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2021-03-26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和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
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1,600 万股的 2.41%。

    1、首次授予 4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1,600 万股
的 1.94%,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520 万股的 80.77%;

    2、预留部分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1,600 万股
的 0.46%,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520 万股的 19.2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2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69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

    九、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
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 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27

第十二章           附则 ...................................................................................... 31




                                                        5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泰和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
                          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修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订稿)》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
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
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程霞的配偶刘全
华,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自 2006 年入职公司以来,刘全华曾任工程部经理,
现任副总工程师,主要分管公司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
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计划将刘全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
合理性。
                                   9
    (三)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信
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1,600 万股的 2.41%。

    首次授予 4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1,600 万股的
1.94%,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520 万股的 80.77%;

    预留部分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21,600 万股的
0.46%,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520 万股的 19.2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股票占草
                                          获授数量   获授股票占授
    姓名                职务                                      案公布时总股
                                          (万股)   予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姚娅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210        40.38%        0.97%
   崔德政              副总经理             60         11.54%        0.28%
    渐倩               副总经理             60         11.54%        0.28%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1
    任真真          泰和进出口总经理           50          9.62%         0.23%
    孙同乐              生产厂长               20          3.85%         0.09%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副总工
    刘全华      程师、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20          3.85%         0.09%
                      动人的配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20         80.77%         1.94%
             预留部分合计                     100         19.23%         0.46%
                 合计                         520         100.00%        2.41%
    注:1、“泰和进出口”为山东泰和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2、上表中
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归属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安排
                                   13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安排
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归属安排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归属安排
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归属安排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
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14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及考核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均不得出售因本次股
权激励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2.6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6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1.23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94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0.63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12.69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16
   (四)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8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19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
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核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年度
第一期     2021 年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期     2022 年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或考
第三期     2023 年
                      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7.07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且不
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0    S<70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N)           1.0             0.8             0.6          0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归属的股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N)。

    若激励对象当期的个人层面归属系数未达 1.0 的,则剩余不满足归属条件的
股份数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2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
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净利润增长
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且
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 2021-2023 年度净利润定比 2020 年净利
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 20%、30%、45%或考核三年累
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7.07 亿元(“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扣非前后孰低),且不考虑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
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1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
                                    22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3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当前暂以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
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
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4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
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初):

                                                                    单位:万元
首次授予部   预计摊销总
分(万股)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费用
    420           4,187.40       1,831.99     1,500.49     715.35        139.58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
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

                                        25
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
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26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27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不含降职),但仍在本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
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
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公司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伙或聘用协议、公司辞
退等,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的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
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办理归属。发生本款
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28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需要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
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
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
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
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
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
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29
名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0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26 日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