)签署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权以 957.0777 万元
                                  股东变更       资额,基于帝尔     协议;(3)修改公    否
   月       转给王烨、6.53%股
                                                 有限发展前景,     司章程;(4)工商
            权以 1093.8023 万
                                                 各方协商定价。     变更登记。
            元转给苏州六禾。

            发行人增加注册资                                        (1)股东大会决
            本至 1,658.5 万元,                                     议;(2)签署股份
            彭新波、朱双全、徐                                      认购协议;会计师
                                                 公司与投资者协
            秀珠以每股 24 元认                                      验资;(3)全国股
2017 年 5                                        商确定,按照投
            购 120 万股股份,共 增资扩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备     否
   月                                            后估值 4 亿元计
            出资 2,880 万元,其                                     案;(4)新增股份
                                                 算。
            中:120 万元计入股                                       登记;(5)修改公
            本,剩余部分 2,760                                      司章程;(6)工商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变更登记。
                                                 武汉速能为员工
                                                 持股平台。考虑
                                                 本次转让为让公
            李志刚、段晓婷、张
                                                 司重要员工间接
            立国分别将其持有
                                                 持有公司股份,
2017 年 6   的发行人 49.8 万     为实施员工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
                                                 因此转让价格定                          否
   月       股、12.4 万股、4.1   股权激励                           统协议转让。
                                                 为 9.2 元/股,低
            万股的股份转让给
                                                 于前次定向增发
            武汉速能。
                                                 的认购价格。本
                                                 次股份转让涉及
                                                 股份支付。

            发行人以总股本
            1,658.50 万股为基                                       (1)股东大会决
            数,以资本公积向全                                      议;(2)会计师验
2017 年 6                        扩充股本规      各股东按照原持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资;(3)修改公司    否
   月                                模          股比例转增。
            13 股,转增后发行                                       章程;(4)工商变
            人总股本为                                              更登记。
            3,814.55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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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是否存
            发行人历次增资和                                                          在纠纷
  时间                           背景和原因        定价依据       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股权转让情况                                                            或潜在
                                                                                        纠纷

            发行人以总股本
            3,814.55 万股为基                                     (1)股东大会决
            数,以资本公积向全                                    议;(2)会计师验
2017 年 9                        扩充股本规   各股东按照原持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资;(3)修改公司    否
   月                                模       股比例转增。
            3 股,转增后发行人                                    章程;(4)工商变
            总股本为 4,958.915                                    更登记。
            万股。

         注:上海六禾在 2011 年 5 月投资入股帝尔有限时曾与帝尔有限及李志刚、
   段晓婷、张桂琴等签署《武汉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就股东权
   利质押限制、控股权保证、股权激励、优先出售权、再次增资权、优先认购权、
   反稀释权、委派董事等作出安排,但前述各方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签署《<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相关方一致同意终止上述约定
   条款。发行人在此背景下进行本次增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均系各方真实意思
   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历次增资及股权转
   让合法有效,相关各方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目前在册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履历情况;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
   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说明追溯后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
   历


         1、目前在册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49,589,150
   股,共有 9 名股东,其中:苏州六禾、武汉速能等 2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其余 7
   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发行人 7 名自然人股东最近 5 年履历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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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号       姓名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最近五年任帝尔有限、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8 日起
  1       李志刚
                   至今任武汉赛能执行董事。

                   最近五年任帝尔有限、发行人董事;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任武汉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7 年
  2       段晓婷
                   5 月 8 日起至今任武汉赛能监事;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至今任武汉速

                   能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赛能的委派代表。

                   最近五年任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自 2014 年 4

  3       彭新波   月 14 日起至今任武汉亿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自 2015 年 9 月

                   7 日起至今任发行人监事;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起至今任武汉赛能经理。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董事、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北京

                   恩维协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晶品新

  4        王烨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央数文化(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巨匠软开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学点教育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

                   最近五年任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5       张立国   日决议解散注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 6 日起至今任武

                   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最近五年任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6 年 2 月起至今

  6       朱双全   任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 年 5 月起至今任杭州

                   旗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最近五年曾任江苏南方天奇集团公司财务部长(于 2014 年退休);现任

  7       徐秀珠   江苏南方天奇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天承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天奇车

                   架有限公司、天奇智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发行人目前在册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以及追溯后主要自然人股东、
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历
      (1)发行人目前在册非自然人股东苏州六禾的财产份额结构以及追溯后主
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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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苏州六禾为有限合伙企业,共有 20 名合伙人,其中:16 名合伙人为自然人,
4 名合伙人为非自然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苏州六禾的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苏州六禾的财产份额结构以及追溯后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履历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万元)    (%)
                                              最近五年任深圳市凌润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
 1         曹雪平       1,000          10
                                              事兼总经理。
                                              最近五年任广东钺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
 2         周英顶          600         6
                                              部经理。
                                              最近五年任湖南清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总经
 3          曹健           600         6
                                              理。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华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
 4          朱勤           500         5      经理、上海六禾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晟燕医
                                              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最近五年任上海三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董
 5         王正东          500         5
                                              事长。
                                              最近五年任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6          邱宇           500         5
                                              长兼总经理。
 7         卓晓帆          450     4.5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总经理。
                                              最近五年曾任河南省郑州种畜场生产部车间
 8         王爱民          400         4
                                              主任。
 9         张玉琴          400         4      最近五年任上海业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
 10        夏晓辉          350     3.5        限公司和上海六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六禾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11        霍锡畴          300         3      最近五年任广东福华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最近五年曾任人人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上
 12         黄辉           300         3      海好字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
                                              理。
 13        张红青          300         3      最近五年任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 年 9 月毕业于美国塔尔萨大学经济专
 14        邓慕哲          300         3
                                              业。
                                              2017 年 9 月毕业于美国约翰霍普京斯大学金
 15        程鹏宇          300         3      融学专业,现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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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万元)   (%)
                                              最近五年任深圳市瑞银聚财投资发展有限公
 16        陈春英          200         2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7       上海六禾         500         5      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见下述①。
         上海尚理投
 18                     1,000          10     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见下述②。
         资有限公司
        西藏源江创
        业投资合伙
 19                     1,000          10     财产份额结构及追溯情况见下述③。
        企业(有限合
            伙)
         上海六禾创
 20      业投资有限        500         5      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见下述④。
             公司
         合计           10,000     100



