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2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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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辰装备”或“公司”,证券代码 3008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1 年 04
月 06 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04
月 23 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
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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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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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
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04月06日,华辰装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徐彩英已回避表决上
述相关议案。
2021年04月06日,华辰装备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
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名
单进行了核查。
2021年04月06日,华辰装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1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16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04月17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04月22日,华辰装备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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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04月23日,华辰装备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同意向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
授予4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04月23日。关联董事
徐彩英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04月23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及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首次及预留
授予日为2021年04月23日,同意向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3.00万股限制性股
票,同意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0.00万股。
5.2022年04月21日,华辰装备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
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7.89元/股调整为7.69元/股。关联董事徐
彩英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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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1.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022年0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于2021年06月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0.2元/股(含税)。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P=P0-V=7.89-0.2=7.69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1。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原因和调整方
法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与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文件。公司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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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授
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
序、调整原因和调整方法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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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刘 欢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