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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6-06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19-002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1号)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536,000股,
每股发行价格57.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4,292,560.00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87,939,940.1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6,352,619.88元。上
述募集资金于2019年5月13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19]第ZE105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帝尔激光科技(无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无锡”)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支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
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
帝尔无锡、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
荐机构”)与各开户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与长江保荐及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中北路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帝尔激光精密激光设备生产项目”、“帝尔激
光研发及测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帝尔无锡,公司和帝尔无锡于
2019年6月5日与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营业部、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5月29日,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行                              存放资金    募集资金
户名                              账号
                   名称                                (万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                                    帝尔激光生
武汉帝尔激光科
                   有限公司武汉   127907818710606      18,775.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产基地项目
                   中北路支行
                   汉口银行股份                                    帝尔激光研
武汉帝尔激光科
                   有限公司光谷   005041988829999      9,975.00
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基地项目
                   分行营业部
                   中国民生银行
武汉帝尔激光科     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
                                  631046755            21,359.59
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分行营业                                    金项目
                   部
                   汉口银行股份
武汉帝尔激光科
                   有限公司光谷   005041988800776      25,056.26   帝尔激光精
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密激光设备
                   汉口银行股份
帝尔激光科技(无
                   有限公司光谷   005041000487339      0.00        生产项目
锡)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武汉帝尔激光科     兴业银行股份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武汉   416190100100118353   12,829.00   帝尔激光研
                   汉阳支行
                                                                   发及测试项
帝尔激光科技(无   兴业银行股份
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武汉   416190100100123686   0.00        目
                   汉阳支行
合计                                                   87,994.85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87,994.85万元与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86,635.26万元之间的差额1,359.59万元,为尚未划转以及待置换的
发行费用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端、王承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帝尔无锡,丙方为开户银行,
丁方为保荐机构。
    1、乙方作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端、王承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
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
月31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