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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关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21-11-18  

                        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8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与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化学”)签订合作协议,租赁其资产,
用于生产液氯、烧碱等产品,公司借此契机进入新领域,拓展业务范围,创造新
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可以延伸公司产业链,加快新能源产业布局,降低生产成本,
增强核心竞争力。

    为保障合作协议所涉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5,000 万元人民币
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氢力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名称以最终工商
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氢力新材料”)作为相关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生
产运营。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立全资子公司
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签署上述《合作协议》及《资产租赁协议》
等相关协议并办理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相关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和氢力新材料的
设立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中科化学签
订合作协议生产氯碱等产品尚需变更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本次事
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1
             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3147282G

             3、注册地址:枣庄市市中区中泰精细化工产业园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王明法

             6、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氯气、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氢气、硫酸生产销售(有
     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对 ADC 发泡剂、十水碳酸钠、氯化铵、硫酸钠投资。(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控股股东: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9、实际控制人: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0、关联关系:中科化学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
     份。

             1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了
     解,中科化学存在下列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涉案金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
立案时间            原告                         案由         案号
                                  (元)                                             形
              山东泰丰阀业有限                   买卖合   (2015)新执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
2015.10.23                       1,126,855.00
                    公司                         同纠纷   字第 00569 号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山东滨北新材料有                   买卖合    (2016)鲁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
2016.01.18                        756,554.10
                  限公司                         同纠纷   1626 执 215 号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江苏华大离心机股                   买卖合    (2016)鲁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
2016.04.13                        506,000.00
                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0402 执 877 号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蓝星(北京)化工                   买卖合    (2018)京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2018.03.27                       23,265,000.00
                机械有限公司                     同纠纷   0115 执 3901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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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
                                                           (2018)沪
              凯膜特种分离技术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2018.08.24                         6,350.00      诉讼费   0114 执 5224
              (上海)有限公司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号
                                                           (2018)沪
              凯膜特种分离技术                   买卖合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
2018.08.31                        890,000.00              0114 执 5358
              (上海)有限公司                   同纠纷                        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号
              合计               26,550,759.10                           -

             公司已在《合作协议》中约定中科化学负责处理好自身的涉法涉诉、安全、
     环保、资产核算、债权债务处置、工农关系等,不得影响公司或子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子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损失的,中科化学应
     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中泰精细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明法

             乙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程终发

             鉴于:

             1、甲方目前受资金制约等因素影响,下游项目的建设难以保证完成,无法
     达到上级部门关于化工园区氯气就地消化率为 85%的要求,届时可能将面临停工
     停产的局面,因此寻求与乙方合作,以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2、乙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为全国精细化工百强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的
     原材料之一为甲方生产的产品,双方的合作可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且在签订本协
     议前乙方已自行聘请中介机构完成了对甲方的尽职调查,对甲方的资产状态、资
     产受限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均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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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进一步加快枣庄地区水处理剂产业园集聚发展,盘活整合甲方现有资
源、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并进,同时达到培育壮大水处理剂产业之目的,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订立此合作协议。

    (1)合作方式及范围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资产租赁的方式进行合作,具体为:本协议签订
后,由甲方将其所有氯碱等产品生产系统、中控室、充装系统、供电线路、通讯
线路、水源地、污水处理等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各大系统、房产、设备、设施出租
于乙方使用,由乙方设立或指定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子
公司”)为甲乙双方合作事项的具体实施主体,该子公司设立时实缴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子公司根据本协议的安排约定另行签订
《资产租赁协议》,实际租赁资产以《资产租赁协议》中双方盘点确认后形成的
交接清单为准。

    2、甲方向乙方资产租赁的前提为乙方应无条件接收本合作协议签订前甲方
的全部在岗人员。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的子公司与甲方另行签订《人员安置协
议》,由子公司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保障接收员工的各项权益,具体人员名单以《人员安置协议》中甲方提供的
员工花名册为准。

    (2)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六年,即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协议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对合作事项相关内容进行重新约定。

