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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和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24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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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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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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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出现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披露事项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
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如发生变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证券
部。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由证券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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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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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等必要方式将

上述保密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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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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