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就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前次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81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6,536,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 57.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4,292,56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7,939,940.12 元,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866,352,619.88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到账,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501 号《验资报 告》。 2、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79 号)核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84,000.0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4,000.00 万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40.7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259.24 万元。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564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帝尔激光生产基地项目 21,150.00 18,775.00 2 帝尔激光研发基地项目 9,975.00 9,975.00 3 帝尔激光精密激光设备生产项目 29,515.00 25,056.26 4 帝尔激光研发及测试项目 12,829.00 12,829.00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合计 93,469.00 86,635.26 2、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总投 投入本次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入金额 资金金额 1 高效太阳能电池激光印刷技术应用研发项目 37,538.56 33,093.20 2 新型显示行业激光技术及设备应用研发项目 29,557.04 26,046.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4,860.80 24,120.04 合计 91,956.40 83,259.24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管理目的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2、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在原已审批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即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包括 2019 年 5 月首发募集资金和 2021 年 8 月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不 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内有效。 3、投资品种 闲置募集资金拟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银行、证券 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保本或低风险型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自有资金拟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短期(投资期限 不超过12个月)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等。 4、授权及实施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 披露投资产品的具体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现金管理, 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 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 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 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 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在原已审批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包括 2019 年 5 月首发募集资金和 2021 年 8 月发 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在上述额度 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原已审批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础上,再增加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即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包括 2019 年 5 月首发募集资金和 2021 年 8 月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以及自有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核,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 张俊青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