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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声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07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公平对待公司的
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主动地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并
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对外公告,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公司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
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
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
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举行分析师会议,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
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说明会或分析师会议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以举行
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
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
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六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
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
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
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