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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2022-09-0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

                                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泰和科技”、“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规定,对
泰和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泰和科技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

    为有效地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在确保日常经营资
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城市”)提供 1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委托期限为自
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利率为年利率 5%。山
东财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以下简称“中
国银行”)、中汇城市签订《对公委托贷款合同》,与财汇控股签署《委托贷款保
证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
司 2021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16 亿元,本次委托贷款额度为 1 亿元,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
用。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募集资金,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
相关部门审批。

    (二)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意见。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9 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 17 号

    4、注册资本:31,500 万元人民币

    5、股权结构: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持有 100%股份

    6、法定代表人:唐文峰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8、经营范围:农村住房拆迁;土地复垦;农民安置房建设;挂钩土地整理
开发出让;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园林绿化;旧城改造综合
开发;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
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设施管理施工、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水利工
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地坪工程、人造草坪工程、塑胶跑道工程、水电暖安
装工程、道路工程、土木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维修;物业管理;建筑工程
劳务分包;树木、花卉种植与销售;体育设施设计及施工;房屋租赁;道路维护;
物业管理;保洁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屋维修;水电暖维修;
管道维修;停车场服务;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经营、收
益收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建材、钢材、木材、水泥、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劳保用
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中汇城市不存在关
联关系,过去未对中汇城市提供过任何财务资助,中汇城市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新的信用等级情况:AA
    11、中汇城市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324,214,807.48

                 负债总额                        3,307,776,804.85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8,012,950,152.96
                  项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16,686,539.17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92,063,271.94

    三、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1 亿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期限:自委托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

    3、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5%

    4、委托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5、担保措施: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还款日期及方式:2023 年 9 月 8 日一次性还款,中汇城市应在不迟于本
息到期前 3 个银行工作日在中汇城市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以备还款,中国银
行有权于本息到期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7、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中汇城市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②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到期本金或支付到期利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
付款项;

    ③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④借款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

    ⑤借款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如发生上述违约事件,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外,委托人有权或受托人在
取得委托人授权后,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①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停止发放贷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或贷款额度;

    ③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所欠借款
本息及费用;

    ④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
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2)受托人中国银行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在委托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贷款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并已向受托人出具划款给借款人的指令或通知的情况下,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款,构成受托人的违约事件。受托人如发生上述违约事
件,委托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①要求受托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②有权更换受托人。

    (3)委托人泰和科技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①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上存入(或汇入)足额资金;

    ②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③委托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④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

    如发生上述违约事件,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外,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分
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①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受托人有权拒绝或终止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③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四、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财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6 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东海路 17 号

    4、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5、股权结构: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持有 100%股份

    6、法定代表人:黄峰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枣庄市市中区财政局

    8、经营范围: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财
务咨询;招标采购代理;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装饰装修施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财汇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产负债率合理,具备履约能力

    10、财汇控股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65,906,116.54
               负债总额                            486,252,562.75
                净资产                            1,479,653,553.79
                 项目                           2021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668,249.02
                  净利润                         -1,330,729.69

    五、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控制

    1、目的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提升资金
使用效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将在确保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施,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
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风险揭示

    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3、风险控制

    (1)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授权人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委托贷款相关
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具体实施并控制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中汇城市,如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
相应措施,控制或降低委托贷款风险;

    (3)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委托贷
款风险可控;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除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其他
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1 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73%。

    七、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
过银行向中汇城市提供人民币 1 亿元的委托贷款。中汇城市最新信用评级为 AA,
信用状况良好,且财汇控股为中汇城市就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委托
贷款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外提供贷款,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的事项。

    八、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提升资金
使用效益,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

    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中汇城市最新信用评级为 AA,信用状况良好,且财汇控
股,委托贷款事项风险可控。

    公司在控制总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供委托
贷款,在盘活公司资金,保障公司整体健康运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委
托贷款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的事项。

    九、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
资金通过银行向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
款。本次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通过银行向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1 亿元人民币
委托贷款。

    公司全体监事同意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的事项。

    十、保荐机构意见
    中泰证券作为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对外委托贷款的事项进
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拟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山东中汇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 1 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飞                 曾丽萍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