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辰装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2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公司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
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应符合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1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2
 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
 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3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
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4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5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6
生较大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规
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
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
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
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7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
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
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8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9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
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0
    第五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