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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查意见2021-12-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

                                 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
对泰和科技开展远期结汇业务计划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背景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中出口业务规模逐渐壮大,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公
司及子公司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等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与银行开展远
期结汇业务,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减少汇率波动的影响。

    二、远期结汇业务概述

    1、主要涉及币种及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
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等跟实际业务
相关的币种。

    2、业务规模及业务期间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额度为 80,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远期结汇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缴存不超过上述业务金额 5%的保证金,
并为远期结汇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使用。

    3、流动性安排

    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三、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为了充分运用远期结汇工具降低或规避
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公司及
子公司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对远期结汇业务的操作规范、审批权
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披隔离措施、内部风险管理等进行了科学的规定,并配备
了专门人员,公司及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远期结汇
业务具有可行性。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开展远期结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
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增强
财务稳健性。

    四、远期结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
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远期结汇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走势与公司及子公司判断汇率波动方向发生
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锁定汇率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
本支出,从而造成公司及子公司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汇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
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远期结汇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及
子公司远期结汇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及
子公司损失。

    4、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客户调整订单等情况将使货款
实际回款情况与预期回款情况不一致,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财务部门已签
署的远期结汇业务合同所约定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从而导致公司及子公司
损失。

    五、公司及子公司对远期结汇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最大程度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市
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操作策略。

    2、公司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的审批
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
范远期结汇业务行为。

    3、公司仅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远期结汇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
慎预测,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
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4、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

    七、履行的决议程序

    《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以正常经营为
基础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运用远期结汇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与银行开展额度为 80,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远
期结汇业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要求缴存不超过上述业务金额 5%的保证金,并
为远期结汇业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起 12 个月内使用。
    九、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
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
远期结汇业务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批准额
度范围内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飞                 曾丽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