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尔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运营情况,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
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
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无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司审计
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晓彤
肖 峰
赵 茗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