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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05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广东
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制定
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股权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归属/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等待期、归属期、行权期、归属条
件、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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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其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丑建忠、李西沙、王丹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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