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乐健康: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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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307号
致: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万利民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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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0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刊登
了《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83号公司
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年11月11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5.00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24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080%;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750,4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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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2.2《发行规模》
2.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4《债券期限》
2.5《债券利率》
2.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担保事项》
2.8《转股期限》
2.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10《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11《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2《赎回条款》
2.13《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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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7《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8《募集资金用途》
2.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2.20《评级事项》
2.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6.《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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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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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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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赫敏
万利民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