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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声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09-30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工作情况;

    (二) 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兼职等个人情况;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
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
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公司办公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
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安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
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
    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出示股票账户
卡。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
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
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
理人依授权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果迟到,现场参会登
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表决,
但可以列席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建议和发言要
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
拒绝其入场或强制其退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
布开会 :

    (一)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
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并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
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位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
工代表监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1、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
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2、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
行核对。

   二、 股东投票确认

   1、 出席股东所投向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非职工监事人选的人数不得超过该
次股东大会候选人人数。否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2、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如股
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     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
计算;

    (2)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
权。

    三、 投票结果确认

   1、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
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如出现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上述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它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当选,同
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交下次股东
大会重新选举;

   3、 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达
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 40 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
选缺额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及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
间。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
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
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差额股东代表由公司监事
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之日起执行。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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