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电声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09-30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聘任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
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
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
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
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2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