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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2-18  

						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1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 1 号(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程终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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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共 20 人, 代表 股份 数为 合计
88,265,5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5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数 70,668,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8.89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数 17,597,500 股,占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4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
股份数 3,233,5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6%。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数 3,233,5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946%。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26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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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水处理剂产业链扩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26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长平、华诗影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 所关于山东 泰和水处理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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