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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尔激光: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2-10-26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尔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提高公司短期自有流动资金的使用
效率,合理利用流动资金,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进行
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委托理财产品。

    (三)投资方式

    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委托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及其
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四)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闲置有资金情况进行委托理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
数),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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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来源

    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

    (六)授权及实施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虽然公司拟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的投资产品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且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
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
动的影响,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投资产品,明确好投资产品的金额、品种、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等。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
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
和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在上述投资产品期间,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一旦发现
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公司投资产品与保管情况,定期对闲置自有
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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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
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对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的委托理财,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
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
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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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充
分盘活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
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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