       ①上海六禾的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
       上海六禾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 15 名自然人。上海六禾的股权
结构及其股东最近 5 年的履历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股东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万元)   (%)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
 1         徐志云          75      2.5
                                              投资部总监。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基金经理
 2         代文超          15      0.5        助理,现任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
 3         卓晓帆          300         10     以上已披露,详见上述。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员研
 4          戴斌            6      0.2        究员、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研究员,现任上
                                              海六禾证券投资部副总监。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基金经理助
 5         陈信余          18      0.6
                                              理。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
                                              伙人,现任上海六禾金融产品部总监、上海
 6         陈清明          132     4.4
                                              六禾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
                                              理。
 7         沈程翔          240         8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董事、上海六禾创业投


                                            2-7-8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认缴出资
序号        股东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万元)     (%)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8          陆红            21      0.7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市场销售部副总监。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董事,自 2017 年 9 月起
 9          邓葵           330          11     至今任上海六禾嘉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总经理。
 10         杨骋             6      0.2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交易员。

 11        原春海            3      0.1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行政部行政。

 12         王烨           264      8.8        以上已披露,详见上述。

 13        游晓慧            6      0.2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基金经理。

 14        夏晓辉          1,419    47.3       以上已披露,详见上述。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六禾证券投资部副总监,
 15        施少华          165      5.5        现任东吴在线(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策略投资总监。
         合计              3,000    100



       ②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
       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2 名自然人,其股权结构及股东最近 5 年履
历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股东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万元)     (%)
 1         张心如          315          50     已于 2003 年 12 月退休。

 2         张逸如          315          50     已于 2000 年 11 月退休。

         合计              630      100



       ③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结构及追溯情况
       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 2 名自然人,其财产份
额结构及股东最近 5 年的履历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认缴出资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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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金额      比例
                        (万元)    (%)
                                                最近五年任南京也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
 1          温淑燕          40         0.4
                                                行董事兼总经理。
                                                最近五年任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
 2              珏珏     9,960         99.6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合计            10,000        100



       ④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共 6 名(其中:5 名股东为自然人,1 名
股东为非自然人),其股权结构及股东最近 5 年履历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股东         金额          比例             最近 5 年履历情况或备注
                       (万元)        (%)
                                                最近五年任上海宝聚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
 1         王一迅       95.2941          6
                                                司总经理。
                                                最近五年曾任华院数据技术(上海)有限公
 2          杜挺        47.6471          3      司研究总监,现任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创投事业部投资经理。
                                                最近五年任上海丰帆市场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3         徐略涛       317.6471        20
                                                理。
                                                最近五年任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4         姜成章       31.7647          2
                                                裁。
                                                最近五年曾任上海向日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         陈璧葵       63.5294          4      总经理,现任上海冠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
                                                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见前述“①上海六禾的
 6        上海六禾     1,032.3529       65
                                                股权结构及追溯情况”。

         合计          1,588.2353       100



       (2)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武汉速能的财产份额结构以及追溯后主要自然
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历
       武汉速能的财产份额结构以及追溯后主要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近 5 年的履
历情况详见“三、《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3”之第(二)部分之“2、武汉速能
成立时间、合伙人出资情况和出资资金来源”、“3、武汉速能的合伙人简介、简
历”。


                                              2-7-87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三)历史上退出股东的主要履历情况


     发行人历史上退出股东包括王纯、张桂琴、上海六禾,其中自然人股东主要
履历情况如下:
     1、王纯:男,汉族,1972 年 10 月 23 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
九州大道西 2108 号 1 栋 1 单元 901 房,身份号码为 43242119721023****。自 2008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止任帝尔有限监事。自 2009 年 4 月 24 日起
至今任珠海铭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2、张桂琴:详见前述“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之第(一)部分之
“1、张桂琴的全部履历情况”。


     (四)目前在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
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是否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资金
往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李志刚、艾辉、朱凡、雷合鸿、余
建,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
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以下简称“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如下:
序                持股比例
        股东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号                 (%)

                             (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1      李志刚     56.69     (3)为发行人股东武汉速能有限合伙人;

                             (4)为发行人股东武汉速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武汉赛能的股东并担任武汉赛能的执行董事。



                                      2-7-88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持股比例
        股东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号                 (%)

                             (1)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任发行人董事;

2       段晓婷     13.33     (3)为董事、副总经理刘常波之配偶;

                             (4)为武汉速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赛能的

                             委派代表,持有武汉赛能 30%股权并任武汉赛能监事。

                             (1)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3       彭新波      7.16
                             (3)为武汉速能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赛能的

                             经理。

4      苏州六禾     6.06     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2)为发行人股东苏州六禾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

5       王烨        5.30     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派代表;

                             (3)与发行人董事沈程翔共同投资上海六禾,其中:王烨持

                             有上海六禾 8.8%的股权、沈程翔持有上海六禾 8%的股权。

                             为帝尔有限原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桂琴的弟弟(自 2016 年 5
6      张立国       4.26
                             月 27 日起,张立国与发行人不再具有关联关系)。

                             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志刚控
7     武汉速能       4
                             制的企业。

8      朱双全       1.99     --

9      徐秀珠       1.21     --

      合计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以上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与
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及签
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与发行
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与发行人、发行
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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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五)目前在册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
     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对股东的核查请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1、发行人在册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为 9 名,
     其中:自然人股东 7 名,非自然人股东 2 名。
         (1)发行人在册 7 名自然人股东除发行人外的对外投资情况
序                                  出资比例
       姓 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商务调查);
                    武汉速能         24.67     企业形象策划。(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      李志刚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依
                    武汉赛能          70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珠海横琴新区荣
                 通股权投资合伙        3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有限合伙)
2      段晓婷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依
                    武汉赛能          30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信息技术咨询;户外活动拓展;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武汉亿瀚科技有
                                      52.5     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限责任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
                                               理,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
                 上海瀚叶投资控
3      彭新波                         0.38     企业营销策划;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股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证券及期货投资咨询
                 武汉远效投资管
                                      2.5      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
                   理有限公司
                                               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范围与期限内经营)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
                 上海六禾之颐投
                                               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
4      王   烨   资中心(有限合      18.36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伙)
                                               营活动)




