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6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
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同时,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
法、有效,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并同意以 11.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綦好东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   涛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