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3-09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是出于公司业务发展
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王传顺
2020 年 3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杨玉琦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