                                             2-7-9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姓 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
                 上海六禾        8.8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上海六禾之同投              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
              资中心(有限合     3.5      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运动控制器、驱动器、电机、专用控制系统、计算
              深圳市千里智能
                                          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控制科技有限公      5
                                          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司
                                          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
                                          光机电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技术
                                          咨询;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武汉雷哲       98.75
                                          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5    张立国
                                          或技术)
                                          激光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智能装备及相关产品
                                          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激光设备的精密加工及
              武汉铱科赛科技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软件产品的开发;
                                66.67
                有限公司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子信息材料、半导体及光电材料、功能性新材料
                                          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服务;芯片设计和软件开发
                                          业务及服务;云打印及数字快印、服务(不含印刷);
                                          新材料、软件及芯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及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自产产品及
              湖北鼎龙控股股
                                15.46     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
                份有限公司
                                          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
                                          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
6    朱双全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企业管
                                          理咨询及服务;专利转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
                                          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
              湖北高投鼎鑫股
                                          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
              权投资中心(有     --
                                          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
                限合伙)
                                          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姓 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开发、生产、销售阀门、闸门、水处理设备系列产
                                            品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销售消防阀门、消火
                武汉大禹阀门股              栓。建筑用电器材料、设备、管件、消防设备及器
                                   1.06
                  份有限公司                材销售。以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水系统的技
                                            术服务;房屋租赁(不含旅馆)。(依法须经审批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营;软硬件生产与销
                                            售;仪器仪表的销售;环境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
                                            机电安装;环境咨询服务;环境自动监控(测)软
                武汉巨正环保科              硬件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
                                   4.14
                  技有限公司                统技术、节能减排、环保业务流程管理研究与相关
                                            工程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租赁;数据服务。(依法
                                            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
                无锡天奇投资控
                                   30       含证券、期货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股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地板、非标五金的制造、加工;钢地板安装;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7     徐秀珠   无锡英特地板有
                                   20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江苏南方天奇投              利用公司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30
                  资有限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目前在册非自然人股东苏州六禾及其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
     后的合伙人或股东除发行人外的对外投资情况
         ①苏州六禾除发行人外的对外投资情况(合计 17 家)
       被投资企业名   出资比例
序号                                                      经营范围
             称         (%)
                                 从事教育科技、网络科技、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数据处理服务,
       上海学点教育              网页的设计、制作,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不
 1                       16
       科技有限公司              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
                                 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咨询;项目投资;设计、制作、
       南京突触文化              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
 2                       20
       传媒有限公司              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被投资企业名   出资比例
序号                                                     经营范围
             称         (%)
                                 从事互联网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和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
       慷沐信息科技
                                 象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不
 3     (上海)有限      4
                                 含经纪),人才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职业咨询
           公司
                                 (不得从事职业经纪),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
                                 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影视策划;
                                 翻译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
       北京小龙虾科              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
 4                       --
         技有限公司              产管理;项目投资;软件咨询;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自行开发的
                                 产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服务;文化艺术活动交
       武汉智寻天下              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
 5                      9.77
       科技有限公司              理、发布;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组织文
                                 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
                                 划、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影视策划;
                                 翻译服务;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
       北京快签科技              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
 6                       20
         有限公司                产管理;项目投资;软件咨询;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自行开发的
                                 产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销售、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
       南京云账房网
                                 络工程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
 7     络科技有限公      --
                                 税咨询;商标代理;企业登记代理;代理记账、人才中介。(依
           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3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被投资企业名   出资比例
序号                                                     经营范围
             称         (%)
                                 从事信息技术、网络科技、通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页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
       上海阅人信息
 8                      1.78     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技术有限公司
                                 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件开发、手机软件开发与推广;服装及工艺品(不含文
       武汉所见网络
 9                       --      物)的设计、制作及销售;办公用品的制作与销售。(依法须经
       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硬件及通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计算
                                 机网络集成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周边设备销售;网站建
       武汉小果科技
 10                      10      设、网页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
         有限公司
                                 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武汉余唐科技              互联网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工程技术研究及技术发展。(依法
 11                    10.06
         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电脑网络工程;计算机软
       数尊信息科技              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企业征信服务
 12    (上海)有限      --      (不得从事信用担保、金融担保);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
           公司                  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商务信息咨
                                 询;会议会展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软件开发、设计、销售;游戏软件开
                                 发;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网页设计;经济与商务咨询;企业管
       南京美猫网络              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电子产品、工艺品、礼品销售;自营和
 13                      12
       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
                                 场调查;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通讯设备(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
                                 日用百货、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及箱包、工
                                 艺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玻璃制品、婴儿用品、百货、珠宝
       无锡智道安盈              首饰、图书期刊的销售(含网上销售);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的
 14                      --
       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维修、保养;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票务代
                                 理;国内旅游经营服务、入境旅游经营服务;旅游咨询服务;生
                                 态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管理;工艺美术品制造、销
                                 售;社会经济咨询;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7-9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被投资企业名     出资比例
序号                                                              经营范围
             称           (%)
                                     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务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数创信息技术                  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15    (上海)有限      10.23       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
           公司                      汽车销售,汽车租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高功率LED材料、LED灯的研发、生产、销售;LED的封装;光电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陶瓷材料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16      苏州晶品         4.01       技术咨询;照明工程设计、安装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数据模型软件、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网络系统及相关产品的研究、
       华院数据技术                  开发、销售(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及以上技术咨
 17    (上海)有限       1.92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除经纪);
           公司                      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苏州六禾的 16 名自然人合伙人对外投资情况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陕西增材制造创业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创业投资咨询;
                投资基金(有限合           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伙)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苏州六禾之谦股权
                                                        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1     曹雪平   投资中心(有限合         4.7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伙)
                                                        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高投成长价值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            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有限合伙)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苏州六禾外,不存
 2     周英顶   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                                 --
                      况。

