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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武汉
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机构以及内部审计功能,控制或消除公司存在或潜在各种风险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时,该委员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
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二)能够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熟悉企业财务、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并负责下列工作: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
主持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无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时,
应当改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由书面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
    (二)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议题等。
    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
委员。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邮件等其他方式表决,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题;
    (三)委员出席情况;
    (四)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十八条 会议所形成的咨询意见应作为委员会咨询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
形成咨询报告,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