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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辰装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2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
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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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六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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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上市规则》”)、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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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
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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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
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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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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