                湖北峻熙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
 3      曹健                              51
                    有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
                                                   政信用服务业);经济信息咨询;文化活动的组
               长沙市奥东投资管                    织与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房地产信
                                     50
                 理有限公司                        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计算机系统及软件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涉及许可和审批的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
                                                   方可经营)

               常德清和污泥处理                    污泥干化脱水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以上
                                     30
                 处置有限公司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创业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
               上海道基晨灞投资
                                                   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
               合伙企业(有限合     4.76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伙)
                                                   营活动)
                                                   计算机数据处理,上述相关业务的技术服务,软
                                                   件的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
               百姓网股份有限公                    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广告的
                                    0.26
                     司                            设计、制作、代理,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科技开发及信息咨询服务;医疗器械(按许可证
                                                   所列项目经营);商务代理;市场调研服务;新
                                                   产品推广;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电产品、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灯具、装璜材料、
               南京祥符科技有限
                                    24.5           化工原料、日用百货、电脑及配件、一类医疗器
 4     朱勤          公司
                                                   械销售;新光源的开发、推广;照明工程;真空
                                                   电子器件、电子仪器设备、电脑应用软件生产、
                                                   销售(生产项目仅限分支使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和技术服务,光学产品、仪器仪表、机电产品、
                                                   计算机硬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
               上海考恩光电科技
                                     50            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
                   有限公司
                                                   制毒化学品)、橡塑制品的销售,会务服务,展
                                                   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6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医药、医疗、智能、生物、计算机、信息)科
                                                    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电子产品、通讯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上海晟燕医药科技
                                      60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
                  发展有限公司
                                                    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五金配件、金
                                                    属材料的销售,企业管理,营养健康咨询服务,
                                                    旅游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
                上海润物助剂经营
                                     100            从事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法须
                      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颜料及其应用辅料、水性涂料、染料(除危险品),
                                                    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五金交电,通信设备销售,
                上海三正高分子材
                                    66.67           化工、材料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5     王正东     料有限公司
                                                    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
                上海点阵材料科技                    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
                                      95
                    有限公司                        学品)、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进
                                                    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创前海资本有限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实
                                     3.33
                      公司                          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医药行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西藏莱美医药投资
                                     10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有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6      邱宇
                                                    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粉针剂、片剂、大
                                                    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22            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素类)、胶囊剂。(依
                    有限公司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硬质合金数控刀具、整体刀具、焊接机夹刀具、
                株洲华锐硬质合金
                                     0.93           硬质合金材料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卓晓帆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
                    上海六禾          1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7-97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除苏州六禾外,不存
 8     王爱民   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                                --
                      况。
                                                      金属材料、钢材、建筑装潢材料、汽车配件、家
                                                      用电器、机电设备、百货、陶瓷制品、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
                上海菱光国际贸易
                                        20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
                    有限公司
                                                      花卉、家具、木材、制冷设备、工艺礼品的销售;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商务
                                                      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
                                                      各类广告,停车场(库)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建
 9     张玉琴
                                                      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
                上海融光商业经营                      工艺礼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电
                                        52
                  管理有限公司                        子产品、文体办公用品、通信设备、珠宝首饰、
                                                      化妆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鞋帽、皮革制品、
                                                      通讯设备、家具、花卉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瑞安市光大金属材                      金属材料、钢材、建筑材料、焦碳、五金配件批
                                       28.8
                  料有限公司                          发、零售。

