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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声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300805          证券简称:电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Lion OCBC Capital Asia I Holding Pte. Ltd(利安
华侨资本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近日,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 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
银行”) 和 Lion OCBC Capital Asia I Holding Pte. Ltd. (利安华侨资本亚
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资本”)出具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
动的通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公告日,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
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 6,82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34%。本次权
益变动后,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合计持有 21,161,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8%,不再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权益变
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9 月 17 日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华侨银行、利安资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

   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6,828,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134%。本次权益变动后,华侨

   银行和利安资本合计持有 21,161,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8%。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元     减持价格区    减持占总股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          /股)        间(元/股)     本比例
                         2021 年 9 月 17
              集中竞价
华侨银行                 日-2022 年 4 月      2,482,200       11.74        8.41-14.67      0.5865%
                交易
                             14 日
                         2021 年 9 月 17
              集中竞价
利安资本                 日-2022 年 4 月      4,346,400       11.74        8.40-14.66      1.0270%
                交易
                             14 日
       合计                                   6,828,600                                    1.6134%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侨银行与利安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990,000 股,占公

   司公司总股本的 6.61%。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侨银行与利安资本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661,4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9999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股数(万股)
                                                         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17.72           2.40%           769.50          1.82%
 华侨银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017.72           2.40%           769.50          1.82%
                       份
                  合计持有股份          1781.28           4.21%           1346.64         3.18%
 利安资本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1781.28           4.21%           1346.64         3.18%
                       份

华侨银行及        合计持有股份          2799.00           6.61%           2116.14        4.99998%
利安资本合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
                                  2799.00   6.61%       2116.14       4.99998%
    计               份

       注:本次减持的股份,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持有的股份。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华侨银行、利安资本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企业承诺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可因自身的经营或投资需求,以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自上

  述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在上述期限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本

  企业拟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本企业将在减持前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

  告减持意向(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

  减持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华侨银行和利安资本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此

  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

的规定。

    2、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本次减持情况与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减持计划一

致。

    3、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侨银行与利

安资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华侨银行及利安资本将持续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告知。



                           信息披露义务人:
                          Oversea 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Lion OCBC Capital Asia I Holding Pte. Ltd.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