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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富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9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022 年 11 月 18 日,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昌民先生、王璐
女士、王先锋先生、蒋卫民先生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并同意
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换
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树艳女士、梁飞先
生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并同意将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董事:                                  董事:

              刘树艳                                梁 飞




                                                      年    月    日