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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2-04-2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防止内幕交易及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

会的全体董事;监事,包括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买卖和持有本公司股份必须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规

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证券部负责按本制度管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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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的事务、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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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应依法将其收回。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在下列时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本公

司股份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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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上市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拥有与本公司股份

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不得进行本公司股份的买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公司或下属

企业的员工,利用其职务或工作关系获取或可能获取与公司股份有关

但未公开的股价敏感性资料,在禁止买卖股份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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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

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

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在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前,对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特别查询,确定其是否在报告期内严

格遵守买卖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并在公司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中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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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

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亦同。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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