                                                      在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通讯设备
                上海灵典通信技术                      及相关产品(除专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
                                        1
                    有限公司                          化妆品、工艺礼品、日用百货、文体用品、服装
                                                      鞋帽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计算机、电子技术领
                上海曼恒信息技术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9.02
 10    夏晓辉       有限公司                          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弱电设备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
                上海六禾之仁投资
                                      63.77           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中心(有限合伙)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
                上海丰凡市场调查                      咨询服务(除经纪),电脑及配件,通信设备,
                                        20
                    有限公司                          日用百货,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8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
                上海六禾之颐投资                   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23.22
                中心(有限合伙)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
                上海六禾之礼投资
                                      73.72        务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中心(有限合伙)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深博医疗技术                   医疗器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
                                      11.68
                    有限公司                       让、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
                                                   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依
                    上海六禾          47.30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服
                                                   务、技术中介,从事三维打印设备技术专业领域
                                                   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上海曼恒数字技术
                                       9.74        办公用品、计算机软件、硬件、电子通讯产品、
                  股份有限公司
                                                   实验室设备、光通信系列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
                                                   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室
                                                   内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物制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
                                                   试剂、检验设备、耗材的科技研发、技术咨询、
                                                   转让及相关服务;Ⅱ类、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
                                                   剂生产;鲎试剂的研发;收购海洋生物;Ⅱ类:
                丹娜(天津)生物科
                                       8.5         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
                    技有限公司
                                                   备器皿、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
                                                   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70软件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安
                                                   全的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投资,体检中心投资,
                东莞市福华健康管                   医院投资,体检信息系统咨询、软件开发;批发、
                                      25.36
                理股份有限公司                     零售或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
                                                   装食品(含现场制售)、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
 11    霍锡畴
                                                   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
                                                   农作物(不含种子)的种植、自产自销;化妆品、
                江苏雅圣农业有限                   日用品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保健食品的
                                       1.05
                      公司                         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99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物业投资、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服务。(依法须
               东莞市以政物业投
                                     49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资有限公司
                                             活动)
                                             酒店管理;商务咨询;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
               东莞市沙田福华大
                                     1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酒店有限公司
                                             动)
                                             物业投资、开办厂场(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各
               广东福华集团有限              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
                                     10
                     公司                    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福华时代伯乐
                                             从事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94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合伙)
                                             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实业项目投资策划,市
                                             场营销策划,资产重组策划,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东莞市福华实业投
                                     49      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物业租赁服务。(依法须
                 资有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加工、生产、销售:模具、五金配件、铝型材、
               东莞市卓越模具有
                                     49      铝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货物进出
               东莞市衍德贸易有
                                     45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限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凭建筑业企业
               东莞市福华建筑工
                                   18.25     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程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混凝土、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
               肇庆市洪信混凝土
                                    47.5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有限公司
                                             动)
                                             产销:混凝土、水泥预制件及水泥沙浆;销售:
               东莞市永田混凝土
                                     40      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影视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
                                             划,文学创作,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摄影摄像服务,翻译服务,影视器材、服装、舞
                                             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服装服饰、
               上海好字在文化传
 12    黄辉                          50      鞋帽、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皮革制品、日用百
                 播有限公司
                                             货、工艺礼品、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用品、
                                             五金交电、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市
                                             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10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演出经纪代理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体育经纪
                                               人;影视经纪代理服务;音像经纪代理服务;文
                                               学、艺(美)术经纪代理服务;美术展览经纪代
                                               理服务;动漫(动画)经纪代理服务;代售福利彩
                                               票、体育彩票;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电子
                                               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
                                               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动漫制作;游戏软件设
                                               计制作;多媒体设计服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服务;图书数据处理技术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
               广州秀轩演出经纪
                                     10        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版权服务;信息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
                                               服务;广告业;文艺创作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
                                               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
                                               活动的策划;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
                                               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
                                               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
                                               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品批
                                               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
                                               (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
                                               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
                                               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
                                               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投资
                                               咨询;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项目投资;
               北京蜂鸟蓝鲸科技
                                     3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设计、制作、
                   有限公司
                                               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
                                               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
                                               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翻译服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7-101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序号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
                                                   展审计、验资、查帐、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
                                                   账等需经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
                   北京格瑞蓝德资产
 13      张红青                          11.25     料。);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1、
                     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除苏州六禾外,不存
 14      邓慕哲   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                            --
                        况。
                  除苏州六禾外,不存
 15      程鹏宇   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                            --
                        况。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
                   深圳市瑞银聚财投                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从事担保业务,房地产经
 16      陈春英                            70
                   资发展有限公司                  纪,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



           ③苏州六禾的非自然合伙人上海六禾及其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对外
       投资情况
           i. 苏州六禾的非自然合伙人上海六禾对外投资情况(合计 19 家)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上海六禾嘉睿投资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1                              54
         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策
                                      划;市场调查;公共关系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北京六禾睿达企业               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2                              --
         管理有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投资
       上海六禾之礼投资
3                           5.95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中心(有限合伙)
                                      活动)


                                            2-7-102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财务咨询,投资
     上海六禾资产管理
4                         100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限公司
                                   活动)
                                   资产管理,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5    海际金控有限公司        --    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
                                   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帐),投资咨
     上海六禾资泽投资
6                            --    询(不得从事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中心(有限合伙)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昶裕投资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投资咨
7    管理中心(有限合        50    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伙)                    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8                         0.99
     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嘉睿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9                         0.34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镇岳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0                        0.01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祥元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1                           --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淳钧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2                           --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元魁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3                        0.33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之同投资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4                       35.93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丁香投资              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5                        0.22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六禾芳甸投资              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16                        0.66
     中心(有限合伙)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六禾碧云投资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行业、工业、商业、农业、旅游业、文化
17   合伙企业(有限合     0.05
                                   影视业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伙)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8                           65
         有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103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国内招标与投标服务;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
                                   务;工程管理、投资、商务及其他经济信息咨询;工程及设备
                                   安装监理;高新技术项目、实业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
19                           --
         有限公司                  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国内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展览,相
                                   关业务人员培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ii. 苏州六禾非自然合伙人上海六禾的股东为 15 名自然人,其股东对外投
     资情况
序                                 出资比例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上海睿胜投资管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1    徐志云                          99
                  理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海六禾外,
 2    代文超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以上已披露,详
 3    卓晓帆                          --       --
                  见上述。
                                               文化办公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
                                               产品、塑料制品、机械、机电产品、劳保用品、日
                南京市江宁区金
 4     戴斌                           40       用百货销售;贷款担保服务;房地产投资。(依法
                信工贸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上海利翀信息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
 5    陈信余    术合伙企业(有       2.14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限合伙)
                                               动)
                上海六禾嘉睿投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13.5
                资管理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陈清明    上海六禾之智投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
                资中心(有限合        97       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伙)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海六禾外,
 7    沈程翔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2-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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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出资比例
       姓名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除上海六禾外,
8      陆红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上海六禾嘉睿投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9      邓葵                          20
                资管理有限公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海六禾外,
10     杨聘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除上海六禾外,
11    原春海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以上已披露,详
12     王烨                          --      --
                  见上述。
                除上海六禾外,
13    游晓慧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以上已披露,详
14    夏晓辉                         --      --
                  见上述。
                除上海六禾外,
15    施少华    不存在其他对外       --      --
                    情况。



         ④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追溯至自然人或国
     资主体的对外投资情况
         i. 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合计
     6 家)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
                                  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
      北京沃衍电子商
                                  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1     务投资管理中心     --
                                  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合伙)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2-7-105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业务;投资管理与咨询服务;社会经济信息
          无锡国弘尚理投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资产重组策划、咨询服务。
2                              45
          资管理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上海诚鼎创业投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
3                              4.17
            资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计、研发、生产新型半导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固体激光
          苏州德龙激光股                 器、特种发光二极管等光学、电子专用设备和零部件,销售本
4                              6.19
            份有限公司                   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制作、销售自产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专用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上海思华科技股                 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销售,自有计算机设备租赁,计算机系统集
5                              6.51
            份有限公司                   成,网络经济信息资源开发,网络软件应用服务,从事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水产品收购;冷冻、速冻食品加工;水产制品加工;货物、技
          福建福鼎海鸥水                 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海
6                              1.5
          产食品有限公司                 水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ii. 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对外投资情
      况
             上海尚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张心如和张逸如。除投资上海尚理投资有限
      公司外,张心如和张逸如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⑤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对外投资情况
             i. 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对
      外投资情况(合计 6 家)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上海腾辉创业投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咨询(除经纪)。(依
     1      资合伙企业(有      54.64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合伙)




