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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辰装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2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兼任总经
理的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助战略
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
划调整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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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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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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