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9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中公司符合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
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各项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
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
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编制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
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5、公司编制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和授权相关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8、公司审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同意
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相
关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及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相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
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2020 年 9 月 30 日)的独立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对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
行了全面自查,并形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
评报告(2020 年 9 月 30 日)比较全面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