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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2021-01-19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的远期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
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
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
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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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
结汇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远期结汇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
期结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业
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必须经董事
会审批。
    2、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
议标准时,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
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负责远期结汇业务资金筹集、业务
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2、销售部等相关部门,是远期结汇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收集与汇
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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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外贸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召集远期结汇分析会议,财务总监、
财务相关人员、外贸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
究和判断,共同商讨作出会议决定,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
人员、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汇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
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进行分析,做出
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远期结汇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远期结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资料室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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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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