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6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山东泰和水处
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增加党建工作相关规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有利于公
司业务类型的拓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公众对公司进行更准确的识别,本
次变更公司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名称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
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增加党建工作相关规定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綦好东
2022 年 9 月 5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 涛
2022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