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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尔激光: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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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帝尔激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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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时在武汉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志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9:
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3,063,71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0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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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724,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40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投 票 系 统进 行 有效 表 决 的股 东 共 计 10 人 , 代表 有 表决 权 股 份
1,339,4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66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46,9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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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46,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4%;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7%;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46,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4%;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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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7%;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46,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24%;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97%;反对 17,3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55,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7%;反对 5,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本议案获
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8,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9%;反对 5,3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4%;弃权 3,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7%。

     5、 《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58,3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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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15%;反对 5,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41,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6%;反对 5,38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1,893,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451%;反对 23,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弃权 1,146,394 股,占出 席会议 股东所持 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17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77,2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67%;反对 23,38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57%;弃权 1,146,39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07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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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夏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超                                          王子煜



                                                                    202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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