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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9-10-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C&T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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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3-3-1-5-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 6

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三)》(以下简称为

“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补充事项的要求,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

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3-3-1-5-2
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

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补充事项的法律意见

    一、根据披露,“2019 年 7 月 15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

的 HEDP 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其中反补贴行政复审调查涉

及本公司,调查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请具体说明上述调查

具体针对的复审事项,是否为新的调查事项,若是,请具体披露调查范围、调

查对象、调查期限。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上述调查具体针对的复审事项不是新的调查事项,依然为针对 2016 年 3 月

3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受理、2017 年 3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

终裁结果的“原产于中国的 HEDP 液体的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调查。”

    (一)原 HEDP 双反事项背景及经过

    2016 年 3 月 31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受理原告 Compass

Chemical International LLC 提出的损害威胁调查。原告认为中国 HEDP 产品以低

于正常价格在美国市场销售,同时存在相应的政府补贴,进而对美国 HEDP 产

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涉案产品名称为羟基乙叉二膦酸液体(英文名

1-Hydroxyethylidene-1,1-Diphosphonic Acid,简称 HEDP),进口海关税则编码目
录为 2931.90.9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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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4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DOC)宣布启动对原产于中国的 HEDP 进

行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调查。

    2017 年 3 月 21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终裁结果,公司出口美国的涉案产品将

被征收 167.58%的反倾销关税和 2.40%的反补贴关税,未明确执行期限。根据世

界贸易组织《关于执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期

限一般为自裁定之日起 5 年,期间根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延期。

    (二)本次行政复审的原因和影响

    1、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美国有关行政复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反倾销、反补贴税令后的每年,

包括原告、涉案产品出口商在内的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商务部提出进

行年度复审的请求。通过对复审之前 12 个月期间中被调查的商品的进、出口或

销售等情况,来确定原倾销商品是否仍然存在倾销或补贴,倾销、补贴幅度的大

小问题。商务部在复审开始后做出初裁、终裁,并按新的裁定结果执行反倾销、

反补贴关税税率,直至反倾销令被撤销为止。

    2、本次行政复审情况

    2019 年 5 月 31 日,原告 Compass Chemical International LLC,就 HEDP 液
体双反事项向美国商务部提起行政复审,其中反补贴行政复审调查涉及本公司。

原告认为中国出口商分配到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很大程度上低于实际应得的反

倾销、反补贴税率。另外,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中国

出口商收取的运往美国的货物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应大大高于目前的反倾销、

反补贴保证金率。

    2019 年 7 月 15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 HEDP 液体进行

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

    3、本次行政复审的影响

    2017 年 3 月 21 日,公司出口美国的涉案产品开始被征收 167.58%的反倾销
关税和 2.40%的反补贴关税。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公司实际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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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美国的 HEDP 液体金额分别为 119.55 万元、7.80 万元、0.00 万元。

    出于对目前中美贸易形势的判断,就本次原告针对 HEDP 液体提出的反补

贴行政复审调查,发行人将不予应诉。不论复审结果如何,都不会对 HEDP 液

体对美国的出口收入产生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获取了美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中国的

HEDP 液体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的公告;2、取得了原告

Compass Chemical International LLC 提起的行政复审申请书,咨询了发行人聘请

的关于双反事项的法律顾问;3、就发行人反倾销、反补贴事项访谈了公司销售

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调查具体针对的复审事项不是新的调查事项,

依然为针对原产于中国的 HEDP 液体的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后续调

查,不属于新的调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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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签字盖章

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王长平




                                           华诗影




                                            201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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