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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仙乐健康: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10-12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
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有权机构审议
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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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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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品投资事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
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审批以下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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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若该等
交易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若该等交易需
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若该等交易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的,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
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若该等交易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尚需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对外投资不满本条上述相应最低限额的,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核、
批准。


     第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
表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外,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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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长、总经理与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应当将该投资事项提交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
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征询
意见。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
日内通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长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
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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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
批与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中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
子公司的董事会向总经理提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
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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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办公会须按审批权限决定上
报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按审批权限由总经理、
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
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
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
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
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
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
和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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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
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
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
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按照审批权限由股东大会、董事
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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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四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
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
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 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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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
定的程序;


    (四) 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 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 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 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
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
纪行为等。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
协议,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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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
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真实、准确、
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向公司股东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 对外投资行为;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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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大额银行退票;


    (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 遭受重大损失;


    (八) 重大行政处罚;


    (九)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可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上的
沟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 50%,但依本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五十八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未超”“不超过”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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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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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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