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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海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300810            证券简称:中科海讯            公告编号:2019-012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
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7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4.60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484,62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1,117,849.06 元(不含税)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441,917,858.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
字[2019]0181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田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
         开户行                  专户账号                 用途         金数额(万
                                                                         元)
                                                         第三代水声信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29869990247            处理平台研发产                15870
   司北京田村支行
                                                             业化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水下模拟仿真体
 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         91170078801100000960                                       10590
                                                             系应用
       路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1597847               补充流动资金            10590.22
   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水声研发中心建
 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         11050163100000000731                                         8300
                                                               设
         行
                                   合计                                            45350.22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田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329869990247,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5,87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第三代水声信号处理平台研发产业化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姚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170078801100000960,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0,59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水下模拟仿真体系应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姚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631597847,
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0,590.2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姚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11050163100000000731,截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8,3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水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会然、姚浩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田村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