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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7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不足半数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选的条件: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二)能够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达到董事会标准的,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由其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无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时,应当改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由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会议召开的地点、会议议题等。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材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现
场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表决,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题;
    (三)委员出席情况;
    (四)所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等。
    第十七条 会议所形成的咨询意见应作为委员会咨询报告提交董事会。会议形成咨
询报告,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九条 会议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发生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