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帝尔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49,589,15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68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80 号)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 16,536,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66,125,150 股。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66,125,15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49,589,1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99%;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16,53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之恒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六禾”)、王烨、张立国、朱双全、徐秀珠,共计 7 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公司股东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王烨、张立国、朱双全、徐秀珠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段晓婷、彭新波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月至第 12 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 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段晓婷、彭新波、苏州六禾、王烨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 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 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49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817%,其 中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1,274,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0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7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份总数 售股份数量 量 1 段晓婷 6,612,552 6,612,552 1,653,138 注1 2 彭新波 3,550,626 3,550,626 887,657 注2 苏州六禾之恒投 3 资中心(有限合 3,005,946 3,005,946 3,005,946 伙) 4 王烨 2,630,204 2,630,204 2,630,204 5 张立国 2,110,772 2,110,772 2,110,772 6 朱双全 986,700 986,700 986,700 7 徐秀珠 598,000 598,000 0 注3 合计 19,494,800 19,494,800 11,274,417 注1:股东段晓婷持有公司限售股份6,612,552股,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653,138股。 注2:股东彭新波持有公司限售股份3,550,626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50,626 股,其中1,1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因其担任上市 公司监事会主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故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887,657股。 注3:股东徐秀珠持有公司限售股份598,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000股, 其中598,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则的相关 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9,589,150 74.99% - 11,872,417 37,716,733 57.04% 首发前限售 49,589,150 74.99% - 19,494,800 30,094,350 45.51% 高管锁定股 - - 7,622,383 - 7,622,383 11.5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6,536,000 25.01% 11,872,417 - 28,408,417 42.96% 三、股份总数 66,125,150 100.00% 11,872,417 11,872,417 66,125,15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 股份锁定承诺;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俊青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