                                                2-7-106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上海数字产业集
                                           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除经纪)。(依
2       团创业投资管理       19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上海乐九医疗科                     技术服务,投资管理,商务咨询(除经纪),一类、二类医
3                            8.33
          技有限公司                       疗器械、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
        深圳市风投侠投                     理、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根据法
4                            1.95
        资管理有限公司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
                                           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上海诺恺莘康投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
5       资管理合伙企业      14.55          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有限合伙)                     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胶囊剂、颗粒剂;涂膜剂、中药材采集、销售;
                                           进出口贸易(进口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出口中
        西藏诺迪康药业        1.16
6                                          成药、藏药、原料药、药材、保健食品、食品);房屋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      (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注:该出资比例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11)2017
 年三季报披露数据。
         ii. 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合伙人为 2 名自然人,其对外投资情况
         西藏源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为温淑燕和孙珏,其对外
 投资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
姓名       被投资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
                                               医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的技术研究、
           江苏万川医疗健
                                               开发、咨询;医药项目投资;市场信息咨询;装饰工
           康产业集团有限           0.4
                                               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
温淑燕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化妆品销售。(依
           南京也文医疗器
                                     49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械有限公司
                                               活动)
                                               医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的技术研究、
           江苏万川医疗健
                                               开发、咨询;医药项目投资;市场信息咨询;装饰工
 孙珏      康产业集团有限           99.6
                                               程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107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姓名      被投资单位名称                                    经营范围
                                  (%)
              上海腾辉创业投                 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除经纪)。
              资管理合伙企业      35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有限合伙)                 经营活动)
                                             母婴健康咨询服务,产妇、婴儿护理服务,营养膳食
                                             咨询服务(上述具有医疗诊疗性质的业务除外)。母婴
              苏州喜之家母婴
                                             用品、服装、百货销售;家政服务,从事小型餐馆的
              护理股份有限公      4.44
                                             经营活动(中餐制售,不含凉菜),预包装食品批发与
                    司
                                             零售;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⑥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追溯至自然人
     或国资主体的对外投资情况
           i.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
     (合计 11 家)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
       西安环大六禾创业投资
1                                      --      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
       上海六禾之智投资中心
2                                      --      管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
       上海六禾之仁投资中心
3                                      --      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有限合伙)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财务
       上海六禾之礼投资中心
4                                   0.14       咨询,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有限合伙)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
       上海六禾之颐投资中心                    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
5                                      --
           (有限合伙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2-7-108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                            出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

                                          一般经营项目: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
                                          调研;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会议服务;
       西安巨匠软开网络科技
6                              13.31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方案策划、设计;公共关
             有限公司
                                          系服务;产品包装设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
                                          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
                                          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
                                          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文艺创作;影视策划;翻译服务;
                                          会议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
                                          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
                                          询;教育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
7      北京快签科技有限公司      75       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
                                          软件咨询;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
                                          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销售自
                                          行开发的产品;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企业
       上海六禾之同投资中心
8                                --       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苏州六禾之谦股权投资               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
9                                --
         中心(有限合伙)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资产管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
       上海六禾之泰投资中心
10                               --       投资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
           (有限合伙)
                                          策划。
       上海六禾之鼎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1                               --
         中心(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i. 苏州六禾非自然人合伙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投资
     情况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5 名自然人、1 名非自然人,其对外投
     资情况如下:



                                         2-7-109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姓名/名称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除上海六禾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王一迅                         --                            --
            外,不存在投资
                其他企业。
                                        一般经营项目: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
            西安巨匠软开网
                              74.43     示服务;企业营销方案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
            络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包装设计。(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
  杜挺
                                        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
                                                          可不得经营)
            西安环大六禾创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实业投资、
            业投资合伙企业      --      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合伙)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木地板、门窗、办公家具及配件、卫生洁具、建筑材
            上海嘉旺木业有
                                50      料、装潢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限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
            上海丰凡市场调              服务(除经纪),电脑及配件,通信设备,日用百货,
                                75
              查有限公司                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温州市瑞赛科环              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80
              保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徐略涛
                                        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
            上海赋敦投资管
                                        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实业投资,
            理合伙企业(有     3.85
                                        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限合伙)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商务信息咨询,商务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会务服务,会展服务,
            上海美筠商务咨
                                90      礼仪服务,餐饮企业管理,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票务
              询有限公司
                                        代理,体育咨询,旅游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物制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检验设备、耗材的科技研发、技术咨询、转让及相关
                                        服务;Ⅱ类、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生产;鲎试剂
                                        的研发;收购海洋生物;Ⅱ类:6840临床检验分析仪
            丹娜(天津)生
 姜成章                        2.55     器、6841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皿、6857消毒和灭菌
            物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及器具、6858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
                                        6870软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2-7-11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出资比例
姓名/名称    被投资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
                                         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
                                         物进口及技术进口业务,从事计算机科技领域内技术
             上海赫奈实业有
                               11.56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限公司
                                         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
                                         电信、金融业务),楼宇保洁服务,日用百货销售。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除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计算机硬件的开发、销售,
                                         系统集成,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转让、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
             上海向日葵信息
                                100      融业务),服装、鞋帽、玩具、工艺美术品、旅游产
               技术有限公司
                                         品、化妆品、日用品、办公用品、五金机械、电子产
 陈璧葵
                                         品、通讯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医疗器械研发、经营,非临床诊断用生物
             上海冠维生物技
                                 70      试剂的研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术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以色列
             PlaySight互动       --                             --
                有限公司
             以上已披露,详
上海六禾                         --                             --
                 见上述。



