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6-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〇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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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193 号
致: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北
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北
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
办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环保科技园地锦路 33 号院南三层
S302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惠智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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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海讯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16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2,814,73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402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
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举股东代
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表决票经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并由监票
人代表当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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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2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对于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
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事项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2,817,8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4%;
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8310%;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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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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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郭 斌
经办律师:晏国哲
吕丹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