    (3)资产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前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 3000
万元/年(含税价)收取;后三年(2025 年 1 月 1 日——2027 年 12 月 31 日)按
4500 万元/年(含税价)收取。

    2、上述资产租赁费用由乙方或其子公司向甲方按月平均支付,于次月 15
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每月收到资产租赁费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
或其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甲方承担因收取该费用所产生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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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乙方或其子公司在资产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的各类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租金等)均由乙方或其子公司承担,但如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租赁土地的租金等必须以甲方名义缴纳的,由乙方或其子
公司按照甲方要求将所需资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由甲方缴纳,该费用不包含
在资产租赁费用中。

    (4)关于资产租赁的约定

    1、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且与乙方子公司签订完具体的《资产租赁协议》后
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确认的交接清单向乙方或其子公司交付出租的资产,乙
方或子公司在取得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组织生产。

    2、甲方有权对交付至乙方或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由乙方或
子公司具体负责所交付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等,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需新建、装饰或改变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结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3、甲方对交付于乙方或子公司的租赁资产享有监督权,因子公司管理不善,
造成甲方承担责任和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子公司提出索赔。

    4、本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时,乙方或子公司应按交接清单如数、保质归还
(报废、淘汰资产以替换后资产移交),如出现短缺或毁损的资产,按市场价格
结合折旧后的价值赔偿损失。

    5、本协议期满或乙方违约解除协议时,乙方或子公司在租赁物上投资建设
形成的房屋建筑物及购置的机器设备等所有资产(不包括车辆、不包括下游项目
资产)归甲方所有。

    6、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后续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为
准。

    (5)关于人员安置的约定

    1、乙方或其子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且签订完《人员安置协议》后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对甲方在岗人员的接收。乙方或子公司无条件接收本协议签订前甲方的全
部在岗人员后,与该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租赁期限相同。严
格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用工,并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劳动保护用品

                                  5
等。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
的保险,对员工承担用工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因非法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乙方及子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如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或子公司对已接收的甲方原在岗人员予以
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法定的属于职工个人原因外,其余均应取得甲方的书
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作协议,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给
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3、乙方或子公司需对被接收人员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及培训,保证被接收
人员全面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灾害、避灾路线等内容。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接收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岗前体检、
离岗体检等情况,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被接收人员的薪酬福利发放及社会保险及
公积金缴纳等情况。

    5、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被接收人员出现工伤事故,乙方或子公司必须积极
应对,承担全部责任,力争把各类损失与影响降到最小,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与
不良后果,因乙方或子公司处理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及子公司承担相关
责任。乙方或子公司应承担被接收人员的工伤、职业病人员的体检费、受理费、
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工伤赔付费及后续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等所有
费用。

    6、由于职业病等不可预见事项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周期性等特点,在本协
议期限届满或解除后,甲方将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的 100 万元用作为乙方接
收人员职业病等不可预见事项处理的资金预留,留取周期为 3 年(不计利息)。
因履约期间发生职业病留取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并协助处
理赔付、补足保证金等各项工作。

    7、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后续签订的《人员安置协议》为准。

    (6)履约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二千万元。

    2、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或其子公司出现任何违法、违规、安全等损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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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利益的事件或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应在
10 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数额。

    3、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协议解除时,甲方在扣除乙方或其子公司应履行义务
的履约保证金后无息退还至乙方。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约单方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甲方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扣除时履约保证金乙方未补足,甲方有权
继续向乙方主张剩余数额。

    4、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不能就续约达成书面协议的,乙
方应在协议期限届满时无条件撤离现场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
证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督促乙方离场,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七日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厂区内全部自有物
品的所有权,视为乙方遗弃物品,如相关遗弃物品需要处理而支出的费用全部由
乙方承担,甲方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7)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处理好自身的涉法涉诉、安全、环保、资产核算、债权债务处
置、工农关系等,不得影响乙方或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子
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并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因该次合作而向甲方支付的资产租赁费用以及乙方基于该次合作而进行
的相关投资的直接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由双方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
估为准。但如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强制要求、不可抗力、乙方原因引起等情
形,甲方不承担上述责任。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各类图纸、重大风险点、消防、
供电设备等原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
乙方将上述所有资料及时返还甲方。