         (3)发行人在册非自然人股东武汉速能及其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的
  合伙人或股东的对外投资情况
      ①发行人在册非自然人股东武汉速能,除发行人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
  形。
      ②发行人在册非自然人股东武汉速能的合伙人为 29 名自然人、1 名非自然
  人,其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i.武汉速能的自然人合伙人李志刚的对外投资情况详见上述“1、发行人在
  册股东对外投资情况”之“(1)发行人在册 7 名自然人股东除发行人外的对外
  投资情况”;
      ii.武汉速能的其他 28 名自然人合伙人,除武汉速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
  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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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iii.武汉速能的非自然人合伙人武汉赛能,除武汉速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
投资情形;
    iv 武汉速能的非自然人合伙人武汉赛能的股东为李志刚、段晓婷等 2 名自
然人,其对外投资情况详见上述“1、发行人在册股东对外投资情况”之“(1)
发行人在册 7 名自然人股东除发行人外的对外投资情况”。


       2、目前发行人在册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对外投资企业(以下简
称“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上下游关系情况
    经上述发行人在册自然人股东及非自然人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
的自然人合伙人或股东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投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工商登记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不
存在同业竞争,不属于同一产业链上的上下游关系。


       3、该等投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业务往来情况
    根据上述发行人在册自然人股东、非自然人股东及其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
体后自然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明
细、销售及采购销售合同台账,该等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存
在以下资金、业务往来情况:
    (1)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张立国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
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股东张立国控制的武汉雷哲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供应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
来;
    ②发行人股东张立国控制的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注销工商登记)在报告期内与公司供应商兼客户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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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发行人股东张立国控制的武汉铱科赛科技有限公司与帝尔激光的主要供
应商瑞镭激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Advanced
Optowave Corporation、基恩士(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形。
    以上资金、业务往来情况详见“四、《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4”之第(二)
部分即“(二)张桂琴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含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的
有关情况,在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发
生交易”的相关内容”。
    (2)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苏州六禾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
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情况:
    2014 年 12 月 15 日,苏州晶品与帝尔有限签订《陶瓷激光切割机采购合同》
(合同号:DR2014121501),帝尔有限向苏州晶品销售 1 台陶瓷激光切割机,合
同金额:55 万元。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目前在册股东追溯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后所对
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其他资金、业务往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雷哲、武汉施利德激光有限公司、武汉铱
科赛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晶品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主要客户、供应商发生
的少量交易,系基于双方业务发展及正常经营所需而进行,不存在为发行人输
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和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上述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六)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中,苏州六禾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苏州六禾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现持有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98234279W),主要经营场所为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9 幢 217 室,类型为有限合
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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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为“投资、投资咨询及投资管理服务、创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自 2014 年 7 月 10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苏州六禾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事宜并取得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S25640,基金类型: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六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登记
事宜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登记编号:P1000859,组织机
构代码:67464413-6,法定代表人:夏晓辉,机构注册地:上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苏州六禾已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八、《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9

    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用地解决进展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募投项目用地的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2、获取了武汉市未来科技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向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项目地
块土地出让进展情况的函》;
    3、获取并查阅了募投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4、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武汉
市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
    5、募投项目用地现场走访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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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内容:
    2017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以网上挂牌方式竞得位于未来二路以东、九龙湖
街以南,编号为工 DK(2017-04)03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块总
用地面积为 22,016.49 平方米,净用地面积为 19,069.86 平方米,成交价款总额
为 9,160,000.00 元。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
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7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核发的上述地块的《不
动产权证书》,权证记载信息如下。
                                                       权利            使用
     不动产权证号         面积            坐落                用途
                                                       性质            期限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2017/06/30
鄂(2107)武汉市东开不   19069.86                             工业
                                    未来二路以东、九   出让              至
动产权第 0055813 号       平方米                              用地
                                      龙湖路以南                     2067/06/29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
信息查询单》显示,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的权证状态为有效且未抵押、未查封、
无限制、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取得了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
权证书》,合法享有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0

    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历次利润分配时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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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历次利润分配时所涉及的《审
计报告》《验资报告》;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历次利润分配时所涉及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利润分配相关股东的证券账户流水,自然人股
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付款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
    4、获取并查阅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
知书》《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走访核查。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1、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未产生纳税义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注册资本为 1,538.50 万元。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中 1,538.50 万元计入股本,
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只是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
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会计科目间的变动,并未形成向股东
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因此,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暂未产
生纳税义务。
    2、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就股改时产
生的资本公积金,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纳税
    (1)2017 年 6 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的纳税情况
    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资本公积 21,560,500.00
元(全部为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后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7-116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其中:非自然人股东转增 2,168,832.90 元、自然人股东转增 19,391,667.10 元。
在此次资本公司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已依法、足额地缴纳了对应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应纳税所得额(元)        纳税金额(元)

    1        李志刚           12,222,600.00             2,444,520.00

    2        段晓婷            2,875,022.80              575,004.56

    3        彭新波            1,543,750.00              308,750.00

    4            王烨          1,143,567.10              228,713.42

    5        张立国             917,727.20               183,545.44

    6        朱双全             429,000.00               85,800.00

    7        徐秀珠             260,000.00               52,000.00

          合计                19,391,667.10             3,878,333.42



    (2)2017 年 9 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的纳税情况
    2017 年 9 月发行人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金 11,443,650
元转增股本,其中:非自然人股东转增 10,292,500 元,自然人股东转增 1,151,150
元。本次转增股本使用资本公积金 11,443,650 元,其中:10,900,064.08 元为
发行人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43,585.92
元为发行人股改时净资产折股产生的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相应享有
部分(488,905.04 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
自然人股东已依法、足额地缴纳了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应纳税所得额(元)        纳税金额(元)

