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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乐健康: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2020-10-12  

                                   证券代码:300791              证券简称:仙乐健康              公告编码:2020-059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仙乐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以下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1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交易事项;
             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八)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2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控制人、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包括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出资权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增加一条,即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第四十三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后续条号顺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延,同时涉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引用条款条号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变更的,相应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变更引用条号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增加一条,即                                                     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四条,                                              过:
后续序号顺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
延,同时涉及                                                     ( 二 ) 公司 与 关联 人 发生 交 易金 额 在
引用条款条号                                              3,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变更的,相应                                              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变更引用条号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原第四十九条                                                     原文基础上增加一款:
现变更为第五                                                     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
十一条                                                    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
                                                          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
                                                          无故拖延或阻挠。
原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现变更为第五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十三条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监事会/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原第五十二条                                                     原文基础上增加一款:
现变更为第五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十四条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它用途。
原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现变更为第七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十四条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原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现变更为第八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条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原第八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现变更为第八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十四条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       为: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的关
               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原则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
               授权董事长对一部分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批准
               并报董事会备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为:
新增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五条(在原一                                               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
百一十二条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包
后)                                                       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出资权等),
                                                           但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
                                                           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下列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
                                                          累计发生的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与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
                                                          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及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本章程规定上述交易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达到本条
                                                          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对外担保除
                                                          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原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三条现变更为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第一百一十六 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条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投资项目及资产处
               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 3,000 万元的投资;
               项目及资产处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超过5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及资产
               处置;

                                                  6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5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3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超出以上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或资产
               处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董事会对贷款及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批准权
               限为:
               (一)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
               (二)重大日常经营合同:年均合同金额(即
               “合同金额除以合同执行年限”,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合同或年均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总收入30%以上、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其法律效力及对协议
               方的约束力较低或无约束力的合同。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董事长、总
               经理审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关联交易、贷款及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签订事
               项,董事长、总经理审批上述事项的具体权限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关文件进行规定。
原第一百一十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条现变更为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 会议;                                         会议;
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代表公
                                                            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或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
                                                            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

                                                  7
                                                          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
                                                          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原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
三条现变更为 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条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
               真、数据电文和电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真、数据电文和电邮方式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
               由参会董事签字。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原第一百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条现变更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九)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产、资源的情
                                                          况;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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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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