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帝尔激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 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49,589,15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9]681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280 号)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 16,536,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66,125,150 股。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6,125,1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33,062,575.0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6 股,合计转增 39,675,09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05,800,240 股。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归属条件的人数为 92 人,归属数量为 470,400 股,并已 1 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05,800,240 股变更为 106,270,640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9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8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 总额 84,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84,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帝尔转债,债券 代码:123121。“帝尔转债”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起开始转股,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由 106,270,640 股变更为 106,272,848 股。 截至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6,272,848 股,其中限售条件的股份 数量为 58,364,2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2%(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48,150,9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1%;其中高管锁定股 10,213,3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1%),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47,908,5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08%。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锁定期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股份数量为 48,150,960 股,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 45.3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李志刚、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武汉速能”),共计 2 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和流通限制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 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武汉速能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 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对公司的控制权。本人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 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如 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本次出售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后 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3 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150,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1%,其中实 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4,416,5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股份总数 售股份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李志刚 44,979,168 44,979,168 11,244,792 注1 武汉速能企业管理合 2 3,171,792 3,171,792 3,171,792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48,150,960 48,150,960 14,416,584 注 1:股东李志刚直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 44,979,168 股股份,因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故股东李志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1,244,792 股。其中 5,55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相关承诺,同时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58,364,283 54.92% 33,734,376 48,150,960 43,947,699 41.35% 非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48,150,960 45.31% - 48,150,960 - - 高管锁定股 10,213,323 9.61% 33,734,376 - 43,947,699 41.3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7,908,565 45.08% 14,416,584 - 62,325,149 58.65% 三、股份总额 106,272,848 100.00% 48,150,960 48,150,960 106,272,848 100.00% 注:上表暂不考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4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 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梁彬圣 张俊青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