    3、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权对外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
权。乙方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甲方对乙方的投入经协商后作出相应赔偿,
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4、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再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租赁经营协议,否则,


                                   7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具体金额由双方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
机构评估为准。

    5、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履行全部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及备案程序,如因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审批备案程序,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当对乙方损失进
行赔偿,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为该次合作而支付的中介费、顾问费等相关
费用。

    (8)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子公司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资质,证照齐全,并且子公司的各
类资质、证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管理人员资质证照
原件由甲方审核,同时提供复印件交由甲方备案。

    2、乙方对子公司在生产、安全、技术等方面全面进行监督,子公司应严格
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妨害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指令等开展生产活动。如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违反国家、化工行业、当地政
策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乙方应督促子公司认真整改,如对甲方造成损失
应由乙方承担。

    3、严禁乙方或子公司将承租资产再次租赁,严禁违规将某车间等独立部门
对外租赁,如因乙方或子公司单方面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
担,具体金额由双方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为准。

    4、乙方应严格按化工行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完成氯碱下游项目建设,如
未按规定完成导致甲方关停或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
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248 号)
规定,确保到 2022 年完成液氯就地消化率达到 85%以上等。因项目限批等政府
政策性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完成氯碱下游项目建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完善人员配置。

    6、本协议履行期间的所有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应以子公司为主体对外签


                                   8
订各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子公司自行承担。

    7、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或子公司必须保证甲方留守人员的生活保障所需
的供电、供水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承诺履行全部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及备案程序,如因乙方未能履行
上述审批备案程序,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乙方应当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赔偿
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为该次合作而支付的中介费、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9)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地下水和
土壤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作为甲乙双方环境指标的本底值,并履行各自的环
境保护职责。

    2、乙方或子公司如利用甲方 ADC 项目、糠醇项目厂房及设备等筹建下游
项目或其他用途,乙方应补偿甲方已完成的相应投资额,具体金额由双方认定的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为准。

    乙方或子公司如继续投资建设压缩氢项目,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投资,本
协议期满或乙方违约解除协议时,甲方选择接收下游项目资产时,由双方认定的
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补偿价值,甲方拒绝接收时,由乙方拆除,甲
方不予补偿、赔偿。

    (10)协议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如遇
下列情况,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协议:

    (1)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协议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2)企业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被依法关停;

    (3)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如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且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
约保证金:



                                   9
    (1)乙方或子公司拒不履行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事故处理决定书所确
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或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子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超过 3 个月的;

    (3)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纳或补足履约保证金,逾期 15 天以上的;

    (4)乙方或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或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妨害治理、环境评价
治理、安全生产评价治理、下游项目建设等义务的。

    (11)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
成的损失。

    2、因乙方或子公司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
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具体损失金额由双方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为
准。

    3、如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履行。乙方或子公司逾
期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
求乙方赔偿直接损失。

    4、乙方或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资产租赁费用的,每推迟一天,按
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5、因甲方原因未能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与乙方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及《资
产租赁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子公司交付租赁资产的,导致子公司无法正
常使用租赁资产的,每推迟一天,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6、如发生震灾、水灾、风灾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
协议自动解除,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甲方
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7、本协议期满或解除后,乙方或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返还租赁资产等义务
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无法占用租赁资产或不能正常使用租赁资产的,乙方应以本


                                    10
协议约定的资产租赁费用的三倍向甲方进行赔偿。

    (12)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子公司知情人员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除非为下述目
的而向有关机构或人士披露外,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与本次交易
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一是为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批准、备案手续,二是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
需向第三人披露。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续签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续签的补充
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
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在甲方
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三、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氢力新材料(山东)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3、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公司自有资金,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6、注册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7、法定代表人:孙同乐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前置许
可: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劳务派遣服务。



