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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二)能够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重
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执行战略规划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战略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等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的书面意见,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上报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并形成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职责权限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
会会议决议,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结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半数”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