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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诉讼进展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0-046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2 月 13 日,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9 年 9 月,公司收到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鄂 01 民初 187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240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一种有槽真空吸盘”实用新型专
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2019 年 9 月,公司收到由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鄂 01 民初 188 号《民事判决书》。公
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239 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02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上述两项涉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期限已于2019年11月届满。

    二、诉讼判决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0)
最高法知民终 239 号、240 号,分别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000 元,由上诉人王纯负担 500 元,上诉人武汉帝尔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李志刚负担 5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出具了《承诺函》,针对王纯诉公司、李
志刚的“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一种有槽真空
吸盘”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公司因上述诉讼案件的裁判
结果确定公司需要承担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及时、全额地向公司进行补偿,并按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利息,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19年4月30日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报告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
239 号、240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