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1-20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更好地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拟向青岛
银行枣庄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0 万元授信名义额度(授信敞口额度为 10,000 万
元),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与银行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额度期限为 1 年。
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终发先生及其配偶李敬娟女士和全资子公司山东泰和化
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本
次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担保期限以具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因程终发先生、李敬娟女士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程终发先生和配偶李敬娟女士为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亦不涉及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且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申请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为公司
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传顺
2020 年 1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杨玉琦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