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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山东泰和水处
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美好前景的信心,为切实维护员工
及股东利益,使公司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共享经营成果。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
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0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
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
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
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綦好东




                                                       2022 年 9 月 22 日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李   涛




                                                       202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