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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8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相关业务资质,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履
行职责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