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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富电路: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中富电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中富电路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2 年度预计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授信累计不超过 7.5 亿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昌民先生、王璐女
士、王先锋先生作为保证人,为公司及子公司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授信事项有效期为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上
连带责任保证为无偿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王昌民先生、王璐女士、王先锋先生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57.90%的
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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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公司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拟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事宜,具
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事项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
终协议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上述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需要担保的问题,且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审批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
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有利于支持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 2022 年度实际控制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由于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方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支持
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
响。因此,我们对 2022 年度实际控制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
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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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项交易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认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
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富电路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
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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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接受
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华              吴梅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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