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辰装备: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2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二)审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三)就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核;
(四)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和委员人选;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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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
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
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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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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