    1        李志刚             308,157.66               61,631.53

    2        段晓婷             72,485.42                14,497.08

    3        彭新波             38,921.21                 7,784.24

    4            王烨           28,831.75                 5,766.35

    5        张立国             23,137.85                 4,627.57

    6        朱双全             10,816.00                 2,163.20

    7        徐秀珠              6,555.15                 1,311.03


                                  2-7-117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序号            股东            应纳税所得额(元)             纳税金额(元)

              合计                         488,905.04                   97,781



       (二)发行人历次利润分配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股改前,帝尔有限未曾进行利润分配;股改后,发行人进行过一次利润分配,
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以总股
本 38,145,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6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 22,887,300 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截至本次利润分配权益登记日 2017 年 9 月 13 日,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          李志刚            21,624,600

 2          段晓婷            5,086,57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

 3          彭新波            2,731,250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4           王烨             2,023,234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

 5          张立国            1,623,67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6          朱双全             759,000          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7          徐秀珠             460,000

       针对本次利润分配涉及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2017 年 9 月 27
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 7 名自然人股东李志刚、段晓
婷、张立国、王烨、彭新波、朱双全、徐秀珠分别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利润分配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已依法办
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手续,其享有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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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不存在应缴而未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 11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保、住房公
积金,该等费用的缴纳是否符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说明
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如存在,说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
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答复:


    核查过程:
   就本题所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员工工资明细表;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3、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台账及缴纳凭证;
   4、获取了发行人就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所出具的书面说明;
   5、对发行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6、获取了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
   7、获取了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导致的补缴风险的承诺》;
   8、对武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走访。


    核查内容: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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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告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子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查阅发
行人员工名册、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台账及缴纳凭证、发行人与员
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人数情况如下:
                      2017 年 6 月 30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2014 年 12 月 31
       截至时间
                              日                  日                  日                   日

 在册职工总人数               149                 110                 68                   52

  实际缴纳情况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住房公积金          126         84.56     98        89.09     60        88.24     --          --

          养老保险     129         86.58     97        88.18     59        86.76     39          75

          医疗保险     129         86.58     97        88.18     59        86.76     39          75
社会
          工伤保险     129         86.58     97        88.18     59        86.76     39          75
保险
          失业保险     129         86.58     97        88.18     59        86.76     39          75

          生育保险     129         86.58     97        88.18     59        86.76     39          75

       就发行人存在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情况如
下: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39 人,未缴纳
社会保险人数共计 13 人,其中:①6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已由发行人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③其
余 6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现均已离职且无劳动纠纷。2014 年度发行人未开立住
房公积金账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2)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59 人,未缴纳
社会保险人数共计 9 人,其中:①8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已由发行人为其缴
纳社会保险;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
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为 60 人,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共计 8 人,其中:
①7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发行人已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②1 人为退休后
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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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97 人,未缴纳
社会保险人数共计 13 人,其中:①12 人为试用期员工(包括 1 人为当月转正员
工),转正后已由发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发行人
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为 98 人,尚未缴存住
房公积金人数共计 12 人,其中:①11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发行人已为其缴
存了住房公积金;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发行人无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4)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129 人,尚未缴
纳社会保险人数共计 20 人,其中:①18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已由发行人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1 人为劳务关系,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为 126 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
数共计 23 人,其中:①18 人为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发行人已为其缴存了住房公
积金;②1 人为退休后返聘人员,1 人为劳务关系,发行人无需为其缴存住房公
积金;③3 人正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2、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等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查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台
账及缴纳凭证、员工工资明细表,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比例如下:
         项目                发行人缴纳比例          员工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注1)             20%、19%                  8%

     基本医疗保险                 8%                      2%

     大病医疗保险                 --                   7元/人/月

    工伤保险(注2)             1%、0.6%                   0

    失业保险(注3)          2%、1.5%、0.7%          1%、0.5%、0.3%

       生育保险                  0.7%                      0

        公积金                    8%                      8%

    注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
通知》(人社部发〔2016〕36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6〕506 号),从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9%,失业保险总费率由 2%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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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其中: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 1.5%降至 0.7%,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由 0.5%降至
0.3%。
    注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5〕71 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
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75 号),发行人工伤保险
费率由 1.0%降至 0.6%。
    注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 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0 号),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 3%降至 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 2%
降至 1.5%,个人缴费比例由 1%降至 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 230 令)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分局、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进行走访,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月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低于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
准。
    3、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核查了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该等文件对发行人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合法合规性情况予以证明。
    (1)2017 年 5 月 5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
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出具《无违规证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期间在我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
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无欠费。此期间分局未接到关于该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2018 年 1 月 4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劳
动保障监察科出具《无违规证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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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1 月 1 日至今,已在我区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
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无欠费。此期间
分局未接到关于该公司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2)2018 年 1 月 4 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出具《单位住
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到我
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缴存账户,单位缴存比例:8%、个人缴存比例:8%,缴存人
数 164 人,当月缴存金额合计 148,828.96 元。该单位目前缴存至 2017 年 12 月。
截止出具证明之日,尚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投诉事宜。”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出具
的承诺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申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费基数低于员
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存在未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为避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给发行人造成潜在风险,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分别出具了
解决该潜在风险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志刚、段晓婷、苏州六禾、王烨、彭新波
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如果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前未严格执行为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而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
收取滞纳金,或者有权机关对发行人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追索,或
者因未及时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给发行人造成其他损失,本
人将对公司作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
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进一步出具如下书
面承诺:“若帝尔激光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需缴纳滞纳金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员工以任何方式向
公司主张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代帝尔激光承
担该等需补缴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及其它应支付的
款项,且不向帝尔激光追偿,以确保帝尔激光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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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综上,发行人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并存在 2014
年度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针对该等情形,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了责任承担的承诺,且社会保障部门
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分别出具了发行人无违规证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二)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的访谈,以及查
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员工名册,并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进行
了比对,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十一、《反馈意见》其他问题 30

    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
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答复:


    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次审慎核查后,出具了《湖北
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相应补充了律师工作报告(即《湖北正信
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及工作底稿。除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述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无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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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以下无正文,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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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温天相




    经办律师:

                         漆贤高




    经办律师:

                          夏平

                                              二○一八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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