                                    11
    上述拟注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基本信息均为暂定,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氯碱产品用途广泛,氯碱新建项目审批趋严,氯碱的生产许可成为稀缺性资
源。公司看好氯碱行业未来市场前景,氯碱产品销售可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
点。针对如何利用好氯气和氢气,公司充分进行了市场研究,围绕现有产品产业
链的延伸和新能源产业相关的耗氯项目,将积极布局氯气和氢气的下游项目。

    (1)可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氯碱产品作为基础性化工原材料,用途十分广泛。受国家政策影响,氯碱新
建项目审批趋严,氯碱的生产许可成为稀缺性资源,企业进入氯碱行业难度提升。
公司租赁的氯碱项目为 30 万/年吨离子膜烧碱项目,该项目主要产品包括 30 万
吨/年烧碱(折百)、25 万吨/年液氯及 7500 吨/年氢气。公司借此进入新领域,
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可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可为公司延伸产业链和进入新领域做准备

    公司租赁氯碱项目可以为公司带来烧碱、氯气、氢气等新产品,这些产品下
游应用领域广泛,为公司延伸产业链和进入新领域做准备。

    氯气用于生产次氯酸钠、氯化铝、三氯化铁、漂白粉、溴素、三氯化磷等无
机化工产品,还用于生产有机氯化物,如氯乙酸、环氧氯丙烷、一氯代苯、二氯
异氰尿酸、三氯异氰尿酸等。也用于生产氯丁橡胶、塑料及增塑剂。此外,氯气
还可用于生产电池电解液溶质六氟磷酸锂以及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碳酸亚乙烯酯
(VC)、氟代碳酸乙烯酯(FEC)的原材料。随着市场对 VC 和 FEC 需求量的
增加,市场对氯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烧碱广泛应用于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农业、医药、冶金、石油、电力、
国防军工、食品加工等领域,对国民经济的平衡与发展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市
场需求量较大。

    氢气既是化工原料也是能源载体。目前,氢的四大单一用途(包括纯氢和混
合氢)分别是:炼油(33%)、合成氨(27%)、合成甲醇(11%)和直接还原
铁矿石生产钢铁(3%)。其他用途的纯氢虽然占比较小,但应用领域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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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冶金、航天、电子、玻璃、精细化工、能源等。氢气作为一种清洁的新能源
载体可用于燃料电池,将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储存,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3)有助于公司加快新能源产业布局

    公司租赁的氯碱项目满产后可副产氢气 7500 吨/年,氢气是国家倡导利用的
清洁能源,是实现“碳中和”战略的重要途径,该氢气不仅可以压缩外售,也可
以作为燃料进行发电、产热,为公司日常生产提供动力。

    五、存在的风险

    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存在注册设
立核准风险;氯气、氢气的生产尚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政府审批手续,
存在审批不通过的风险;氯气、氢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
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公司对生产、安全、技术等各项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
全主体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山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七大高耗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8〕
248 号)中指出氯碱行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到 2022 年,液氯就地消化率由目前
的 59%提高到 85%以上。本项目存在因下游项目建设延期导致液氯就地转化率
不及政策要求的风险及因此被中科化学要求赔偿的违约风险;氯碱产品的销售受
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产业政策和市场
风险;中科化学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土地涉及抵押及查封情况,存在被强制执行
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氢力新材料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运行情况可
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本次租赁所涉氯碱项目存在因政府细化环
保标准导致为满足环保标准增加经营成本的风险;此外,还存在财务风险、项目
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做了大量政策研究,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并
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团队,确保安全生产运行。此外,公司将持续关注中科化学的
诉讼执行及相关土地查封情况,提前防范相关风险。

    租赁相关费用及设立氢力新材料的资金均来源于公司的自有资金。本次租赁
中科化学氯碱等产品生产线及设立氢力新材料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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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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