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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2021-08-03  

                        证券代码:300776              证券简称:帝尔激光               公告编号:2021-034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或“发行人”、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帝尔
转 债 ” , 代 码 “ 123121 ”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21]2379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长江保荐”)。本次
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 2021 年 8 月 3 日的《证券时报》上。
投资者亦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
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帝尔激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44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令第 168 号令)、《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


                                          1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840.00 万张。

(三)证券面值

    每张面值一百元。

(四)发行价格

    按债券票面价格发行。

(五)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量为不超过 84,000.00 万元(含)。

(六)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七)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以下简称“帝尔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认购金额不足 84,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84,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
包销,包销基数为 84,000.00 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
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5,2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采
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
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征得深交所同意后,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2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帝尔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4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帝尔激光”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7.9394 元
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为 105,800,240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8,399,904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9%。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
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776”,配
售简称为“帝尔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 日(2021 年 8 月 5 日 9:15-11:30,
13:00-15:00)。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
的整数倍。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2021 年 8 月 5 日)申购
时缴付足额资金。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
效申购量获配帝尔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
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2021 年 8 月 5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
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370776”,
申购简称为“帝尔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3
    申购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5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
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
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
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
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网上申购总
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
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2021 年 8 月 5 日(T 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 10 张(1,000 元)
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1 年 8 月 6 日(T+1 日)公告本
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中签率。

    2021 年 8 月 6 日(T+1 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于 2021 年 8 月 9 日(T+2 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
认购帝尔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1 年 8 月 9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
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
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4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
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
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
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
次数。

(八)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保荐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承销期
的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1 年 8 月 11 日。

(九)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604.00
                   律师费用                                    47.17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4
               资信评级费用                                    23.58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                              28.27
                    合计                                   740.76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
况有所增减。
(十)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
     2021 年 8 月 3 日         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网上路演
     2021 年 8 月 4 日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披露《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日(缴付足额资金)
     2021 年 8 月 5 日         网上申购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 日               披露《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2021 年 8 月 6 日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披露《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
     2021 年 8 月 9 日         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
                               金)


                                         5
             日期                                  发行安排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2021 年 8 月 10 日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2021 年 8 月 11 日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
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可转债发行承销期间公司股票正常交易,不进行停牌。

(十一)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二)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发行的证券不设持有期限制。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二)面值

    每张面值 100.00 元。

(三)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第二年为 0.6%、第
三年为 1.0%、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 2.5%、第六年为 3.0%。

(四)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 2021 年
8 月 11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

(五)评级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

                                       6
出具的《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帝尔激光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对本期债券的信
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
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六)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92.7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7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
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七)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

                                     8
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
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




                                     9
(九)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
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
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
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
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
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还本付息期限、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


                                 10
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
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一)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11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
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
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
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12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
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④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
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⑤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⑥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
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

   ②公司董事会;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

   ④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
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
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
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
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
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
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
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14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策机制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拥有一票表决权。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相
关事项时,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
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
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不计入投票结果。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
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
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
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
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15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
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除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
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十二)违约责任

       1、债券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次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上设定抵押/质押权利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
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或出售其重大资产导致实质影响发行人对本次债券
的还本付息义务;

   (4)除上述第(1)至(3)项所述的违约情形以外,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
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实质影响发行人
对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者经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未偿还的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 个连续工作
日仍未得到纠正;

   (5)发行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并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进入相关的诉讼程
序;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停业、清算、
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

   (7)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者监管部门作出任何规定,导致
发行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次债券项下的义务变为不合法或者不合

                                 16
规;

   (8)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针对发行人违约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本次发行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次发行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
次发行债券利息或本次发行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
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
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
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
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发行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
他违约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
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
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追究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

   本次发行债券发生违约后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未能
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协议任一方有权向受托管理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二路 5 号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光存储园三号厂房

   联系电话:027-87922159

   联系人:刘志波、严微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7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电话:021-6111854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 日




                               18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